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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死後生殖之道德衝突及價值爭議

3.2 死者配偶或伴侶

3.2.1 生育自主權

不論生前儲精,抑或死後取精,均需由死者伴侶或配偶以死者之精子,實行 人工受孕,故死後生殖之合法可能性,將影響死者伴侶或配偶之生育決策及計 畫,對其生育自由產生實質的重大影響。然而,死者之配偶或伴侶欲以死者精子 進行生育之渴求,究竟是否屬於其生育自主權之範疇?實為禁止其實行死後生殖 是否具有法律上正當性之前提,因此,以下將先討論「生育」的權利,再論及「使 用死者精子生育」的權利,以作為審查現行人工生殖法之限制,是否具有合憲性 之基礎。

1. 生育自由

「生育」在人的生涯規劃及生活形態選擇中,具有相當的比重,選擇生育或 不生育,將可能影響一個人生命中長達一半以上期間的生活取向,並且,擁有生 育的選擇權,對於其他面向的權利,如工作、健康、家庭關係等,亦有著強烈的 影響力,因此,應予以妥善的保護,而於本款的討論中,便將分別指出對於生育 自由的各種保護依據。

首先,在以一般的生育方法,即如均生存的伴侶之間,以傳統性行為的方式 生育子女的狀態下,生育對人的重要性,至少可有下列六項理由78

78 Strong, supra note 15, at 349;see also Strong, supra note 53, at 255.

(1) 生育乃可參與創造一個新生命的過程;

(2) 生育可為伴侶之間互相的愛的證明;

(3) 生育可促進性的親密;

(4) 生育可以提供一個與未來生命的聯結;

(5) 生育可以獲得懷孕與生子的體驗;

(6) 生育可獲得養育子女的經歷。

以上這些理由均可以促進自我認同感(self-identity),以及自我成就感

(self-fulfillment),因而具有價值且值得受到保護。而於一般生育方法下,亦有下 列兩項理由可說明,選擇不生育對於人的重要性79

(1) 選擇不生育的自由乃為控制、規劃自我生涯計畫自由的體現;

(2) 選擇在何種生活環境下生、養育自己的子女也是重要的,人應可拒絕於 低劣或不滿意的狀態下生、養育子女。

由上述選擇生育與不生育的重要性可發現,生育自由之選擇生育與拒絕生育 的自由,應為人自我人格與自由意志的發展關鍵,有其保護的必要,若無重大正 當的理由,不應立法限制或剝奪之。

再者,二十世紀的國際人權公約中,明文將婚姻與組織家庭列為權利,然而,

生育自主權是否亦屬於人的基本權利範圍,在學說上,有下列四個學派討論到此 問題,並與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使用相互連結80

(1) 保守主義學派(Conservative school)

保守主義學派的主要精神乃重視道德、傳統、權威以及社會群體秩序81, 然而,保守主義發展至今,各擁護者之間亦未能達到觀點上的完全一致,如 學者Ernest Young便認為,保守主義已處於分裂崩解的狀態,而由廣泛、大 量但難以統一的多種分支流派所組成,目前略可分為 6 大派別:經濟保守主 義(economic or fiscal conservatives)、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libertarians)、

79 Strong, supra note 15, at 349;see also Strong, supra note 53, at 255-256.

80 Parenthood and Procreation,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arenthood/(last visited January 24, 2008);江浣翠,未婚者可否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以台灣家庭、婚姻與生育關係之社會變遷 為中心,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頁 4-8(2006)。

81 See Brenda Cossman, Contesting Conservatisms, Family Feuds and The Privatization of Dependency, 13AM.U.J.GENDER SOC.POL'Y &L.415, 434(2005).

傳統保守主義(traditionalists)、社會/宗教保守主義(social/religious conservatives)、新保守主義(neo-conservatives),以及反共產保守主義 (anti-communists),而對於政治及社會政策之制定,則以社會/宗教保守主 義,以及經濟保守主義、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較具影響力82 ,故以下將 論述此三大主流派別之保守主義,對於生育自由及人工協助生殖之中心思想 主張。

社會/宗教保守主義,又稱為道德保守主義(moral conservatives),對於 生育賦予濃厚的宗教色彩,故僅可以婚姻作為生育之前提,且反對任何非自 然的生育方式,如人工協助生殖。此學派發源於 1990 年代,主張國家公權 力為維持社會秩序與推廣真理的必要力量,反對異性戀婚姻制度下所組成之 核心雙親家庭以外的其他家庭結構,並認為家庭為社會的基本單位,應予以 維持並保護之,婚姻關係亦非私人的契約關係,而是社會的公共連結,其中 包含生殖、養育子女等活動83。並且,社會/宗教保守主義亦反對任何可能消 滅傳統家庭型態的社會政策,例如離婚、墮胎、日間托育福利,並倡導強化 家庭階層及性別角色的運動,因此,如防止種族或性別歧視,或鼓吹同性戀 權利的社會潮流,均為其抑制的目標84。另外,由於受到宗教的強烈影響,

本派支持者亦視生育為生命價值的一部份,認定生育應僅可存在於婚姻之 中,屬於男性與女性共同組成之家庭之自然產出,且為「神的旨意」,並非

「人」可自主決定者85,其將各種得以增加生命控制力的努力,均視為干擾 生命的風險,因而受到責難,故亦反對任何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使用,並以 納粹政權所實施的優生行為而導致的種族屠殺、安樂死,以及各國為了控制 人口所實行之墮胎合法化及強制結紮政策,作為其反對生殖科技論理的引證

