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正義
經過了上兩節分別從「福祉」與「自由」的面向來建構公共意識的樣貌,
我們可以發先他二者不僅是人類眾多社會問題的根源,同時也是人類群居的基 本方向與目標。「自由」作為平衡與約束的角色,同時也與群我關係的社會邊 界、積極性的「內在福祉」有直接的關係,也就是說,前兩節的論述核心,在 公共意識的討論上是連動的、深切交互影響的存在。然而,回到建構公共意識 架構,其根本的另一個核心,就是要面對「自由」與「福祉」之間複雜的相互 關係;公共意識除了回應個人的需求、自由及福祉,當這些核心價值產生了矛 盾與牴觸時,也須要做出界定、回應社會與問題。換句話說,如何解決問題、
妥協生活樣貌,公共意識的另一個焦點,便是「正義」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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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對正義的渴望傳統價值的影響力
公共意識思維作為選擇的指引、群居社會架構下的平衡力量,在價值判斷 與範圍界定的同時,我們必須要留意的是,其面對的對象是所有社會中的人,
當然這很自然的就包含著他們的天性、觀點、喜好、生命經驗、對於美好生活 的想像、利益得失等。這些每天伴隨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因素,左右著人 們對於生活是否感受到幸福或是痛苦,這是非常直接而具體的,相較起來,「公 共意識」這樣的概念與理想,顯得十足的抽象。所謂「知易難行」,要「聽過」
或是「聽懂」一句經典名言、一個道理,也許花不到三十秒的時間,但要能將 其內化、並且作為生命的一部分自然的表達出來,卻不是一件這麼容易的事,
然而這卻是建構公共意識所欲達成的目的,以及意義與效益所在。
上一節曾經提過,人類是否能在生活中感受到幸福,關鍵之一在福祉的另 一個面向,也就是關於人的內在需求、積極自由的表達,而在價值觀的部分,
人類的意識與觀點,實是深受自己獨特的生命經驗,以及其所處的社會脈絡、
傳統價值深深地影響,從內在的心理角度來看,這也是人們能夠真正接受並且 相信任何價值的基礎,而真正的相信與接受又是能以行為表達出來的根本。簡 言之,公共意識若是想要發揮任何力量、創造任何改變,它就必須要是對人們 來說是「有感覺」的,這可以從兩個切入點來討論。首先,公共意識是高度強 調「群體」與「合作」的價值性的,也正因此它必須要嘗試說服人們:透過這 樣的途徑,我們將走向更符合公共利益、福祉,以及更好的未來。延續前面在
「自由」的部分對分配的討論,公共意識的普及化,不僅在分配上要避免過於 偏頗,甚至在所有決策的大方向上,都必須要考慮人們對於「正義」的渴望,
即使在定義上或是實質上,這都是無解的問題,但最起碼公共意識必須要具備 一定程度「善有善報」或是「揚善罰惡」的色彩,才能產生基本的說服力。
第二,關於社會的傳統價值,又分為區域性的與跨區性的。區域性的價值 觀,較為局限於特定的社會場域,以在特定社會架構下人們所共享的集體意識 為基礎,能夠產生有別於其他體系特有的價值與認同,在這一方面公共意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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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細節,可能呈現因地而異的狀態,但基本上不能明顯違背這些特有價值。
在跨區性的公共意識表現,其所能夠取得的公約數,在於人類共同生存,千百 年來所積累出來的普遍價值觀,以及對於基本人權的尊重。在這樣的情境下,
若是公共意識的表達僅以「效益思想」做為依據,缺乏「自由」與「正義」的 考量,為了達到某一特定群體利益而侵犯了基本價值或人權,將導致其產生激 烈的爭辯,或是根本缺乏正當性與說服力。也就是說,「正義」的範疇之中,同 樣於「自由原則」平衡及保護的功能,它則是納入了人類期盼被以平等尊嚴對 待的天生可望,以及傳統的社會價值、人類共同積累的生活智慧。
貳、比例原則與分配正義
在論述「自由」與「福祉」等核心概念後,共同福祉的追求、「公共空間」
與「自主空間」的維護、情感與個性表達之尊重皆是建構公共意識重要的目 的,以適當的社會規則、限制作為執行途徑,同時拓展人們對於人類群居架構 的更深入理解,以建構更為幸福的生活。然而,在我們藉此二觀點來陳述公共 意識之時,不可免的,在我們嘗試任何群我關係合理性的界定之前,一定得要 面對到的根本挑戰是:分配正義的相關問題,這包括被人類視為是稀有財、有 價值的事物,以及勞役、社會階層與角色分工等,一方面由於這些資源與勞役 的分配,往往與人們是否感受到「自由」與「幸福」息息相關,另一方面則是 由於分配乃是所謂「公平」與「正義」概念的本質,而這也是自古以來、不分 任何地區與民族,所有的人在群居的結構中所必然會遭遇的難題。
Durkheim 在《社會分工論》的論述中,以「社會分工」與「集體意識」的 概念說明,貫穿理解穩固人類群居社會的基礎關鍵因素,在理想「有機連帶」
