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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齊克的權利理論是一種原子論嗎?

第二章 個人權利理論的證成

第四節 諾齊克的權利理論是一種原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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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諾齊克的權利理論是一種原子論嗎? 

   

考察了諾齊克對於個人權利的論證,我們可以歸納得知,諾齊克的權利理論 是奠基在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的基礎之上,「個人是目的」的原則貫穿了諾 齊克的權利論述,從而推導出包括個人權利的邊際限制以及持有權利等等,而相 對於「個人」的「社會」,在諾齊克的理論中則顯得無足輕重。事實上,包括羅 爾斯(John Rawls)以及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當代自由主義者,在論述 其理論及主張時,也都採取類似的個人主義觀點,這種理論預設引來了許多批評,

本節所要探討的論點,即是由當代社群主義者之一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

所提出的一項極具代表性的批評。 

 

在〈原子主義〉(Atomism)35一文中,泰勒表示,許多自由主義的理論預 設乃是所謂的「原子主義」(atomism,或稱原子論),而原子主義是根基於一 種明顯錯誤的道德心理學,認為個人是自足的(self-sufficient),當個人在自我 決定或發展自我時,可以獨立於社會體系之外,而不需要任何共同的文化背景。

這樣的個人就彷彿分立的原子一般,彼此之間並沒有任何聯繫,更無所謂集體的 概念。 

 

泰勒進一步說明,自由主義作為原子論,主張把個人視為目的,個人有發展 其目標的優先考量,而社會則僅僅淪為供個人所使用的工具。在這樣的理論架構

       

35 收錄於 Charles Taylor,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Cha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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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個人權利成了優先於社會所必須被保障的對象,而這樣的理論是一種「權 利優先論」(the primacy-of-right theory)。權利優先論意味著,任何他人或團體 都不可假藉諸如善的名義來逼迫個人行動,也不可強加特定的價值觀在個人之上,

因為個人擁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泰勒指出,權利優先論存在於許多契約論之 中,包括霍布斯(Thomas Hobbes)及洛克(John Locke)的理論,而當代的代 表人物就是諾齊克。 

 

泰勒批評權利優先的論點是極其不恰當的,他首先引述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的主張:「人依其自然本性是一種政治社會動物」,說明人不可能自足於社會之 外;並且進一步提出「社會論題」(social thesis)的概念,表明唯有在特定的社 會與文化價值之中,個人才有可能進行選擇及自我實現。 

 

對包含諾齊克在內的自由主義者而言(不論是liberalism 或是 libertarianism), 基於確保個人權利的不受侵犯,皆主張國家應在各種價值選擇之間保持中立,不 能針對各種價值觀的優劣進行排序,也不能影響個人對於價值觀的選擇及判斷。

然而泰勒卻批評,這種主張忽略了社會論題所欲闡明的重要概念。泰勒指出,根 據社會論題的觀點指出,一個政治共同體要得以維繫,勢必要確保某種特定價值 觀36或生活方式得以保存,而這種價值觀往往是該共同體的傳統文化,因為傳統 文化孕育了個人的能力,只有當傳統文化被保存下來,個人才有發展自我與進行 選擇的可能,而維護傳統文化正是國家應該做的工作。倘若國家如自由主義者所        

36 對於作為價值選擇依據的價值評價,泰勒做了強評價(strong evaluation)與弱評價(weak evaluation)的區分。弱評價指的是一種對於出於慾望的選擇所做的評價,以達成自身的滿足為 目的,如喜愛哪種特定的食物或是偏好何種休閒娛樂等等,對於這種基於慾望的選擇,人們無法 給出深刻的說明及理由,因此在價值上也顯得不具意義;而強評價指的是對於可以進行優劣排序 的價值選擇所做的評價,憑藉的是對於各種價值的高低、是非、貴賤、好壞來進行判斷。在弱評 價中,價值是經由選擇所賦予,某樣事物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個人對其有所偏好;而強評價所 產生的價值則是先於人的選擇,人們是因為判定某樣事物有價值,才決定選擇該事物。泰勒認為,

唯有透過對於價值選擇做出強評價,人們才可能產生自我認同,並且過一種有意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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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對於各種價值保持中立,就等同於對傳統文化漠不關心,在這種情況之下,

