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轉播權交易模式的監管考量與侷限
第三節 競爭法保障消費權益的監管手段及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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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但無法達到將無線電視的優質內容傳送予IPTV 用戶的普及目的,最弔詭的是縱使 因其有付費而視為一種商業關係,IPTV 業者卻無法取得預期的經濟價值。在在顯示 出現行必載法規無法因應傳播市場競爭關係的變化,造成不同媒體間競爭條件的失 衡。
另外,我國對之必載義務僅能確保被載的無線頻道內容會在有線電視系統上播 出,無法處理當特定具保障實益的內容,例如重要運動賽事係由無線台以外之傳播媒 體取得授權播出時,如何確保大眾不受付費與否限制皆得以接觸該內容。加上如今的 運動賽事轉播市場,縱使係明顯具有公共性的大型國際賽事,也因為高度商業化促使 權利金逐年增高,在未有政府介入補助的情形下,無論有線或無線電視台均面臨預期 虧損過大而無力爭取授權的窘境,此一困境亦非現行必載義務得以處理,更遑論具有 廣大觀眾基礎關注的職業運動賽事。
綜上所述,可見藉由必載義務保障資訊知情權,實無法反映當前多元傳播平台市 場的競爭生態、職業運動賽事轉播授權模式的多樣性及其商業本質。其以無線頻道播 送內容具公益性為前提的規範模式,並不適宜處理運動賽事轉播此種高經濟價值內容 在多元傳播平台上的普及目的。
第三節 競爭法保障消費權益的監管手段及問題探討
競爭法機關或法院面對不同個案必然因事實與時空環境差異,而有其判斷上側重 之面向,不過本研究認為其共同關懷仍是消費者權益。尤其在多元傳播平台時代,當 採取集中交易/獨家授權並非理所當然,新興商業獲利模式使終端消費者不再自外於 上游業者間之交易,等著產品出現下游市場中再被餵食內容,權利人和轉播業者的授 權考量皆無法排除對消費者注意力的誘引與鞏固,使轉播權在交易授權階段中呈現的 商業價值更直觀地投射在終端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上。於此前提下,本節欲討論的即 是,現時今刻,競爭法是否存在足夠有效的手段達成包含上開所述面向在內,維護競 爭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保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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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相關市場界定問題:從數位匯流談起
在本研究第四章即曾初步討論過現今數位平台經濟在相關市場界定遇到的困難,
本項欲進一步聚焦在職業運動轉播市場所面臨的界線模糊問題。本文前於介紹職業運 動聯盟產業時,曾提出隨著多元傳播平台的興起,內容提供者(隊伍、聯盟等原始權 利人)和一般定義的轉播業者間已呈現多重角色的型態,具體來說即為產業鏈的垂直 整合(包含跨業合作或結合);而單以轉播業者論之,亦呈現不同類型傳播平台間相 互合作,或既有平台業者多角化拓展(甚至成為大型影視集團)的現象,此則為同一 水平層的市場整合。綜上而論,無論垂直、水平甚至多角化整合,皆係「數位匯流
718」趨勢下的必然結果719。
職業運動轉播賽事向來係傳播市場中具高度競爭優勢的優質/關鍵內容
(premium content / key content),在數位匯流形成與發展中均扮演重要角色720,自無 可避免在數位匯流下必須面對的競爭議題。包括因產業間縱橫交錯的整合關係、產品 功能的整合甚至綑綁721,致消費者需求非可從單一面向檢視722,在此情況下應如何進 行相關市場界定。而具學者調查,在目前數位匯流下的影視服務市場,除非費用有顯 著差異,否則消費者使用收視平台的依據,逐漸趨向以節目選擇多、較符合需求為優 先723,依據本研究前文之分析,賽事節目轉播市場中的消費者對於產品之替代性於賽 事及平台所呈現的不同特性,即消費者會因對特定隊伍、聯盟賽事之偏好,對賽事內 容的需求替代性較低,但也因此導致其對平台的需求替代性較高724,可見前述數位匯
718 李治安,同註 46,頁 165-167。
719 同前註,頁 168-169。
720 例如電信商 AT&T 併購擁有眾多主要職業運動賽事轉播的時代華納、迪士尼集團併購專業運動頻道 ESPN 和 FOX;中華電信所經營的 MOD 以主打運動賽事轉播的愛爾達電視台為爭取用戶的代表性頻
道;年代與愛爾達之世界盃轉播權糾紛,亦係源於有線電視台發展數位頻道,其功能性與用戶上MOD
之競爭。
721 請參本研究第六章第一節第一項。
722 例如在台灣現今有許多人透過 Line Today 收看中華職棒賽事,但在同時存在以 OTT 模式為主的的 其他選擇下,此一收看途徑的選擇可能是因為可以在同一介面使用Line 的通訊、商城、新聞等其他功 能。
723 王怡惠、白卿芬(2019/06)。〈由 SSNIP 檢測來看我國視訊服務市場界定〉,發表於:《2019 中華傳 播學會年會「後真相年代的辯證、矛盾與反思」》,頁23,中華傳播學會(主辦),台北。
724 請參本研究第三章第一節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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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下的影視服務消費特性,反映在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的消費者上更為顯著。而本 研究更傾向認為,是職業運動聯盟賽事轉播的消費者,本來即存在得以更切合該內容 收看體驗的潛在需求,過去囿於有限的傳播途徑和技術未受到重視,而終在多元傳播 平台時代中得以解放與實現。
