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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自由論》的思想與分析

壹、發展歷程

「自由」的概念包羅萬象,也涵蓋了不同的層次與範圍,舉凡任何行為與 想法,小自個人品味的偏好,大至「善」的證成與表達,都牽涉其中。Mill 在

《自由論》的首章即開宗明義地說明,本書主要所探討的自由,並非自由意志

(liberty of the will)的內涵,而是在公民或社會的自由(civil or social liberty)

的議題(2002)。換句話來說,Mill 這本書的工作,集中在處理「社會與個人」

的關係,這其實與過去數百年來的道德哲學思辨難分難捨,它們在本質上都是

「眾人之事」,面對人類發展出的群居社會的基本架構,這種集體的、命運共伴 的生活模式,伴隨而來的權力與政治的相對關係,如何影響著每個人以及整體 社會的福祉,而我們如何去拿捏群我關係的分際、界定自由的界線?

在此所謂的「群我關係」中的「群」,指涉的是公共的範圍,包含共同的生 活機制、規範,或是合法的統治關係等;而「我」的部分則是個人權利、選擇

40 英文諺語「couch potato」,指人躺在沙發上吃薯片看電視,形容懶散或是不動大腦的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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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範疇,Mill 以早期西方政治的發展切入,說明這兩股力量所展現的動態 平衡的關係,他指出:權力事實上是兩面刃,它能發揮集體力量保護百姓,免 於受到異邦的欺凌,同時也可能去侵犯到他們的基本權利(2002)。關於自由的 提倡與捍衛,則可以視為是一種對於統治權威的反動力量、使其節制在合理的 範圍內的一種平衡機制。

然而,在標榜「自治」的民主社會架構下,權力的正當性似乎是來自於社 會大眾的自由意志,但Mill 卻也清楚地點出:「在民主社會中,對於自由的保 障,我們仍是不能夠掉以輕心!」。他如此描述:

運作權力的『人民』,常常不是被施加權力的另一群人,所謂的『自 治』,指的並不是每個人統治自己,而是每個人被其他人統治…『人民 的意願』事實上指的是大多數人的意願,或是社會中最活耀的那批人 的意願(Mill, 2002:3)。

所謂的「人民」或「大眾」,是否也是對社會其他成員的壓迫?Mill 用了

「暴虐多數」(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概念進行說明,當主流的價值觀以 及意見,出現了強迫少數人去接受或是順從某一特定價值的傾向,無疑是對於 自由、個人的獨立自主(individual independence)的一種嚴重侵犯。在這樣的 權力關係中,「大眾」甚至連「多數人的意見」都不是,他們可能只是成功取得 話語權,或是能名正言順地將自己定位為「大眾」的少數份子。群體的好惡,

是否能夠作為法律、社會規範以及人類行為判準的基礎?Mill 強調,這樣的權 力關係,相較於傳統上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政治關係,更是複雜與強大的多,

他以「社會暴虐」(social tyranny)的概念加以表達。當然,回到《自由論》所 要解決的問題,我們在群體生活的結構下,如何確保在合理的社會規則、共同 福祉下,同時又能夠界定個人自由的界線,使其能夠發揮到最大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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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自由論》的核心概念 一、「自由原則」

Mill 在《自由論》中所對自由的主張,同時包括了消極與積極的自由,前 者主要目標在於每個人的「社會自由」,也就是說個人在「僅涉於己」的生活領 域中,應該要保有絕對的自主空間,任何他人、組織或是國家政府都不能加以 侵犯(Mill, 1991),例如:喜歡什麼顏色、今天晚餐想吃飯或是吃麵等;而後 者則是強調個人應在自主的情況下,盡量成就自我、發揮天生稟賦等。其實,

兩者的核心焦點與性質是有一定差異的,這也是Mill 常被質疑,及後世學者經 常爭論不休的問題,不過儘管有人認為此二者是具有內在衝突的,若是從社會 及個人發展的角度來看,其實「積極的自由」也是建構在「消極的自由」被充 分尊重的前提之下,才能夠有所展現,由此觀之Mill 以「自由原則」開啟論 述,循序漸進到更高階的個性表達,它還是在一個邏輯上可被解釋的脈絡。

Mill 所論述的自由,包含了「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的概念,它在處 理的問題誠如前述,是關於人與社會的權力分野,Mill 的基本主張,在集體生 活的民主架構之下,作為一種規範社會與個人關係的理想原則,假設社會要在 某種條件下干預個人的自由,不論是透過政治、法律的力量亦或是輿論,其理 由必然是防止某特定人物的某個行為去傷害到別人,這是出自於一種「自我保 護」的目的所做的干涉,以保障其他的人免於受到傷害。換言之,Mill 在這邊 所強調的「自由」,它十足是消極的、防範性的,且是在充分尊重個人心靈與身 體自主的提件下所建構的,在這樣的主張下,我們絕不能以某個人的作為或不 作為,是為了他本身福祉的增減,作為干涉他(他人)的自由的正當理由。同 時,Mill 也補上了兩個「自由原則」運行的附加條件。首先,「自由原則」的適 用對象僅限於在精神、身體官能及能力上已經成熟的個體41(Mill, 2002),而非仍 然受到社會控制力量下所保護、免於受到外在傷害的人;第二,該原則只適用