86

82 Id.

83 Id., at 430、482.

84 Id., at 435.

85 Id., at 436.

86 江浣翠,前揭註 80,頁 4;Michael J. Malinowski, Choosing the Genetic Makeup of Children: Our

經濟保守主義,亦有稱為新自由主義,乃以經濟學中成本與效益之分 析,作為政策考量的中心,亦即對於一政策之贊同與否,將以成本最低、效 益最大為基準,其與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均受到自由主義的影響,主張 高度的個人自由,並欲藉由市場自由化與公權力的降低,以保護經濟及政治 層面的個人導向目標,相較於社會/宗教保守主義,這兩派的保守主義對於 生育、家庭及婚姻的概念均秉持著更為自由的態度,認為國家公權力應尊重 個人的需求87,並且,排除性別與人格之間的相關性,將人視為中性的、脫 離現實的抽象個體88,因此,對於家庭組成及配偶的定義,亦以較寬鬆的方 式處理之。

然而,雖然經濟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的基本概念相互雷 同,但達成目標所使用的手段則有所差異,經濟保守主義認為家庭、生育及 婚姻仍為國家的公共責任,但為達成效用最大化,而主張移轉至私領域來管 理,並佐以適當的管制;但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則認為家庭、生育與婚 姻原本便屬於私人選擇的範疇,因此應盡可能地減少公權力的干預,由個人 掌握決策的權限89

由上述理論可推知,對於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態度,經濟保守主義 乃以效用極大為目的,鼓勵以自由市場的機制套用於其上,但仍應加諸於適 度的管制,以防止市場失靈或崩盤的可能性;而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則 認為,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使用,應亦含括於個人擁有的選擇權限範圍內,

國家不應任意加以干涉或禁止。

而雖然保守主義分裂為多支流派,但各流派間其實仍有重疊之處,並非 得以完全分割,甚至如經濟保守主義及自由主義傾向的保守主義,亦與傳統 自由主義之間產生了混同,但以發展趨勢看來,社會/宗教保守主義將愈趨

Eugenics Past-Present, and Future?, 36CONN.L.REV.125,134(2003).

87 Cossman, supra note 81, at 483-84.

88 Id., at 438.

89 Id., at 436-37.

保守,而經濟及自由傾向的保守主義則將與傳統自由主義更為接近90

(2) 放任自由主義學派(Libertarian-liberal school)

自由主義興起於 19 世紀的西歐,以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 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在政治層面上,自由主義挑戰當時「君權神授」的理 念,以及君主專制的政治制度,指出政府的統治必須得到人民的同意;在經 濟層面上,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勃興,舊有封建制度對旅行、金融、貿 易交易的種種限制,也逐漸受到新興中產階級的挑戰,其乃以自由之名,爭 取更多的經貿交易與累積個人財富的機會,故傳統自由主義於本質上即是指 公共領域裡之個人民主政治參與自由,以及市場上的經濟交易自由91

放任自由主義則可說是傳統自由主義之代表學派,其中心思想認為人皆 為理性的、自利的,並以其自由意志為前提,自主地追求自我利益之最大化,

因此,國家應給予人民最大限度的經濟與政治自由,創設自由市場機制,以 及最少干預的政治生態,以尋求個人自我認定中效益最大的生活方式92。此 學派之支持者大力批判保守學派的論調,尤其針對社會/宗教保守主義,更 是完全無法苟同。

關於生育自由,放任自由主義更將其核心思想之平等與自主權發揮地淋 漓盡致,認為人人皆擁有生育自主權,其內涵包括我們有權去接近任何的工 具與方法來協助生殖93,而任何的使用限制均將被推定為不正當的;並且,

對於生育自由的定義,亦賦予最寬廣、最上位的定位,此乃由於生育抉擇對 於人的生命、身體、人格及存在價值均具有重大的意涵,故在不傷害他人的 原則之下,只要基於個人之自由意志及自主選擇,人人均可恣意規劃並行使

90 Id., at 434.

91 林芳玫等,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導言頁 3-4(2004)。

92 Cossman, supra note 81, at 433;see also Malinowski, supra note 86, at 203.

93 John A. Robertson提出符合自由放任主義下的生育自由,其面向包含下列四者:(1)避免生育的 權利,如避孕及墮胎的自由;(2)治療不孕的權利;(3)優生控制所生子女的權利;以及(4)使用生 育能力於非生育用途的權利,如代孕自由等等。轉引自Laura M. Purdy, Children of Choice: Whose Children?At What Cost?, 52WASH.&LEE L.REV.197,197(1995).

其生育計畫94,因而對於得以達成生育子女的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或其他生 育過程中所使用的生育相關技術,認為應可廣泛、隨意地使用,任何的限制 都可能對於不能透過自然性交懷孕、不孕症患者,或不想組織傳統家庭者造 成不平等,並侵害個人主體性的決策自由95,而國家與政府則應扮演不干涉、

其生育計畫94,因而對於得以達成生育子女的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或其他生 育過程中所使用的生育相關技術,認為應可廣泛、隨意地使用,任何的限制 都可能對於不能透過自然性交懷孕、不孕症患者,或不想組織傳統家庭者造 成不平等,並侵害個人主體性的決策自由95,而國家與政府則應扮演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