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權之經濟特質與法律定性

第三節 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權的交易與授權模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張至歐足聯等國際組織。

以上種種情形,賽事轉播權與其他經濟利益之控制權應屬何者?或者應屬相關組 織所共有?在訴訟實務上,細查前述英國Office of Fair Trading v Premier League 案件 中,法院進行系爭轉播權交易之適法性分析時,即係以「球隊」為原始權利人,並透 過共同協議委由聯盟統一進行交易為前提215;另外,前述德國聯邦法院案件,因其爭 點涉及德國足球協會(Deutscher Fußballbund,簡稱 DFB)所屬球隊,不滿 DFB 將球 隊參與歐洲賽事之轉播權逕行交易216,故法院亦須提及權利歸屬之先決問題。該案中 法院雖明確表示「主場隊伍(Home team)」為原始權利人之一,但並未排除其他組織 係共同權利人之可能性217。基此,本研究認為,此問題在法律上仍需透過更多案例見 解的累積進一步釐清,然而,權利歸屬牽涉該財產權衍生利益的利用,包含交易實務 中誰有主導權、如何進行利益分配,並進一步影響產業鏈中各方參與者的投資意願

218,故為了明確性和便利性之考量,目前之商業運作實務上,多係透過聯盟的規章或 各隊伍與聯盟間簽訂的協議,作為隊伍同意由聯盟或協會統一運用轉播權,包含與轉 播業者進行權利交易的依據。

第三節 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權的交易與授權模式

第一項 現行常見之交易模式:集中交易

本節所稱交易模式,主要聚焦於第二章產業價值鏈所介紹之內容提供者將權利授 權予轉播業者的過程。綜觀前一節所述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權歸屬分析,依目前對 該權利性質之見解,可能的歸屬情形包括:1. 參加該場賽事的隊伍。2. 創設、組織 賽事的聯盟或協會。3. 隊伍與聯盟共同擁有。而觀察前述案例,及實務上明確性之考 量及運作常態219,職業隊伍為轉播權之權利人應為共識,故本節所討論的內容,原則

215 Office of Fair Trading v Premier League, supra note 197.

216 DFB v Bundeskartellamt, supra note 203.

217 Id.

218 CHRIS GRATTON &HARRY ARNE SOLBERG, supra note 213, at 147, 149.

219 相關權利明確屬於聯盟或協會者,多係明文制定於法規中(如前文所介紹之法國運動法,參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9

上皆假定該賽事主場隊伍為賽事轉播權之擁有者220(無論係單獨或與聯盟共有),並 以此為前提介紹現今職業運動聯盟賽事常見的基本交易架構,即集中交易(collective selling / joint selling221 )模式。

第一款 集中交易之架構

在職業運動聯盟轉播市場所稱之「集中交易」,係指由各隊伍將轉播其所參與賽 事之權利,統一透過規章或協議,委由特定機構向轉播業者進行授權事宜,此一特定 機構即為本研究所稱之職業運動聯盟。聯盟可能透過競標,開放符合條件的轉播業者 參與,或直接接觸有意願的業者與之協商。此模式簡要之架構請參以下圖 3 所示:

圖 3 集中交易架構示意圖222

第二款 集中交易之目的

194),或見於原係以組織特定賽事為目的所創設的聯盟,故在規章中即已明訂,例如歐冠聯賽。See TOM EVENS,PETROS IOSIFIDIS &PAUL SMITH,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ELEVISION SPORTS RIGHTS, at 89 (2013).

220 從運動賽事的產製過程來看,客場隊伍亦為必備要素,應有主張相關權利之空間。不過因為主客場 本身的賽事數量分配原則上是公平的,且基於執行上的可行性和便利性,無論是轉播權或其他賽事相 關權利,一般會基於互惠概念,由主場球隊全權支配,義務的承擔亦然。Id. at 88.

