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競爭法對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權交易模式之形塑
第二節 比較法上對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權交易模式的管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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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比較法上對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權交易模式的管制手段
過去數十年來,美國與歐盟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及法院面對前述職業運動聯盟賽事 轉播權交易模式的競爭法疑義,發展出不同的管制方向。前者透過案例及立法等方 式,針對職業運動聯盟給予競爭法上的部分豁免;後者則對現行模式附加條件,要求 當事人施予補救措施,以衡平市場競爭利益與產業現實需求。無論何者,在此前都須 探究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產業鏈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並據此進一步了解歐美主管 機關和法院在個案審查並進行利益衡量時,所關注的面向,及因此受到正負面影響的 是產業鏈中哪些參與者的利益。
第一項 相關市場界定
在認定事業行為是否對市場競爭造成負面影響前,必須先就「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的範圍加以界定,方得以進一步認定該行為對哪種產品或服務、對哪些競爭 者或消費者,造成何種程度限制競爭的不利效果。故相關市場界定結果將直接影響後 續對限制競爭效果的分析與行為違法性的認定328,無論學界或實務對於此階段在競爭 法上因應個案該如何處理、甚至是否有存在必要性,都是極為重要的議題。因市場如 界定過廣,則後續認定行為人的市場力量相對較小,恐造成其行為難以被認定有限制 市場競爭的效果;惟如界定過窄,行為很容易會被認定為具有市場優勢力量,致威懾 過度,使廠商動輒得咎,反而可能不利市場機制之運行329。
我國對相關市場的定義為「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330」,更具體而言,相關市場就是事業間就特定產品相互競爭、產品間產生替代性的 範圍,主要考量基準是當某一產品價格變動時消費者的反應,係持續消費該產品或轉
328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1992 年 Eastman Kodak Co. v.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案之判決中,即明 示:「市場力通常是由市場份額推斷而來,市場界定則決定了個案最後的結果。(Because market power is often inferred from market share, market definition generally determines the result of the case.)」此句足可 作為相關市場界定在競爭法案例中重要性的指標。
329 黃銘傑(2009),〈聯合行為成立與市場界定、影響市場功能間之理論與論理〉,《競爭法與智慧財產 法之交會─相生與相剋之間》,頁 88,台北:元照。亦可參胡祖舜,同註 272,頁 33。
330 參公平交易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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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另一產品331。而在界定相關市場範圍時,原則係分析相關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332, 並視個案事實,衡量時間因素333、交易相對人、交易階段334對相關市場範圍的影響。
第一款 界定相關市場之方法
一、假設獨占者測試(SSNIP 測試法)
現今競爭法學界與實務上,進行相關市場界定的通行方法為「假設獨占者測試
(the hypothetical monopoly test,簡稱 HMT)」335,又稱為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測試法。操作上係觀察假設獨占者對產品 有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時,該市場消費者的反應,如果該假設獨占者因此 有利可圖,代表消費者無法因為漲價轉移至其他產品或區域,則該候選市場即可確定 為相關市場;惟如果該假設獨占者在此情形下無利可圖,表示對消費者來說,存在其 他合理可替代之產品,此產品與用以界定候選市場之產品應屬同一市場336。此分析方 法關注的首要經濟因素為「需求替代」,其所界定出的市場,係由消費者為同一目的 合理可替代的產品和區域所組成337。歐盟則將「供給替代」、「潛在競爭」皆納入相關 市場界定所考量的經濟因素中338。
二、因應新興商業模式之其他界定方法
另外,因應新型態經濟的出現,前述迄今通用的SSNIP 分析法也出現適用上的侷 限,故而出現對SSNIP 測試法之修正,同時也發展出其他市場界定方法作為因應。例
331 胡祖舜,同註 272,頁 34-35。
332 公平交易委員會,同註 273,頁 35-36。
333 同前註,頁 36。
334 黃銘傑,同註 329,頁 93。
335 「假設獨占者測試」由美國司法部於「1982 結合處理原則(1982 Merger Guidelines)」中提出,並 在後續多次修正之「水平結合處理原則(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中以「The 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命名。Se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1982 Merger Guidelines, at 3-11. Also se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 at 8-15 (2010).
