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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重分配爭議之一:與羅爾斯的比較

第三章 最低限度國家的檢視

第三節 財富重分配爭議之一:與羅爾斯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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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強制力的獨佔權又來自於程序權利的概念;換言之,諾齊克一方面認為程序權 利是正當的,一方面又認為超低限度國家對於那些因程序權利的排擠而受到損害 的獨立者負有賠償的義務,而這兩個論斷在邏輯上是相互衝突的。因此我們可以 說,諾齊克這兩個轉換的論證是不成功的,因為其論證過程的內在矛盾使得超低 限度國家陷入了進退失據的泥沼,也就無法回應無政府主義對於國家壟斷強制力 的批評。 

 

當然,會對這部分提出質疑的,幾乎可以認定是無政府主義的擁護者,但是 諾齊克的政治哲學,並不把無政府主義視為主要對手,更多地是企圖批判那些超 越最低限度國家的主張,而這也將是後兩節討論的重點。 

   

第三節 財富重分配爭議之一:與羅爾斯的比較 

   

從個人權利理論的建構,到脫離自然狀態而成立國家以保障個人權利,諾齊 克的論述揭示了一種最低限度的國家,這種國家的功能大抵上承接古典自由主義

「守夜人國家」的主張,是一種最低限度的國家。諾齊克認為,任何國家一旦超 越此種最低限度國家所具備的功能,則必然導致個人權利受到侵犯。 

 

透過對於諾齊克理論的探索,我們不難理解,其論述是一種奠基於權利之上 的理論(right-based theory66)。然而,有許多奠基於權利的理論卻並不贊同諾齊        

66 此乃德沃金為政治理論所做出的二元區分,與奠基於權利的理論相對應的是奠基於目標之上 的理論(goal-based theory)。前者把個人權利視為最優先需要被保障的對象,認為政治的上的一 切作為,皆不能侵犯個人權利;而後者則不把個人權利置於優先位置,而是認為有一些目標(如 多數人的利益、國家的整體發展、傳統文化的延續等等)比個人權利更為重要,為了達成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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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的觀點,也引起了相當的爭議,這些爭議的焦點不是落在對於個人政治自由的 看法上,而是集中在國家能否進行財富重分配的討論之上。以當代來說,羅爾斯 與德沃金的理論,明確地站在諾齊克的對立面,主張國家可以進行財富重分配,

並且認為唯有如此作法才能真正落實個人權利的實現,而這也引起了當代自由主 義的左右翼之爭。筆者將在本節與下一節分別比較進行諾齊克與兩者理論的比較,

以釐清爭議之所在以及雙方所持的理據為何。 

 

羅爾斯於 1971 年所出版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清楚標示 了他為左翼自由主義辯護的立場。羅爾斯明言其理論乃是一種契約論,概略地來 說,羅爾斯不同於傳統契約論者從自然狀態出發,而是認為人們應該回到一種公 平的狀態進行締約,為此,羅爾斯提出了「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67的 理論假設,在原初立場當中,人們被「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68所遮 蔽,使得他們無法得知他們所具備的具體條件,諸如性別、職業、經濟狀態、天 賦能力等,僅僅擁有關於政治、心理、經濟、社會等締結契約所需具備的普遍知 識;羅爾斯認為,在這樣的狀態之中,人們基於理性自利的心態,會以一種保守 的策略來思考契約的內容,而最終會得到一組共識,他稱之為正義二原則,其具 體內容為:(一)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最廣泛、基本的平等自由權總 體系,這個體系與人人享有的類似的自由權體系相一致。(二)社會和經濟不平 等應該這樣安排:(1)符合地位最不利者的最大好處,與正義的儲蓄原則相一致;

(2)在機會的公平平等的條件下,附屬於職務和地位而向所有人開放。69在此要特        

即使犧牲部分人的權利也是可以被允許的,如功利主義即是此種理論的代表之一。事實上,當代 自由主義所發展的若干理論,就其核心關懷而言,皆是為了回應與批判功利主義而建立的。

67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12.

68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12.

69詳見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302. 此處採用 之中譯版本為羅爾斯著,李少軍、杜麗燕、張虹譯:《正義論》(台北:桂冠,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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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注意的是,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70   

正義二原則一方面如前所述,標示了羅爾斯一如諾齊克,主張一種奠基於權 利之上的理論;另一方面,卻也表明了羅爾斯對於財富分配的看法與諾齊克截然 不同。第二原則中的第一點,羅爾斯稱之為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71, 一般認為,這項原則落實到現實社會當中,反映的是一種濟弱扶傾的財富重分配 政策。本文所要探討的,即是支持這項差異原則背後的理據,以及其與諾齊克論 點的不相容之處。 

 