型態的社會體系中,個人與不同的群體能夠如機體主義的比擬班,如同身體內 的不同器官各司其職,各有其所擁有的位置、功能與社會意義。這當然是一種 解釋社會分配的角度,特別是當我們把注意力轉移到Durkheim 論述「失序的社 會分工」的部分,我們不難發現其中對於公平、正當程序的一種影射。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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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的社會情境中,所有的利益得失以及權力關係的消長,對於個體來說都 是直接與幸福相關聯的,若僅試圖以「建構公共意識」的想法來解決人類群居 上根源性的分配問題,恐怕是不切實際的。然而,在社會變遷的動態軌道上,
每日的生活歷程中,人們確實是處在於某種程度界定下的群我關係;接受或被 迫接受某種分配結果,這也是真實存在的。
在這樣的社會現實中,在公共意識的論述,必須運用到「比例原則」的觀 點,特別是在個人自由的表達與限制,以及資源分配的範疇上。固然在社會的 架構中,或是一般社會議題的探討,對於如何做出「公正」的決定與判準,沒 有一種皆大歡喜的道路,畢竟人的慾望與需求是無窮的。從「福祉」的角度來 看,過於不均等的資源分配、掠奪,可能明顯增加更多人的痛苦,也可能導致 更多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出現。也就是說,作為追求個人與社會的更高福祉與幸 福,公共意識的展現,具備一定程度「雨露均霑」精神的,但這卻不是如同激 進的社會主義般,追求一種偏向「齊頭式平等」的社會分配結果,反之是一種 對於公平機制、合理社會規則的強調。
對社會中不同的人們來說,不論是站在資源優勢端或是劣勢端,若能夠有 對他人感受有同理心、關懷力,他們越傾向於不會投機取巧,將自己的利益建 築在對他人毫無節制的剝奪上,而這就是公共意識的展現。雖然,任何的社會 規則下,都一定存有分配不均的問題,但是以破壞公平競爭作為壓迫的手段,
或是毫無節制地憎恨握有資源的人,不論他們是否是合理、循規蹈矩的,都是 過於偏頗,對於人類群居社會發展、整體福祉沒有貢獻的。相反的,若是富有 比例原則的公共意識素養與對他人的關懷力能更加深入人心,那麼掌握資源的 人,就更有機會能有「分享」的肚量、人們也較能尊重共同價值與規則;較為 不易陷入自我中心、將個人自由與利益無限上綱的不理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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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清晰的正義觀與價值內化
公共意識是能夠強化群居團結性、穩固社會發展的力量,其反映出人的基 本需求,包括情感上的內在天性,以及理性與自我控制的能力。然而,若是想 要讓公共意識的精神,能夠發揮更為廣泛的影響力,它勢必要從原本以理性為 主、情感方面偏向「消極滿足」的狀態,邁向更符合、貼近人類情感需求的階 段,簡言之便是要能夠使公共意識,更加內化成為社會的基本價值觀,這也連 帶的影響著整個社會的基本正義觀。
從另一種角度來看,公共意識的素養甚至相較於道德或是法律,其實更加 偏向「超義務」的端點,指責一個人「沒有公共意識」,就好像「闖紅燈」一 樣,它常是不具有牽涉「人格」與「人品」的成分,並非如「作奸犯科」或是
「人面獸心」這樣在人們心中有一種嚴重的排斥力量,這樣的現象可以用「酒 駕」來作為比擬。
立法院今(102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 正草案」,從嚴處罰酒後駕車行為,並提高肇事逃逸之刑度,以遏止此 類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法務部,2013)。
在立法院修法提升對酒駕的犯罪刑度前,酒駕行為曾導致多起致使他人死 亡之憾事發生60(警政署,2013),而酒駕的情形常見於台灣社會之中。最值得注 意的是,酒駕的行為本身,在原本的社會價值觀之中,並不是一種般嚴重的犯 罪,相較社會大眾對於謀殺、性侵、綁架、傷害、偷竊、搶劫等,這類傳統上 明顯違反普世價值的行為與犯罪者的排斥,對酒駕的行為,卻採取較為消極與
60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101 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為 37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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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的容忍力61,直到102 年刑度提升達到明顯的嚇阻作用62(警政署,2015),
以及酒駕致死發生過於頻繁,逐漸激起社會的憤怒,大眾對酒駕的態度才逐漸
以及酒駕致死發生過於頻繁,逐漸激起社會的憤怒,大眾對酒駕的態度才逐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