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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瞭解外來制度之起源、思想、社會背景,乃至於制度全貌之掌 握,進而以之作為我國制度建構與實務運作之參考。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八章。

第一章以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範圍與架構作為緒 論。

第二章開始的章節,可視為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各論。本章 先就所有初識民法之人都會接觸的行為能力制度談起。在行為能 力的概念中,對未成年人,雖稱之為「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 行為能力人」,但這樣的「限制」其本意其實是在保護,在我國 民法總則中,關於這個部分,相對於第三章談到的身分法規定,

可以說是詳盡及完備許多,而構成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灘頭堡。

本章重點,即以我國民總規定出發,並佐以討論相關的爭議問題,

試著從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觀點出發,再重新檢視這套歷史悠久 的制度,是否有不同以往的新面貌。

第三章即進入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另一個重點。就現行法而 言,規範強度及範圍,明確投射在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領域,就 屬親屬法中關於未成年人財產的規定。但相較於民法總則,以行 為能力的限制及法律行為效力有效、無效、效力未定作為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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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模式,就客體而言,區分了「特 有財產」及「非特有財產」,就保護(或稱為支配)的主體而言,

區分了「親權人」、「監護權人」,就保護(或稱為支配)的權限 而言,又區分為「處分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的概念。

這些林林總總分類,與我國財產法的規範而言,究係體系中之分 支之一,又抑或為體系外之特殊規定?而若置於未成年人財產的 保護體系中,這樣的區分是否有其實益?又是否能夠發揮保護未 成年人財產的美意?針對上述問題,即饒富趣味,而有討論之必 要。尤有甚者,內政部基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 第五項規定訂「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 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以所謂「信託」之方式,保護未成年人之財產,在立法論上,是 否係為傳統未成年人財產保護機制開創新局,或者,只是未經縝 密思考的天外飛來一筆,亦值玩味,本章亦試著將此辦法納入體 系之中,做一番分析及比較。

第四章則談到繼承制度與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關係。當然

(概括)繼承主義的立法,在我國學說、實務,甚至一般民眾眼 中,皆有批評的聲浪,「父債子償」更常被視為違反現代尊重個 人人格權及財產權的窠臼,但是否毅然而然改採限定繼承主義,

即可滿足對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需求,則仍有討論分析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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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這個問題亦涉及到成年繼承人的財產保護是否因此反有 保護過度的現象,而侵害到債權人的財產權。是立法制度上,如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未為未成年人妥適選用對其有利的繼承 方式,是否可參考日本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相反進而限制法定代理 人的代理權之方式,或是德國以限制未成年人因繼承所負擔之債 務,不得超過其所獲得遺產之權利範圍,來落實保護未成年人財 產的目的。即為本章討論的重點。

第五章則討論侵權法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侵權行 為的連帶賠償責任問題。民法第一八七條規定,依行為人行為時 有無識別能力為斷,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另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九條也規定「少年向被害人 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支付責任。此種

「子債父償」之立法,與第五章討論的繼承問題恰成強烈對比。

關於民法第一八七條,規範在以「過失責任」為原則的民法架構 中,該條究係過失責任抑是推定過責任抑或是無過失責任,學說 上爭論不休,莫衷一是。惟上開問題之討論,多係基於侵權體系 的有責主義思考下所生,但如就未成年人財產的保護角度,去思 考民法第一八七條之立法意旨,有無可能是作為避免未成年人財 產的消極減少的保護防線手段?再以此延伸,如以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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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賠償責任,作為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機制,則法定代理人是 否須有故意過失,始應負責?又法定代理人,是否於清償連帶賠 償責任之後,又對未成年人享有內部求償權?如上列問題答案皆 為肯定,又是否會令保護未成年人財產的立法意旨因之落空?凡 此種種皆為本章討論之重點。

第六章則談到未成年人的扶養請求權問題。所謂扶養,乃一 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濟 上供給之親屬法上義務 3

第七章即就本論文的研究初衷,建立未成年人財產之保護體 系著手。我國社會對未成年人的財產觀念,正從古代所謂:「子 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凡為子

。由於扶養請求權的發生係基於一定親 屬間關係,故具有身分法性質。但以請求為經濟上供給之行為來 看,又具有財產法性質。因此,以財產法的角度而言,客觀上亦 扶養請求權亦是增加未成年人總體財產的權利之一,自應有保護 的必要。關於未成年人扶養問題,不論就實體面或程序面,學說 及實務見解紛沓不息,本章即試著由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觀點,

做一個切入點,試著從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體系中,剖析問題可 能的解決途徑。

3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新屬新論,頁四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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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者,毋得蓄私財,俸祿田宅所入,悉歸之父母舅姑,當用則請 而用之。」之未成年人幾無獨立人格權的傳統下,逐漸隨著現代 化的腳步,從如何支配未成年人的財產,轉而朝在尊重未成年人 的人格權獨立自主下,如何善盡國家對其財產權的保護義務。此 概念的落實,政策的實施,必有相關的法律措施以為配套,始能 畢其功。又各項法律措施如何搭配得宜,亦應有統一的上位概念 作為指導原則。本章即嚐試綜合先前各章節的論述,並從各項法 律原則及所有法源基礎,去探求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體系建立可 能性。並代本論之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