關於差異原則的論據,羅爾斯首先談到,社會是一個由個人所組成的大略自 足的結社組織(associations),由於人們各自獨立生活所得到的利益,可能遠遠 不及社會合作所創造出的整體利益,因此,人們將會願意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而 加入合作體系之中,以此觀點而言,人們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當面對到合作 所產生之利益該如何分配的問題時,每個人基於自利的因素,都會要求盡可能地 得到較大的配額,於是人們同時又有了利益上的衝突,而社會正義的原則,為的 就是給這種衝突提供一個解決的方案。72換言之,羅爾斯所提出的第一項理論根 據,就是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必須被適當分配,而他認為最能彰顯正義的方案,

就是他所主張的差異原則。 

 

不可否認,當人們合作創造出利益時,那麼誰該得多少的問題的確是個困擾,

       

70 羅爾斯的理論之所以引起學界極大的重視,主要原因在於透過對正義第二原則的論證,羅爾 斯為二戰以後歐美國家所奉行的福利政策提供了哲學上的根據。然而儘管如此,羅爾斯仍然被視 為一個自由主義者,而未被歸類為左派社會主義的理論家,主要原因就在於,他對於第一原則必 須優先於第二原則的強調,體現了羅爾斯理論上最根本的關注,依舊不離自由主義傳統所重視的 個人權利。

7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75.

72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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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每個人的貢獻難以量化或分離的情況之下更是如此,在合作體系之下,

由於利益是共同創造出來的,因此每個人都可以合理地做出同樣的要求,也沒有 人可以提出明顯優於別人的要求;然而儘管如此,這些利益終歸還是要被分配到 每個人的手上,也因此引出了分配正義的問題。 

 

諾齊克並不否認有社會合作的可能性,但是他不接受羅爾斯所提出來的差異 原則。諾齊克把社會合作分成兩種狀態進行討論,第一種狀況是一種連續性的社 會合作,是基於勞動分工、專業化、比較利益和交換的,人們儘管合作創造產品,

但是卻各自佔據生產線上的一部份,和自己的上下游進行利益的交換,而這種交 換的過程憑藉的是兩造的意願。諾齊克認為,在這種體系之下的社會合作,每個 人都是分別工作的,就彷彿許多家小型的公司,在彼此基於自願的交換過程之中,

利益的歸屬就已經得到確定,並不需要另外依賴一種特殊的規則來對利益進行分 配。73 

 

而第二種則是較為複雜的社會合作狀態,這種狀態就彷彿人們在一起工作以 生產某種產品,每個人都對這項產品有貢獻,由於未經明確分工,因此產生出來 的利益無法獲得確切的歸屬。對此,諾齊克指出: 

 

羅爾斯有關不平等的觀點,要求對共同產品的分別貢獻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  能夠分離的;因為羅爾斯努力想說明某些不平等是可以被證明為正當的,只  要他們有助於提高社會中狀況最差之群體(worst-off group)的地位。…而 這些有益的不平等至少部分是源自下述必要性-即為某些人提供誘因以使  他們去實行某些活動或擔任某些角色,而這些活動或角色並不是所有人都能         

73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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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一樣好。但是,這種誘因要付給誰呢?付給從事什麼活動的哪些實行者  呢?…如果這些產品是完全不能分離的共同產品,那就不可能知道額外的誘  因要給予哪些關鍵人物,就不可能知道由這些得到刺激的人所生產的額外產  品是否大於對他們的誘因之費用;所以,也就不可能知道有關誘因的規定是  否有效,是帶來淨利還是淨失。74 

 

諾齊克認為,即使是共同合作的狀態,個人的貢獻依然可以分離,否則將無 法對特定的人提供誘因使其參與合作,而在這種合作狀態當中,人們依然可以透 過交換的過程或是契約的訂立來決定利益的轉移,而一般來說,人們將得到與他 們的邊際貢獻大致相等的報酬。換言之,對諾齊克而言,不管合作與否或是如何 合作,經由個人意願的交換行為都不會消失,而這些過程只要符合賦予權利理論 所規範的範圍,在道德上都是正當且不容他人置喙的。 

 

然而除了社會合作之外,羅爾斯還提出另一個更深刻的論據。羅爾斯指出,

所有個人之間天賦的差異(如智力高低、外表的美醜、體力的好壞等)與後天環 境的優劣(社經地位、繼承的財富多寡、所處團體的影響力等等),從道德的角 度看來,都是任意(arbitrary)而非個人所應得的,然而這些條件卻造成財富分 配的極度不公平,從而對個人的發展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要達到正義,就必須 把這些因素做適度的消除。75而這也可以說是羅爾斯設計出原初立場與無知之幕

所有個人之間天賦的差異(如智力高低、外表的美醜、體力的好壞等)與後天環 境的優劣(社經地位、繼承的財富多寡、所處團體的影響力等等),從道德的角 度看來,都是任意(arbitrary)而非個人所應得的,然而這些條件卻造成財富分 配的極度不公平,從而對個人的發展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要達到正義,就必須 把這些因素做適度的消除。75而這也可以說是羅爾斯設計出原初立場與無知之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