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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生平背景與思想脈絡

壹、生平述要

2-1 涂爾幹畫像

艾彌爾‧涂爾幹(Émile Durkheim, 1858-1917),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哲 學家、教育家、「法國社會學年刊學派」創始人,與K. Marx(1818-1883)以及 M. Webber(1964-1920),皆為奠基社會學古典理論基礎的重要思想家。1858 年 Durkheim 出生在法國東北的洛林省(Lorraine),在他 12 歲時,該省即因普法 戰爭割讓給了德國,這樣的童年經歷促使他努力在學術上奮發上進,1879 年他 進入了法國高等師範學校(École normale supérieure, rue d'Ulm à Paris)攻讀博 士,學術上受E. Boutroux(1845-1921)與 H. Bergson1(1859-1941)的指導

(石計生,2006),並於 1882 年取得哲學博士,其博士論文即為舉世聞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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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專注的《社會分工論》19(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 1893),當時的他 年僅24 歲。 年紀升為講座教授,在巴黎的日子,Durkheim 完成了學術上的顛峰之作:《宗 教生活的基本形式》(Les formes élé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並於 1912 年 出版。在索邦納執教與研究的時期,Durkheim 逐漸成為法國社會學界的重要人 物,1898 年他創了第一部社會學期刊《社會學年鑒》(L'Année Sociologique),

在西方社會學與民族學界形成了有名的法國社會學派,且吸引了眾多有志研究

20包括《社會分工論》、《社會學方法的規則》(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 1895)、

《自殺論》(Le Suicide, 1897)與《亂倫禁忌及其起源》(La prohibition de l’inceste et ses origines,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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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奔走支持法國,並出版了《誰需要戰爭》(Qui a voulu la guerre, 1915)、《德國 高於一切:德國心態和戰爭》(L'Allemagne au-dessus de tout, 1915)等譴責戰爭 的著作。1917 年,59 歲的他在這樣的抑鬱之下中風,於同年的秋天逝世。

Durkheim 幾十年的生涯創造了龐大的學術體系,並且鞏固了社會學的地位、範 圍,而他最重要的四部著作:《社會分工論》、《社會學方法的規則》、《自殺論》

及《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對後世影響重大(石計生,2006;Lukes, 1985)。

貳、形塑

Durkheim 思想的歷史脈絡

要理解Durkheim 思想的形成基礎,必須追本溯源至當時法國的歷史脈絡。

19 世紀的法國,經歷了 1815 年拿破崙(1799-1804, Napoléon Bonaparte)政權 失敗流放、1830 年的七月革命、1851 年拿破崙三世(1808-1873, Charles Louis Napoléon Bonaparte21)政變22,再到1870 年普法戰爭爆發,九月革命推翻了第 二帝國,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宣告成立,結束了拿破崙家族自1789 年法國大革命

(Révolution française)以來對法國政治的長期掌握。該年雖是拿破崙三世政權 垮台、第三共和國成立的時期,政治環境卻也是極為不穩定,直至1875 年法國 才通過新的共和制憲法(Jenkins, 2011;Home, 2004)。

在這段空窗期中,部分激進的左翼共和派人士曾經掌控政權,於1871 年創 建巴黎公社(la Commune de Paris),成為第一個無產階級政權,最終僅維持了 約兩個月。而這樣紛亂的政治,讓法國處於嚴重的國家統一性衰弱危機,在當 時這一連串接踵而來的政治變遷,影響了Durkheim 當時從事學術研究的社會與 學術的樣貌、風氣。1880 年代後的法國,致力於重塑國家的認同,以及追求維 持國家統一性的政策,形塑出了社會上兩個特色鮮明的時代樣貌。首先,在當 時民族主義快速成長之際,也帶動實證主義的發展,以科學方法來解決社會問

21夏爾‧路易‧拿破崙‧波拿巴,又稱「拿破崙三世」,是拿破崙一世的侄子與繼承人,法國第 一個直選的總統,與最後一個君主,1970 年戰敗後退位。

22次年由法蘭西第二帝國(Second Empire)取代第二共和國(Deuxième Républ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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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態度,開啟了所謂的「科學的狂熱」(cult of the sciences)的主流思維、國 家發展趨勢。法國在這段時間對於科學的高度重視,展現在教育體系與政治體 系的改變,也間接使法國的制度結構產生變化(Morrison, 2012;Lukes, 1985;

Jenkins, 2011)。

第二,法國大革命以來推翻君主、教會色彩濃厚的封建階級關係,取而代 之的是以「自由、平等、博愛」為核心的新普世價值,也拉開了現代歐洲社會 改革的序幕,在〈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後,自由民主思想的傳播、共和國的成長,都成為現代化思想與革命的精神所 在。在此脈絡之下,個人與社會的關聯出現改變,個人自主性逐漸受到重視,

而1894 年發生的屈里弗斯事件(Affaire Dreyfus)23更加速了這樣的趨勢,並使 法國面臨著可能分裂的危機(Bums, 1998)。一連串的發展進程使得許多人對於 國家的統一性有了質疑,同時,至今廣為人所知悉的法國人崇尚自由的普遍國 情,亦與這樣的歷史脈絡脫離不了關係。在當時,個人的自主性是廣為被討論 的,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相對於國家的統一性,這使越來越多的法國人相信:

「大革命以來個體已與社會分離,只有在出於經濟必要和自我利益之理由時,

個體才會與社會產生關聯。」(Morrison, 2012)。然而,就在這樣的背景之下,

Durkheim 卻是選擇站在相反的一方,他更偏好於強調社會的整合性,也就是一 種較為對立於個人主義的世界觀,他強調:個人自主性的增強,最終是以削弱 集體的統一性作為代價的。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從他的成長過程切入進行理 解,由於從小經驗過戰爭、割地喪權的生命歷程,更是激發出Durkheim 的愛國 心,以及對於國家團結的渴望與嚮往。