41 原文:Human beings in the maturity of their faculties.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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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平等與自由氛圍下的社會,透過「討論」的路徑促進社會進步,以「自由原 則」為依歸,僅在安全問題的情況下,才能得到限制他人自由的正當性。

另一方面,以「自保」為前提干涉個人自由的情況中,除了對於個人「作 為」的正當干預之外,若是對於個人的「不作為」可能造成他人傷害、損及國 家福祉之時,社會、政府或國家有強迫他人作為的正當性,換言之政府可以強 迫個人採取某個行動,以增進共同或是他人的福祉,或是避免災難的發生,對 Mill 來講這是屬於「義務」的範疇,國家有權強制個人負擔這樣的責任。從這 樣的主張中,我們不難發現其與效益思想的連結,也就是 Mill 在此對「自由原 則」的假設基礎,並不是建築在「權利」的應然討論上,反之則有建構在「效 益」的考量上,一種促進人類群體共同福祉的角度。當然,除了整體之外,在 僅涉於己的範圍內,Mill 還是強調個人內心意識的自由,以及追求自己理想生 活的自由。至此,「自由原則」同時包含著對群體的生活規範,以及對個人自主 空間的捍衛,關鍵問題是,要如何去證成、界定出一種合理、理性的界線,這 是Mill 不斷在進行討論的,也是本篇論文的主要工作所在。

二、思想、言論自由

價值觀的歧異,常源自於每個人不同的生命經驗以及世界觀;某個時期被 奉為圭臬甚至是信仰的某些事物,也許到了下個時代即被視為是理所當然的謬 誤。中世紀N. Copernicus(1473-1543)發表的「日心說」,在當時神本色彩濃 厚的時代背景下被視為是「異端」,往後卻對後世的天文學發展影響深遠,而若 是再從現代的角度來看「日心說」,宇宙何其之大,豈是能以太陽為中心的狹隘 觀點所能夠論述的?誰又能夠知道今天我們相信的某些不變真理,到了明天會 不會成了最荒誕無稽的錯覺?Mill 對思想及言論自由的主張,特別是建築在此 基礎上:在是非善惡、知識、價值觀的判斷上,誰能確定自己絕對是正確的?

一個時代被集體視為是正確或理所當然的事物,都不見得穩固,更何況是 充滿歧異主觀性的個人?正因為我們永遠無法定我們所禁止、反對的言論或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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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Mill 用「智能上的求和」(intellectual pacification)的概念來說明,因為「異端分子」與反對 份子的衝突,在壓迫的氛圍中不容易表象化,這將減損這些思考發達的人表達意見的勇 氣,使他們傾向隱藏自己的想法。

47 對於討論雙方的立場、論點都能夠確實了解與掌握,而非僅是反對他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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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途徑,唯有在這些基本條件都能受到充分的尊重與滿足後,人類社會才能持 續地向前進步(但昭偉,2002a;Riley, 2013)。

三、論個性發展與社會福祉

在「自由原則」以及思想、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充分地被尊重後,Mill 接著 要將對「自由」的討論逐漸提高到「積極自由」的層次。這裡最重要的概念,

Mill 強調個人個性(individuality)與社會福祉的緊密關聯,而要論及個性的重 要性,則必須先從對人性的理解開始著手。Mill 對人性的理解是頗為精細的,

除了理性的強調之外,他也主張欲求與衝動作為人的原始生命動力,這種看法 是積極的,不以其本質為「惡」作為出發點,反之他認為若是能夠透過理性、

道德或是自我控制,這種天生的力量,能夠成為良好的動力、為社會帶來貢獻 以及更多的可能性。

在衝動、欲求這樣天生自然力量的基礎上,Mill 認為在自由、社會具有多 樣性的狀態下,個人個性便能夠發展出原創性與多樣性,而這是具有「內在價 值」(intrinsic worth)的,也正是人類發展文明、進行教育活動,或是陶冶心靈 的根本意義,也就是一種心靈自由發展的追求。在某種程度上,這樣的力量是 相對於習俗與既有價值對於生活的指引的,Mill 進一步主張:若是人們僅依著 前人所積累的價值與經驗生活,心智能力的成長可能會遭受到限制,因為人們 將減少判斷、感受、知覺與選擇的機會,而這是很危險的。也就是說,讓個人 能夠順應天生的稟賦、充分地發展個性,人類才有可能透過理性來抉擇自己想 要的生活方式,展現心靈自主的價值(但昭偉,2002a;Mill, 2002)。

此外,人的價值不僅止於理性的展現與自我的節制,對於本能(天分)的 充分表達,其亦是對於整個社會有「效益」的一種狀態。個性發展之所以對社

此外,人的價值不僅止於理性的展現與自我的節制,對於本能(天分)的 充分表達,其亦是對於整個社會有「效益」的一種狀態。個性發展之所以對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