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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扶養請求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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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未成年人之扶養請求權

第一節 未成年人扶養請求權的依據

民法第一一一四條:「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 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其中直系血親,

當然包括父母與未成年人間。有興趣的是,我國學者對未成年人 的扶養請求權的條文依據,卻多反捨棄上開條文,而有不同的見 解。

有學者 115以為:民法第一○八九條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義 務,包括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及生活保持義務,至於民法第一 一一四條之扶養義務,為父母與成年子女之義務,而非父母對未 成年子女之生活保持義務。另有學者 116

115 史尚寬,親屬法論,第六○九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第四

○○頁。

以為:我國民法親子關係 而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此充分表現 親權之本質,關於該親權之本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居住所指 定權,從而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屬於共同生活之家屬團體,可見父 母對未成年子女不能視為生活扶助義務,卻應視為生活保持義務,

116 戴炎輝,戴東雄,親屬法,第五三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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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不適用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 規定,應適用民法第一○八四條之規定。亦有學者 117以為:民法 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所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權利 義務,乃為親權內容之一,僅親權人有此權利、義務,但因盡保 護、教養義務而生之保護、教養費用,乃基於親權本質而生,並 不構成親權內容,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實即為保護、

教養費用,因此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此為扶養之一般規定,

其扶養義務內容、範圍,自與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內容不同。

亦有學者 118

117 魏大喨,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附帶請求,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八期,第一四○、

一四一頁。

以為:理論上,親權與扶養之本質不同,詳言之,前 者係基於親權人之身分而來,後者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生,

原則上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但並非父母即必為未成年子 女之親權人,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對於父母子女間之 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因此不任親權人之一方仍為未成年子女 之父母,依法其仍應負擔子女之扶養義務(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 二)。從義務面觀之,親權係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單方 義務,扶養則為父母、子女間之雙方義務。而且,親權及扶養義 務消滅原因亦不相同,親權原則上因子女之成年而消滅,但成年

118 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萬國法律第一二六期,第一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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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女,雖無須服於親權,但若無謀生能力及維持生活能力時,

仍得接受父母之扶養,因此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法條 依據,求之於民法第一○八四條,似有不妥。又民法第一○八九 條係規定親權之行使或負擔方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由父母共 同為之,依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義務,不因婚姻關係被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若將父母對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法條根據,求之於民法第一○八九條,而認 為此扶養義務不以有親權為前提,即離婚後亦有適用,則何以同 條文中,關於權利之行使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民法第一○八 九條第一項關於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負擔分割適用,亦屬不妥。

再從國際私法之立場觀之,關於涉外親子間扶養義務案件之定性,

若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求之於與親權相關之規定,則 應依親子關係之準據,若將其求之於扶養之相關規定,則應定性 為扶養案件,依扶養義務之準據法加以處理。一九七三年海牙國 際私法會議,關於扶養義務準據法之條約,其扶養之概念不僅限 於親屬間之扶養,尚包括夫妻間之扶養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119

119 溜池良夫,國際私法講義,第四九六至四九九頁。轉引自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之請求,萬國法律,第一二六期,第二五頁,註十三。

。由此可知,國際私法條約關於涉外親子間扶養義務之案件,

亦定性為扶養案件,而與親權無關。基於以上論述可知,我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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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至其 給與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 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活 上需要。蓋乃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就其中保護教養費用 之負擔,即生活保持義務,並不以有親權為前提。故在判決離婚,

因子女監護酌定之結果,雖非親權人,亦不能免其給養之義務。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更揭示斯 旨。」由上開判例、判決見解可知,我國實務認親權與扶養義務 概念並不相同,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之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 養義務,除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即成年子女若無謀 生能力又無維持生活能力,亦得受父母之扶養,不因父母對成年 子女喪失親權後,即免除扶養義務。可見我國實務認為父母對未 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條文依據,係求之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 一款,而非民法第一○八九條。

但應注意的是,近期實務見解似有變動的跡象。最高法院九 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九號判決 122

122 判例檢索網址,法源法律網,網址:

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http://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4.asp?N0=92&sel_jword=&N1=%A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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