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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取精之前置評估

第五章 死後生殖之評估與配套

5.2 死後生殖之前置評估及配套措施

5.2.3 死後取精之前置評估

試圖於網路上聯繫曾對此議題發表意見者及其家屬,但卻未能得到回應,且礙於 研究時程之限制,故放棄訪談此類受訪者。

5.2.2 我國實務界現況

醫療人員乃死後取精過程中,處於最前線的專業參與者,而根據婦產科專科 醫師,以及生殖醫學相關部門之兩位技術人員所代表的醫界看法可發現,目前實 行死後取精之技術層面雖無太大困難,但礙於國內法令尚未准予於死後施行人工 生殖,加上醫界人士多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以及懲戒機制的嚴密規範下,醫療 界對此議題的看法大多均以「依法行事、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為原則33

而由深度訪談結果亦可發現,不論醫界、法界,其反對死後生殖的主要理由 多與本研究第三章中論及的價值衝突極為相似,乃圍繞於下列兩點:

(1) 死者意志的確認:如曾參與孫吉祥案的李茂盛醫師即強調,死後取精生 子需以死者意願表明為前提,此乃為尊重其生命的表現,沒有人擁有為 他人行使死後生育自主權的權利;賴清德委員亦表示,基於人權至上的 精神,應以死者及欲一同實行死後取精生子之伴侶意願為核心基準,在 欠缺死者同意的案例,均不應任意容許死後取精生子之實行。

(2) 死後生殖子女之利益:高添富醫師及李茂盛醫師均於訪談中提出,不應 以人為的方法,迫使子女出生即無父親,其均認為死後取精生子將形成 單親家庭,而出生於單親家庭的死後生殖子女將受有先天性的不平等。

因此,如欲使死後生殖合法化,勢必需要針對以上兩點設計相關前置評估及 配套措施,以下即為深度訪談各實務界人士所得之專業見解。

5.2.3 死後取精之前置評估

33 參見附錄一之訪談 1、訪談 2。

1. 死者意願的確認

不論生前存精,抑或死後取精,死者表明願為死後生殖之意願均為實行之最 優先要件,故如除非死者有為相反之意思,即推定其願為死後取精生子的概念,

均不為實務界所認同34

而死者意願表明之形式,乃可視為死者與欲一同實行死後生殖之特定對象間 的合意,為兩人共同慎重討論後的結果;並且,以書面同意為主,若非書面之意 思表示,則可回歸至現行法律對於證據資料判定的相關規定35

2.

死者家屬之意願

如同死後器官捐贈,死後生殖亦將侵入死者之遺體,甚而更對其他家屬之法 律關係造成大幅影響,因此,最近家屬之意願亦需加以考量。

然而,現行實務多盡可能地尊重死者家屬之意願,主要原因除我國國情及習 慣均尊重死者家屬對於遺體完整性的情感因素外,亦含有防範家屬額外興訟之 因,故如欲確保死後欲行生育之意志得以實行,死者生前或可採取法律之公證程 序,保全意志執行之可能性36

3.

其他前置評估

(1) 等待期間37:合理之等待期間應考量配偶或伴侶之悲傷期間、防止不當 倫理陷阱,以及生育優生適齡等幾項因素,並於等待期間內,由專業醫 療團隊,及其附屬之社會、心理諮商機構,進行下述之生理、心理、社 會等相關評估38。首先,由於欲行死後生殖者,大多為死者因突如其來

34 參見附錄一之訪談 2、訪談 3 及訪談 4。

35 參見附錄一之訪談 4。

36 參見附錄一之訪談 3、訪談 4。

37 參見附錄一之訪談 3。

38 同前註。接受深度訪談之資深社工師表示,由於死後生殖需要六個月以上的醫療、社會、心 理等整合評估,故在考量資源及人力之支援可能性下,應於醫學中心進行為佳,並且,可由醫學

的意外,或時程短促的疾病,而非預期地離開人世,故不論對於死者配

影響;如死後始欲取精生子者,則會評估死者配偶或伴侶於度過悲傷期 間後,是否情緒穩定,且意願均持續一致,而得以作下人生的重大決定。

(4) 社會評估43:社會層面的評估,主要針對死者配偶或伴侶之經濟基礎,

及其支持系統兩大面向。倘使成功完成死後生殖,死者配偶或伴侶將成 為單親,或至少於短時間內為單親家庭,而為保障死後生殖子女可擁有 健全的照料,應針對其扶養子女之能力加以評估,然此評估並非代表無 強大經濟後盾者,便絕對不可進行死後生殖,仍應同時審酌配偶或伴侶 之支持系統,例如來自其原生家庭,或死者家庭之經濟及心理支持。

5.2.4 死後生殖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