23 本事件普遍被視為是政治事件,猶太裔法籍軍官 A. Dreyfus(1859-1935)被誤判洩漏軍事機 密給德國,法國社會因此發生了嚴重的衝突與抗議,其原因之一就是猶太裔的身分,以及 他來自德語區的環境,後來終在1906 年獲得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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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影響

Durkheim 社會觀點的學說與人物

一、實證主義

法國著名哲學家、社會學家 A. Comte(1798-1857),同時也是公認的實證 主義(positivism)創始人,他於 1830 年間出版了《實證主義教程》(Cours de Philosophie Positive)的第一卷,往後至 1842 年陸續出版至第四卷,他在當中 陳述了關於實證主義的重要論點。首先,實證主義的基礎,是建立在一種對於 思辨哲學的回應與批判,Comte 認為這是一種科學化的運動,為的是終結中世 紀以來的神祕主義及模糊的世界觀。他根據明確的秩序將科學進行分類,並以 所謂的「三段法則」(law of three stages)的觀點,這兩種思維都影響後來法國 的社會學發展甚鉅。另外,Comte 以三個不同的階段來表達人的心智發展24,由

「神學階段」 – 以「神的觀點」來解釋自然現象、到「形上學階段」 – 以抽 象概念推論與解釋因果的階段,到後來的「實證主義階段」 – 藉由科學方法,

以事實的觀察作為解釋問題的思維路徑。1880 年後,實證主義普遍在英國與法 國流行,事實上實證主義強調以觀察為基礎、追求事實與法則的世界觀,也可 以說是一種把研究自然科學的方法,延伸到社會科學領域的一種轉移,而後 Durkheim 也繼承了 Comte 這樣的科學精神,開啟了往後的科學化社會研究的新 頁(Morrison, 2012;Lukes, 1985)。

二、實在主義的哲學觀點

實在論(realism)作為西方哲學本體論(ontology)的一種論述,也可說是 人們的一種世界觀,主要強調真實的外在世界,是獨立於人的感知與理解的,

用社會學研究的角度來看,便是一種「社會實在論」(social realism)的哲學觀 點(Morrison, 2012)。Durkheim 透過這樣的思維來闡述「社會」的存在,是獨 立於個體的存在的,換言之人對於外在世界的知識與了解,是透過直接地與現

24 這是不可逆、不可互相替換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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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接觸而產生的。以「社會機制」的角度來看,相對於社會中的個體,社會作 為一個整體、獨立於個體之外的存在,且同時具有足以支配、影響個體行為的 力量,使得個人必須要在社會運作的過程中,做出取捨與配合,也受制於習俗 與義務的規範。Durkheim 主張,若外在的世界(社會)之存在,是個人心智的 延伸,那必是難以促成某種集體的、能夠影響或限制個人的強制力。這樣的立 場,無疑描繪出了某部分的社會現實,也深刻影響Durkheim 的思想體系。

當我們運用社會學研究方法時,完全仰賴一個基礎原則,就是社會現 實必須被當成事物來研究…大家不了解的是,沒有了社會,也就沒有 了社會學,如果存在的只有個人,就沒有社會(Durkheim, 1951: 38)。

三、個人主義

文藝復興的出現,代表著西方哲學與意識形態的發展,由中世紀以來的神 本主義,逐漸進展到了對「人」本身的高度關注,人文主義的崛起,全新的世 界觀與價值,以人作為最根本的出發點,也正是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在晚 近得以對西方當代的社會樣貌產生重大影響的基本脈絡。Durkheim 在發展與區 別自己對「社會」觀點的道路上,除了受到實證主義與實在論觀點的影響,同 時也必須要面對到個人主義所持有的、可能有潛在衝突的立場,他在《社會學 研究方法論》一書中,在這樣的情況中重申了自己的觀點。

英國哲學家 T. Hobbes(1588-1679)以「自然的原始狀態」(original state of nature)來解釋個人與社會的關係(2012),在他的觀點中,社會若缺乏法律以 及對於個人的限制,將導致人人皆以暴力來爭奪資源、沒有人的安全與自由能 夠受到保障,人類也不可能和平共存。當個人拋棄了這樣的「自然狀態」,社會 於是形成,透過共同的生活規範與交換來滿足生活上的需求,個人不再以武力 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在此基礎上,J. Rousseau(1712-1778)的闡述的「社會 契約」(social contract)內涵,是以「公共意志」(great will)的概念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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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張公共利益只有在個人讓自己的個人意志隸屬於這樣的公共意志下才會產 生,也就是這其實是一種眾人「同決定出來的」生活模式,若是個人無法尊 重,將會受到社會的限制。

以 Durkheim 的立場來看,他並不是完全與上述的想法背道而馳,而主要的 差距在世界觀的假設。延續他對於「社會」視角的出發點,以實在論的角度來 分析,社會是獨立於個體之外的一個事實的存在,換言之社會的規範、習俗或 是限制,必須被當成是獨立的社會現象來研究,這與Hobbes 與 Rousseau 的出 發點有明顯的不同,他們的觀點更傾向於所謂「個人主義」式的觀點,也就是

以 Durkheim 的立場來看,他並不是完全與上述的想法背道而馳,而主要的 差距在世界觀的假設。延續他對於「社會」視角的出發點,以實在論的角度來 分析,社會是獨立於個體之外的一個事實的存在,換言之社會的規範、習俗或 是限制,必須被當成是獨立的社會現象來研究,這與Hobbes 與 Rousseau 的出 發點有明顯的不同,他們的觀點更傾向於所謂「個人主義」式的觀點,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