336 Id.中文說明可參胡祖舜,同註 272,頁 53-54。
337 胡祖舜,同註 272,頁 36-37。
338 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 section 20-24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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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今常見的雙邊/多邊平台(two-sided / muti-sided platform),其商業模式同時涉及 不同市場,且具有價格結構的非中立性,及橫跨平台兩側的網路間接效應,上開特性 致其適用SSNIP 分析法時,可能面臨無法決定須以哪一側產品價格的變化為依據,或 無法完整考量假設獨占者的獲利可能性等諸多問題。故有學者提出以兩側使用者是否 可透過其他管道進行交易為標準,區分為「雙邊交易市場(two-sided transaction market)」和「雙邊無交易市場(two-sided non-transaction market)」,前者可劃分為同 一市場,後者則為兩個市場339,此一見解亦於2018 年的 Ohio v. American Express 案 中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採340,成為指標案例。
而現今數位市場更常見產品或服務均係免費供應341,此時則不存在SSNIP 測試法 所需要的價格上漲情形可供觀察,故有論者提出SSNDQ(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transitory decrease in quality)測試法,改以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品質降低的反應作為 觀察依據342。面對零元定價的困難,歐盟亦曾採取以產品功能性(functionalities)的 比較為優先考量的界定方法作為解決之道,論者認為係因功能性本身即為決定產品間/
是否具可替代性的核心343。而歐盟在2014 年的 Facebook 與 WhatsApp 結合案審查 中,即採此觀點344。
轉播業者本身即如傳統媒體具有平台的性質(詳參本研究第四章第三節第一項第 一款),且如本研究第二章所述,如今職業運動轉播產業已進入多元傳播時代,每個 參與者都因為網路數位科技的盛行而可能具備多重角色/功能的特性,或採取前述數 位市場中常見的雙邊/多邊平台商業模式,故而在處理與此產業相關競爭法爭議時,
亦可能面臨無法單純藉由傳統SSNIP 測試法界定相關市場的問題。
339 Lapo Filistrucchi, Damien Geradin, Eric van Damme & Pauline Affeldt, Market Defin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Theory and Practice, 2013(9) TILECDISCUSSION PAPER 1, at 5-10 (2013).
340 Ohio v. American Express Co., 138 S.Ct. 2274 (2018).
341 JACQUES CREMER,YVES-ALEXANDRE DE MONTJOYE &HEIKE SCHWEITZER,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DIGITAL ERA,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COMPETITION, at 44 (2019).
342 Id. at 45.
343 Id. at 45-46.
344 European Commission, Facebook/WhatsApp - Case M.72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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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產業鏈之相關市場
參照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在職業運動聯盟轉播產業價值鏈中,參與者包含內容 提供者、轉播業者、運動媒體經紀業者、廣告贊助業者及終端消費者等。過程中提供 的產品型態從「運動賽事」轉變為「運動賽事節目」,其中必須完成的交易包含三個 層面:一是「運動賽事」本身的產製,接下來則由「賽事轉播權」之權利人,將轉播 權授權予轉播業者或運動媒體經紀商,轉播業者再透過訂閱收費、廣告收入為主等不 同的商業模式,將「運動賽事節目」推銷給觀賞賽事的消費者或廣告贊助商。由此可 知,此一產業鏈的最上游為「運動賽事產製市場(sport contest market345)」,往下依序 則為「賽事轉播權交易市場(sport broadcasting right market346)」和「賽事節目市場
(sport programming market347)」,上下游市場關係及市場內主要產品、參與者和經濟 活動,整理如下圖 5。而在處理前述競爭法爭議時,則必須分別就案件所涉及之個別 水平市場進行界定。
