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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1.1.1 事實背景

2005 年 9 月,前陸軍上尉孫連長吉祥在軍事演習時,遭到坦克車碾斃,於 緊急救治後仍然宣告不治,因公殉職,這場突發性的軍事意外不僅奪走了一條 20 多歲的年輕生命,更留下了一場長達 3 個多月的死後取精留後爭議之戰。

意外發生隔天,各大媒體頭條均瀰漫著哀淒與感傷的氣氛,從電視新聞實況 轉播中,不斷傳來孫連長之未婚妻,李幸育小姐泣訴著未婚夫生前真摯深情的承 諾1

「你不是要讀研究所,讓我當將軍夫人?」

「為什麼你將戰車視為生命,最後卻死在戰車下?」

「你不是說只要我在哪裡教書,你就要在哪裡買房子、生孩子,兩人廝守一 生?」

這一聲聲的呼喊,雖已無法喚回心中的至愛,但卻引燃李幸育小姐完成兩人 約定-為未婚夫留下後代-的強烈決心。頂著紅腫的雙眼,李幸育仍挺直疲累的身 軀,各方奔走,祈求法外開恩,一圓生子的夢想。

起初,主管機關衛生署乃以死後取精依法無據為由,拒絕李幸育小姐進行死 後取精留後的請求,但在其聲淚俱下的哀求聲中,與社會大眾輿論的壓力之下,

衛生署終於於孫吉祥身亡 56 小時後,以人道精神及死後取精之時效性考量,先 行允許死後取精的程序,並要求立法機關盡快填補法律規範的空白之處,訂定死 後生殖及所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的相關規定2

歷經三天的煎熬,李幸育總算破涕為笑,她親吻著冰冷的孫吉祥,聲聲訴說

1 「他說要給我小孩」 孫吉祥妻子夜訪名醫尋求取精,

http://www.nownews.com/2005/09/08/10844-1841743.htm (最後點閱時間:2008 年 4 月 16 日)

2 取精留後/政策轉彎! 謝揆指示下 衛生署放行,

http://www.ettoday.com/2005/09/09/10844-1842455.htm (最後點閱時間:2007 年 11 月 21 日)

著:

「你看到了嗎?大家都在幫忙,我很快就會有你的孩子了,我要雙胞胎,男 的像你、女的像我,我會好好撫養他們,讓孩子知道,他們有位勇敢的爸爸,永 遠以你為榮。」3

這一刻,李幸育從淚人兒轉而眼神篤定,她深深地一鞠躬,謝謝大家連日來 的協助。

然而,雖然已經完成死後取精手術,但距離達成李小姐的終極目標-生育子 女,仍為漫漫長路,主要乃由於當時我國欠缺後續將精子用於人工生殖的法源依 據,且亦未能直接適用於國外實行死後生殖之立法先例。首先,事件發生當時,

人工生殖法草案並未容許死後生殖及單身者進行人工生殖,故不論政府機關或醫 療單位,均無法逕自為無法律上配偶關係的李幸育小姐實行人工協助生殖,並 且,此議題涉及倫理、醫學、法律、宗教等多方層面,專家學者爭論之餘,亦遲 遲未能達成一個大多數人認同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有學者意欲直接引進國外 允許死後生殖的實際先例,卻又因孫吉祥連長生前並未表明任何與死後取精留後 有關之意願,而形成欠缺死者生前意願之困境;同時,我國現行法令並未針對死 後始孕育、出生之子女,其法律地位予以確立,故在未能確保死後生殖子女擁有 一個優質且平等的成長環境、法律上權益下,立法者亦不願妄自准許死後取精生 子的可行性,而形成已完成死後取精,卻未能用於生子的進退兩難。

本事件沸沸揚揚了 3 個多月,雖然在孫吉祥的父親簽署放棄精子同意書,進 而銷毀精子後劃下句點,但也凸顯了法律設計與科技演進間的大幅落差,並且,

立法的空窗與模糊也提醒我們應該正視死後取精生子的問題,例如在孫連長死後 不久,便發生了另一個類似的案例。

一位名為楊凱偉的男子,由於不明原因,在上班途中突然昏倒,送醫後猝死,

但由於其生前看過孫吉祥事件的相關報導,又為家中獨子,尚於新婚期間的他,

3 惹人疼惜的幸福微笑 幸育懷希望,

http://www.gclub.com.tw/news/news_list.asp?no=vivi20050909201744 (最後點閱時間:2008 年 4 月 16 日)

便立下遺囑,希望若不幸遭逢意外,得行死後取精生子4。與孫吉祥案不同的是,

本案死者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與孫案僅為未婚夫妻之關係有別;且其已於 生前以遺囑,即死者意願最正式的表達形式,表明願為死後取精生子的意願,因 此,在此案例中,是否應該尊重本案死者生前對其遺體與生殖細胞之自主權及處 分權?又其中可能產生哪些爭議及利益衝突?應如何解決?以下將藉由我國目 前人工協助生殖相關法規對於死後取精生子議題之基本態度,凸顯法律與科技之 間的巨大落差,並點出本研究之核心主張,以使法律界與科技面緊密接軌。

