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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生殖的樣態

第二章 死後生殖相關技術

2.2 死後生殖的樣態

生殖(procreation)包括:受精(begetting)、懷孕(gestating)、養育(rearing a child one has begotten or gestated)三個階段,而死後生殖則表示上述其中一項乃於死後 發生者,即於死後受精,或死後懷孕,或僅死後養育者。廣義的死後生殖可依其 受精或取精的時點,分為下列三種樣態18

2.2.1 生前便已懷孕,父親死後子女始出生

此一般又稱為「遺腹子」,受精的時點均為父親乃有意識地進行可能導致生 子之行為,即如自然的性交,或以人工生殖方法受孕,後因意外、疾病或戰爭,

於子女出生前便已過世,此所生之子女乃繼承法中原本便已容許的繼承人,親子 關係亦無爭議,為父親之婚生子女。

另一種相似但較少發生的情形,即女性於分娩前便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有些 醫療機構便會依死者之生存遺囑(living will),決定是否以生命維持系統延展死者 之身體機能,直到懷胎之子女出生為止。

2.2.2 生前預先保存生殖細胞,以作為死後生殖之用

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不論男性或女性,均已可於生前有意地預先保存其精 子或卵子細胞。原本採行者僅有進行輸精管切除手術,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 前的病患,現則擴大到太空人及軍人等族群,其動機均出於預防無法留下後代,

或基因可能因外力產生變質的潛在可能性。

此種死後生殖的樣態中,便衍生出生前意願的判定問題,尤其在生前保存精

17 游彥城,前揭註 2,頁 15。

18 See Katheryn D. Katz, Parenthood from the Grave: Protocols for Retrieving and Gametes from the Dead or Dying, 2006 U. CHI. LEGAL F. 289, 291-94 (2006).

子,卻未明言是否得以死後使用的情形,產生許多爭議,倘若存精者儲存精子時,

精子銀行或保存機構已要求一併給予死後處分方式的指示,在不違反公共政策的 前提下,均應以存精或存卵者之意願作為首要選擇。

2.2.3 死後或進入無意識狀態後始取出生殖細胞,以用於死後生殖

除上述兩者外,現亦可於人死亡、昏睡或於植物人狀態下,切除男性生殖器 官,或使用外力刺激男性釋放出體內殘存的生殖細胞,作為生殖之用,在此情形,

便多欠缺死者生前對於死後生殖意願的表達。而不論是否為生前已保存生殖細 胞,死後若欲用於生殖之用,其所生子女依照現行的親子關係與繼承權的相關規 定,其判定均可能產生爭議。

2.3 生殖細胞的來源

死後生殖亦可依死後取出生殖細胞之來源,分為下列二者:

2.3.1 死後取精

1980 年,美國出現第一個死後取精生子的成功案例,自此死後取精之需求 大增,有來自死者配偶、未婚妻、女友,甚至父母者,根據統計,1997 年,美 國國內共有 82 件由家屬提出的死後取精要求,其中有三分之二也成功地從遺體 取精19

而在缺少全國統一的法令規範下,某些醫療機構制定其自有的內部規則,要 求需符合其規定之前提要件下,始可進行死後生殖,例如New York長老醫院便要 求:死後取精需因突發性且非傳染性,或非對精子產生有負面影響的疾病而死亡 者,始可為之;精子需於死者死亡後 24 小時內取出;取精後需由鄰近的精子銀

19 取精/死後取精有道德爭議 美國仍未立法規範,

http://www.ettoday.com/2005/09/10/138-1842549.htm (最後點閱時間:2007 年 11 月 21 日)

行立即保存該精子;並且,要求取精者不代表擁有其使用權等規定20

2.3.2 死後取卵

目前雖尚未有實際案例,但預計很快便可實際運作,其與死後取精的原理大 致相同,惟困難度較高,因取得卵子需先以藥物促使排卵21,目前臨床實驗上亦 假設,卵子於人死亡後,較精子更易喪失活動力22,且即便成功取得卵子,尚需 有另一位女性作為孕母,代為孕育胚胎23

20 Katz, supra note 18, at 295.

21 Id., at 296.

22 See Michael R. Soules, Commentary: Posthumous Harvesting of Gametes—A Physician’s Perspective, 27J.L.MED.&ETHICS 362, 363 (1999).

23 Katz, supra note 18, at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