圖 5 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產業鏈之市場關係圖348
345 KATARINA PIJETLOVIC, supra note 78, at 170.
346 TOM EVENS,PETROS IOSIFIDIS &PAUL SMITH,supra note 219, at 38-39. Also see KATRIEN LEFEVER, supra note 326, at 107.
347 Id.
348 本研究自行整理繪製。Reference fromTOM EVENS,PETROS IOSIFIDIS &PAUL SMITH, Figure 2.1 The Sports Broadcasting Markets, supra note 219, at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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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薪資談判及各聯盟關於選手資格等問題)等。See KATARINA PIJETLOVIC, supra note 78, at 170-171.352 例如切爾西(Chelsea FC)、巴黎聖日耳曼(Paris Saint-Germain FC)等歐洲各大職業足球聯賽的頂
級球隊,現在皆由不同國家的石油大亨握有經營權;諸多球隊則由同一運動投資集團所有,例如MLB
的波士頓紅襪(Boston Red Sox)和英超的利物浦(Liverpool FC)同屬芬威體育集團(Fenway Sports Group),美國商人克倫克(Enos Stanley Kroenke)則坐擁 NFL 的洛杉磯公羊(Los Angeles Rams)和英 超的阿森納(Arsenal FC)。
353 此處所稱職業選手的身價,多以其「薪資」或「轉會費」為比較基準,也會綜合如代言贊助價碼、
因其加入所反映的隊伍獲利或股價變化等因素綜合判斷。「轉會費(transfer fee)」係指當選手在與原隊 伍間的契約尚未約滿前,即轉至其他隊伍,此時新隊伍須給付原隊伍的補償費用。See Miriam Quick (2017/08/29), How does a football transfer work?, BBC Worklife,
https://www.bbc.com/worklife/article/20170829-how-does-a-football-transfer-work (last visited: 2020/08/26).
而選手身價的暴漲,雖然還要考量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然而在2010 至 2020 期間轉會費的漲幅及漸
趨常態性的天價轉會現象仍然值得關注。以職業足球為例,目前轉會費金額世界前十的案例(均高於1
億歐元),沒有任何一個出現在2010 年之前,前二十的案例中(均高於 7000 萬歐元)也僅有一位;另 外,破世界紀錄的轉會費數額從2016 年的 1.1 億,隔年迅即暴升至 2.22 億歐元。See Wikipedia, List of most expensive association football transfer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most_expensive_association_football_transfers (last visited: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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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選手的薪資明顯高於男子選手的運動領域354,此即因女子排球受到的關注度高 於男子排球。這個例子也顯示出,對觀眾/廣告贊助商注意力的競爭不僅限於同聯 盟間的隊伍,還包括相異聯盟間(甚至是不同項目的聯盟)。不過由於本研究主題 係探討職業運動聯盟轉播權交易,故對此一層市場,僅將焦點投注於其中市場參與 者在轉播產業中係最原始產品「運動賽事」之提供者,以及為了產品後續的獲利誘 因,其體制的建立和參與者的投入,皆必須致力於維繫比賽結果不確定性與隊伍間 競爭平衡355。而在此層市場中,與該職業運動聯盟本質目標相關的措施,除本研究
職業選手的薪資明顯高於男子選手的運動領域354,此即因女子排球受到的關注度高 於男子排球。這個例子也顯示出,對觀眾/廣告贊助商注意力的競爭不僅限於同聯 盟間的隊伍,還包括相異聯盟間(甚至是不同項目的聯盟)。不過由於本研究主題 係探討職業運動聯盟轉播權交易,故對此一層市場,僅將焦點投注於其中市場參與 者在轉播產業中係最原始產品「運動賽事」之提供者,以及為了產品後續的獲利誘 因,其體制的建立和參與者的投入,皆必須致力於維繫比賽結果不確定性與隊伍間 競爭平衡355。而在此層市場中,與該職業運動聯盟本質目標相關的措施,除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