1.1.2 立法背景

我國目前與死後取精生子議題最密切相關之法律,乃為 2007 年 3 月 21 日公 佈施行的「人工生殖法」,然而,關於人工生殖的相關法規卻早已於二十多年前 便已開始籌備規劃,試整理其重大立法階段如下:

1. 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要點(1986.4.14):此乃為立法準備工作之初 始。1985 年 4 月 16 日,榮民總醫院誕生了台灣第一位試管嬰兒張小弟,

自此為確保人工生殖技術之正確使用,行政院衛生署便開始著手進行相 關法規的制訂,以避免造成社會秩序及親子身份之混亂。

2. 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1986.7.8):此乃揭示關於人工生殖之基本 原則5,並成為日後人工生殖法之中心精神。其中明文規定,為維護生 命之倫理與尊嚴,我國人工生殖技術之立法,應以夫妻間實施人工生殖 之生育為限,排除未婚單身男性或單身女性藉此方法生育子女,且為避 免子女身份認定上之法律疑義及違反人性尊嚴,禁止未婚者及鰥寡之人 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又夫妻間人工生殖生育子女,以治療不孕症為目 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此乃將人工生殖技術定位為醫療行為;

4 男子預立遺囑死後順利取精 醫師:礙於法令要有後仍困難,

http://ettvasia.ettoday.com/2005/11/13/545-1868921.htm (最後點閱時間:2007 年 11 月 21 日)

5 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第一原則第一點、第二原則及第四原則。

並且,禁止將生殖細胞精卵提供於商業交易,不得任意移為人類品種改 良之實驗;最後,針對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指示應以子女最高利益為 指導原則,維護其權益。

3.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1994.11.23):此乃由行政院衛生署所公 布,為人工生殖法之前身。其規範內容包括從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條 件、實施人工生殖之條件與醫療機構之說明義務、生殖細胞之捐贈規 範、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存或銷毀,及人工生殖資料之保存及管理等6, 但因僅屬行政命令位階,法律效力仍相當薄弱,且已於 2007 年 9 月 10 日廢止。

4. 衛生署特別會議共識(2005.9-2005.11):於孫吉祥案件爆發後,衛生署便 緊急邀請醫學、法律、倫理、社會等跨領域專家學者,舉行 3 場特別會 議,會中所達成的共識如下7

立法走向

人工協助生殖係於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施行的必要性 醫療行為,乃以治療不孕為目的;孫吉祥死後取精留 後案與人工生殖法規範範圍有別,故應與人工生殖法 草案(現為人工生殖法)及代理孕母法草案分別處理。

立法考量

法律的制定,宜尊重生命倫理,超越傳統父權社會及 子嗣傳承之觀念,對於女性懷孕生子之自主權應作適 度的規範,並充分考量未來子女之利益。

立法結論

死後取精生子無法兼顧家庭圓滿、社會健全的結構,

背離自然生子規律,且涉及死者生前有無明確表達意 願、子女身份應如何確認,及未來成長與人格發展有 無影響等問題,所涉層面非常廣泛,影響甚為深遠,

6 蘇淑貞,「談『人工生殖法』」,律師雜誌,第 318 期,頁 30(2006)。

7 同前註,頁 34。

宜本於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多方蒐集意見並作通盤 考量,不宜在短期內匆促做成決定。

由以上三點共識可發現,針對死後取精生子之合法化,短期內尚無法定 論,但其中提及如死者意願之表明、女性生育自主權,及子女法律地位 與最佳利益等面向,實可作為本研究討論之重要方向。

5. 人工生殖法(2007.3.21):此法延宕 10 年,終於 2007 年三讀通過,而由 法條中的意涵可推知,目前立法政策仍不允許死後取精留後之合法可能 性,相關法條整列如下:

第 1 條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 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 予銷毀:…二、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第 21 條 第 3 項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一、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 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由上述之第 1 條立法目的可知,我國目前認定人工生殖技術僅限使用於 治療不孕症之醫療用途,且需具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始可使用,

此不但與死後取精生子之目的大相逕庭,死者生前與欲一同實行人工生 殖者之間即使具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亦因死亡而不合於「夫妻」之要件;

且如將第 21 條有關生殖細胞處置之規定適用於死後取精生子,將形成 既需於提供者死後銷毀生殖細胞或胚胎,不得再用於人工生殖,則又何 以在死後再取出生殖細胞,實行人工協助生殖之理呢?

1.1.3 研究必要性

由衛生署針對死後取精生子議題之特別會議共識,以及人工生殖法相關規 範,不難發現我國目前對於死後生殖之政策態度,仍較傾向全面禁止,但也一如 前述兩個案例中所示,死後生殖之所以引起許多關注與爭辯,主要乃由於其牽涉 到「生育」的抉擇。

自古以來,生育便被歸類為人類生命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重大階段,尤其對於

自古以來,生育便被歸類為人類生命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重大階段,尤其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