傳統文化必然走向瓦解的命運,而最終將會導致社群價值的失落。 

 

泰勒認為,權利優先論者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也就是個人權利如果要得 以實現,就必須有一些前提作為基礎,比方制定人生目標、選擇人生理想方案的 能力,而這種能力不可能憑空而生,必然是在某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之中被培養起 來的,一旦離開了特定的社會環境,人們就無法形成這些能力,談論個人權利就 不具有任何意義,因此,權利優先論者在忽略特定社會環境對於個人的重要性的 同時,所推導出來的權利論述也就沒有堅實的理論基礎。 

 

在這樣的論述脈絡之下,泰勒進一步認為,個人擁有權利的事實必然伴隨另 一事實,即個人也應當擁有與權利相應的義務,比如撫育子女、接受教育以及保 衛國家等,對於權利優先論者而言,這些義務並沒有被認真看待,特別是當這些 義務與個人權利之間形成衝突的時候,個人為了保障權利可以選擇不履行義務。

泰勒認為這樣的論點是不合理的,義務的重要性不應該亞於個人權利,而且唯有 當這些個人的義務被承認之後,個人權利才可能真正被落實。 

 

筆者認為,泰勒對於諾齊克的批評可以分兩方面來進行探討。第一,在諾齊 克的權利理論中,是否真如泰勒所言,把人設定為一種可以自足的存在?諾齊克 的個人真的是原子式的個人嗎?倘若是,原子論有錯嗎?第二個問題則是,社會 論題和自由主義不相容嗎?國家價值中立是否必然瓦解社群的傳統文化,進而造 成社群價值的失落?雖然這兩個問題之間有內在的關聯性,但是前者關係到個人 權利的論證是否成立,筆者放在本章節探討;而後者關於國家價值中立的批評,

則留待第四章討論烏托邦架構時一併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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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齊克的權利理論是不是一種原子論?泰勒指出,原子論的兩個主要特色分 別為「個人是自足的」及「權利至上」,在諾齊克的理論中,權利的至上性是無 庸置疑的,諾齊克本於康德「人是目的」的信條所建構出的理論,本就意在保障 個人的權利,使任何外在力量無從侵犯之,諾齊克也不只一次強調個人權利的神 聖不可侵犯。然而更為重要的一個問題是,諾齊克如何看待個人的自我觀點呢? 

 

不同於羅爾斯清楚表明「自我先於其所肯認的目的」,在諾齊克的論述當中,

並未如此明確提及其自我觀點,而諾齊克的理論也未如羅爾斯般是建立在抽象的 契約論之上,其個人設定必然是純然理性的存有。然而審視諾齊克的理論脈絡,

我們依然可以發現,諾齊克承接自康德理論的要旨,其理論中的個人也相當程度 如同康德理論一般,從先驗的觀點來看待自我,不同個人並不因為其經驗不同而 成為不同的存有,就這個角度來說,諾齊克與羅爾斯在看待個人的觀點上是接近 的。 

 

但這樣的個人觀點是否表明了個人是自足的呢?儘管諾齊克強調,個人在進 行價值選擇的過程中,權利應當優先受到保障,才有可能任由各種價值無阻礙地 自由發展。然而事實上,諾齊克不只一次談到價值選擇對於個人的重要性,甚至 表明了唯有透過進入社會中的各種價值觀當中進行選擇,個人的存在才有意義。

從這個觀點來看,諾齊克理論中的個人誠然並非如泰勒所言是自足的,之所以在 諾齊克的理論中,個人皆以一種卸下價值的姿態呈現,乃是因為諾齊克所欲主張 的是一種規範性的學說、一種普遍適用於所有人類的論點,而唯有透過卸除個人 價值,才能夠達成此種學說的建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倘若個人的權利沒有事 先被界定,那麼在個人選擇價值的過程當中,姑且不論權利是否受到侵犯,至少 許多的紛爭必不可免,並且當紛爭發生時,人們或將無從解決,或將淪為價值勢 力強弱的對抗,後者的可怕之處在於,極可能產生一種近似於社會達爾文主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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