221 collective selling /joint selling,亦有文獻稱作 centralized selling,部分中文文獻直譯為「集中銷售」。

然本研究認為銷售一詞在法律上多指稱「買賣」,而包含轉播權在內之無體財產權,其權利轉讓的法律 關係除被稱為「無限制讓與」之買賣、贈與外,實際上係以「限制讓與」的「授權契約」為主,故為 免混淆,本研究採「集中交易」之譯稱。關於無體財產權之「無限制讓與」及「限制讓與」之分類與 詳細分析,參見謝銘洋,同註162,頁 274-276。

222 本研究自行整理繪製。Reference from Ofcom (2007), Summary of UK sports rights- Annex 10 to pay TV market investigation consultation, at 11,

https://www.ofcom.org.uk/__data/assets/pdf_file/0025/54187/annex_10.pdf (last visited: 2020/11/2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0

雖從目前全世界受歡迎程度較高之職業運動聯盟轉播市場觀之,係以集中交易為 常態。然而在職業聯盟的發展過程中,此模式亦非理所當然。美國各職業聯盟在20 世紀前期的轉播權交易係由個別球隊逕行為之,現今地區性有線電視網之轉播權交易 亦仍係由各隊自行交易;西甲甚至到2015 年,才從各球隊個別交易改為由聯盟統一 進行(詳參本款第二目);甚而,我國最大職業運動聯盟中華職棒,反而從2014 年開 始形成各球隊個別交易模式迄今(請參本研究第五章第一節)。故本研究認為有必要 先行探究轉播權「集中交易」在職業運動聯盟賽事之所以成為主流模式之原因,易言 之,即為各大聯盟普遍採取此模式之目的——包含職業運動聯盟之本質、外部環境因 素的影響及實際執行層面的考量,以下將逐一說明之。

第一目 結果不確定性與隊伍間的競爭平衡

首先探究交易客體所內含之特質,如何促使此種交易模式得以建立普遍認知的必 要性:此處所指即為本研究業於前文多次提及之「比賽結果的不確定性(uncertainty of outcome223)」與「隊伍間的競爭平衡(competitive balance224)」。由於大眾觀看運動 賽事最主要追求的就是比賽結果不確定性所帶來的觀看體驗,故創造與維持此特性即 為運動賽事運作之核心225。而職業運動賽事相較於其他非職業賽事(例如奧運、單項 運動世錦賽、學生賽事等),參與者共同維持結果不確定性之行為更具正當性,係因 職業賽事的存在除了運動精神及其所蘊含之文化意義外,對現今所有市場參與者而 言,因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才是最大交集226,賽事節目對消費者有吸引力,對轉播業 者、對廣告贊助商而言方有投入的價值。

223 CHRIS GRATTON &HARRY ARNE SOLBERG,supra note 213, at 151.

224 Id.

225 Id. Also see TOM EVENS,PETROS IOSIFIDIS &PAUL SMITH, supra note 219, at 91.

226 過去如知名運動經濟學家 Simon Rottenberg 等論者,多認為北美職業聯盟的架構及其隊伍經營者,

傾向追求一般公司的經營目標,即經濟利益最大化(profit-maximising regime);而歐洲職業聯盟則較 有意願在投資決策上,為了追求賽場上的勝利等非經濟效益的目標,而在財務上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

(win-maximising regime)。然而,現今亦有論者認為,近十幾年來,前述兩種體制的差異,已隨著歐 洲職業聯盟改制、隊伍公司化等因素逐步縮減,往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靠攏。See CHRIS GRATTON &

HARRY ARNE SOLBERG,supra note 213, at 153-158. 該書作者提出假設性模型對兩種聯盟的投資決策進行 比較。相似觀點亦可參KATARINA PIJETLOVIC, supra note 78, at 40-42.

production230),還必須確保競爭對手具有基本水準的競爭力,以避免單一或少數隊伍 過於獨大231。縱使該些隊伍有其球迷基礎,但長期來看,將使其所屬聯盟可看性下 降,反而削減整體的經濟利益232,此即隊伍間在「賽場外」的相互依賴性(mutual interdependence233)。而維繫相互依賴性的具體方法,主要是確保各隊伍的財務穩定,

