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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生殖之配套措施

第五章 死後生殖之評估與配套

5.2 死後生殖之前置評估及配套措施

5.2.4 死後生殖之配套措施

由我國目前實務界對於死後生殖之基本態度,多傾向於依法行事,不違反法 律規定可知,倘使欲合法開放死後生殖,首要之道即是因應其特殊性,制定相關 法律規範及配套措施,並與現行法律條文相互調和,自確認死者意願起,評估確 認死者配偶或伴侶,及其他最近親屬之意願與能力,作整體性的法律設計。

而從訪談記錄中亦可發現,目前醫界、法界均不認為此爭議具有立法急迫 性,其中一項原因乃因目前欲行死後生殖者需求甚小,並且,基於立法之正面效 果,甚至認為開放死後生殖取精生子具有「鼓勵死亡」的效果44;然而,從國外 的實際案例及生育趨勢可發現,採行生前存精,或是死後取精用於生子者,多基 於未雨綢繆、預先防範的心態,自我蓄意結束生命而儲精或取精之案例,實乃少 之又少,況且,針對嶄新法律議題之立法設計,均需長時間的討論與醞釀,故本 研究希望成為富有前瞻性的立法與政策制定指標,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

43 前揭註 36。

44 前揭註 41。

2. 單親家庭及社會福利

死後生殖所生之子女,至少於一定期間內會身處於單親家庭,由死者的配偶 或伴侶獨力扶養,然而,從實證的結果中可發現,以單親因素否定死後生殖之可 能性,其實建立於幾個錯誤假設上45

(1) 單親家庭等於不幸的、弱勢的家庭環境:單親並非有問題的家庭,其負 面形象多半來自於社會價值觀的型塑,或是以少數案例以偏概全所致。

倘使社會大眾可以平常心的、無差異性的眼光看待單親家庭,或是死後 生殖子女,不予以特殊化、矮化、標籤化,將其視為一般正常的孩子,

如此社會風氣及人民成熟度的養成,便是對於死後生殖子女最重要的配 套措施之一。

(2) 死後生殖必然等於單親家庭:對於死者配偶或伴侶,其選擇生下死者之 子女,並非立即限制其結交新伴侶之自由,甚至若以因單親因素而反對 死後生殖者的論點,新的伴侶或許更可填補死後生殖子女缺少父親之疑 慮,成為「理想的雙親家庭」型態,況且,並無證據顯示,良好家庭關 係需以血緣關係作為必要條件,故以此錯誤假設用以反對死後生殖,亦 不具有正當性。

另外,處於單親家庭環境的死後生殖子女,於心理層面,可藉由等待期間內,

針對母親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情緒評估加以確保;於經濟層面,除以前置的經濟基 礎與支持系統評估確認外,亦可直接適用現行針對單親家庭之社會支援系統。

3. 生殖科技之應用

關於死後生殖可否使用基因篩檢等生殖科技,對於遺傳性疾病,實務界多持 以正面且贊成的態度,但針對單純基因或性別偏好,則多予以否定的立場46

45 前揭註 36。

46 參見附錄一之訪談 1、訪談 2、訪談 3 及訪談 4。

然而,生殖科技的發展十分迅速,目前亦已出現部分無法明確切割使用用途 的新興生殖科技,如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技術,即既可使用於疾病篩檢用途,也 可濫用於基因偏好選擇用途,對此,本研究從實證的結果中發現,除以法令規章 作為約束基礎外,經由醫界自我規範之機制,以及醫師職業倫理的養成,或許更 可達到法律以上的道德境界,亦可兼顧實行的效果與效率47

4. 保險

由於保險屬於商業市場的一環,故於實證研究過程中,無法觸得保險商品設 計等商業機密,然而,一旦法令鬆綁,促使死後生殖得以合法實行,與人工生殖 相關之保險商品將指日可待,並且,保險商品的多元化亦可依循市場機制,於法 律架構下自由發展,使人工生殖不致成為富人的專利。

5.2.5 小結

歸納以上實證的各相關前置評估及配套措施可知,死後生殖如欲合法化,死 者、死者配偶或伴侶,及其最近親屬之意願均需加以考量,並應設定 6 個月以上 的等待期間,於此期間中,進行針對伴侶與家屬生理、心理、社會等層面的評估,

再佐以現行法律及社會福利之相關保護措施,達成實現死者與其伴侶欲行死後生 殖之共同意願,同時確保死後生殖子女之優質成長環境。

47 前揭註 33。

第六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