使隊伍間在「賽場內」的實力差距存在翻轉可能。此一特殊競爭秩序關係如下圖 4 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2

間的競爭平衡及賽事結果不確定性。

圖 4 職業運動聯盟的特殊競爭秩序235

第二目 轉播權整體商業價值的提升

如本研究第二章所述,職業運動賽事轉播權價值在20 世紀後期逐漸提升,進而 與傳播媒體在經濟上成為共生發展的合作夥伴,此一外在環境因素,與轉播權集中交 易模式的建構及運作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由聯盟統一將轉播權向轉播業者進行協商 交易,搭配獨家、地域等授權限制、轉播型態全包或區隔等不同授權模式的運用(請 參本節第二項),對轉播業者來說會產生更強大的投入誘因。由於單一隊伍原則上僅 擁有其主場賽事的相關權利,如果轉播業者想要完整轉播特定隊伍的賽事,僅與單一 隊伍取得授權並無法達到目標。而透過聯盟的整合,轉播業者取得轉播授權的賽事完 整度更高,除了技術上得以做更靈活的轉播時程安排,使具吸引力的對戰組合能得到 更完整的轉播,進而對廣告商產生吸引力,原始權利人面對轉播業者的議價能力也相 對提高。此從第二章第一節介紹北美職業聯盟發展時,提及AFL 開創首次以聯盟為 主體協商與簽訂轉播契約,即帶動權利金總額顯著提高,及此事件對整個產業發展的 代表意義可見一般236。總歸來說,該賽事轉播的商業價值會因此而獲得顯著提升,聯

235 本研究自行整理繪製。

236 DENNIS DENINGER, supra note 3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3

盟整體的獲利也因此更高,而得以延伸前目所述維繫隊伍間競爭平衡的目標,進行聯 盟內部利益的合理分配。

關於轉播權整體商業價值的提升與集中交易模式間的相互影響,近年出現得以比 較執行前後效果的案例,即前文曾提及的西甲聯賽。該聯賽雖然貴為歐洲前三大職業 足球聯賽237,其中最頂尖的兩支隊伍皇家馬德里(Real Madrid FC)和巴薩隆納(FC Barcelona),都是歐洲冠軍聯賽的常勝軍,是全世界足球員夢寐以求想要為之效力的 球隊,球迷遍布全世界。然而,其聯盟賽事轉播權在2015 年以前,完全由各隊自行 與轉播業者進行交易,在對該聯盟隊伍間實力差距愈來愈大、且無法如同英超等其他 頂級聯賽品牌化經營增加收益等持續不斷的批評下,西班牙終於在2015 年直接透過 制定《第5/2015 號皇家法令(Royal Decree-Law 5/2015238)》,明文規定各隊伍須將轉 播權授權給聯盟和協會向轉播業者進行交易,且對於集中交易後之獲利如何分配亦作 出清楚的規定239。而就在該法生效後首次適用的2016-2017 賽季,該聯盟透過集中交

關於轉播權整體商業價值的提升與集中交易模式間的相互影響,近年出現得以比 較執行前後效果的案例,即前文曾提及的西甲聯賽。該聯賽雖然貴為歐洲前三大職業 足球聯賽237,其中最頂尖的兩支隊伍皇家馬德里(Real Madrid FC)和巴薩隆納(FC Barcelona),都是歐洲冠軍聯賽的常勝軍,是全世界足球員夢寐以求想要為之效力的 球隊,球迷遍布全世界。然而,其聯盟賽事轉播權在2015 年以前,完全由各隊自行 與轉播業者進行交易,在對該聯盟隊伍間實力差距愈來愈大、且無法如同英超等其他 頂級聯賽品牌化經營增加收益等持續不斷的批評下,西班牙終於在2015 年直接透過 制定《第5/2015 號皇家法令(Royal Decree-Law 5/2015238)》,明文規定各隊伍須將轉 播權授權給聯盟和協會向轉播業者進行交易,且對於集中交易後之獲利如何分配亦作 出清楚的規定239。而就在該法生效後首次適用的2016-2017 賽季,該聯盟透過集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