承前所述,如採取以消費者需求替代性為主要觀察要素的傳統市場界定方法,即 SSNIP 測試法,是否可據此將各種多元平台納入同一市場?對此提問,除了以此測試 法界定相關市場時,必然需要更細緻分析消費者對於各平台間替代關係的數據或其他 佐證,而不得如此率然斷定外,本研究認為尚有其他幾個考量可一併予以參酌。首先 是考量目前消費者對傳播平台的多棲性725,經調查我國消費者之收視習性,具有同時 使用兩種以上平台之趨勢726,多棲性會導致需求替代性更高,使消費者在平台間因費 用變化的轉換可能性更低;但同時,多棲性也可能使得消費者對單一平台的漲價相對 不敏感,或可說相對其他因素來說費用並非主要考量727,而留在原本的使用平台,進 而影響需求替代性的判定728。另外,前述仍持續發生中的產業整合趨勢,也帶來消費 者轉換成本提高的風險729,降低消費者對平台的需求替代性730。
另外,在數位匯流趨勢下,以傳播技術/途徑進行市場分類將愈來愈困難。於前 文分析歐盟執委會針對轉播權集中交易的系列案件中,曾介紹執委會在轉播權交易市 場的水平層面,係以賽事性質差異界定相關市場(例如賽事層級、舉辦頻率等)731。 雖然轉播權交易市場實際上與轉播節目市場分屬不同水平層面,但由於其存在同一參 與者,且彼此在多重角色型態下分界也愈漸模糊;且以賽事性質為依據進行界定,也
725 請參本研究第四章第三節第一項第二款。
726 王怡惠、白卿芬,同註 723,頁 21
727 同前註,頁 33-38。
728 康陳剛(2020),傳播產業發展高峰論壇/學者呼籲 給 OTT TV 模式空間,聯合新聞網,載於: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4959461(最後瀏覽日:2020/11/02)。
729 李治安,同註 46,頁 168-169、176。
730 王怡惠、白卿芬,同註 723,頁 4。
731 是時由於相關賽事仍以電視轉播為主,執委會於決定中對傳統電視以外之其他新興媒體皆以「新媒 體(new media)」概稱,而未對此為進一步分析與界定。請參本研究第四章第二節第三項第一款、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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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貼近前述職業運動聯盟轉播消費者以賽事本身為依歸的需求型態,故執委會此決定 採取之方式,或可作為解決方式之參考。
第二項 執法措施:以 BSkyB 案「必須供應義務」為中心 一、BSkyB 案中對不同執法措施之衡量
此處所稱之「必須供應(must-offer)」義務,係指要求獲得轉播權的業者,必須 將權利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再授權(sublicense)予其他競爭者,目的係避免有價值之權 利掌握在特定少數業者手中,以促進市場參進、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的選擇、服務品質 等權益732。2010 年英國通訊管理局(The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下稱 Ofcom)針 對天空電視台(BSkyB)在付費運動轉播市場的獨占力量所作成之決定(下稱 BSkyB 案733),為針對原存在於市場中的職業運動轉播賽事內容授權機制,施加必須供應義 務的知名案件之一。
此案緣起,係因在歐盟執委會前述系列案件後,尤其是2006 年英超案後,包含 英國在內各國之職業運動聯盟轉播權交易模式,已從集中交易搭配獨家授權,依據執 委會要求改為分包授權,且須遵守單一買家原則,以降低原本交易模式對市場競爭的 負面影響。惟,嗣後發現即使在符合執委會決定的條件下進行交易,實際上仍形成價 值較高的包裹(指包裹內的賽事較為齊全或含有預期可觀賞性較高的賽事)由單一轉 播業者,在英超即為BSkyB 所取得之結果。
因此當Ofcom 經調查認定 BSkyB 在市場中具有獨占地位,且已造成優質內容產 出的限制和超過競爭水平的再授權定價,而有濫用獨占力量之情事734,隨即針對以下 不同執法措施進行評估:
732 See Ofcom (2009), Wholesale must-offer remedies: international examples-Annex 11 to pay TV phase three document, at 2, https://www.icasa.org.za/uploads/files/supplementary-submissions-Ofcom-wholesale-must-offer-remedies.pdf (last visited: 2020/11/02). Also see KATRIEN LEFEVER, supra note 326, at 202.
733 Ofcom (2010/03/31), Delivering consumer benefits in Pay TV, https://www.ofcom.org.uk/about-ofcom/latest/media/media-releases/2010/delivering-consumer-benefits-in-pay-tv (last visited: 2020/11/03).
734 Ofcom (2010), Pay TV Statement, at 95-97,
https://www.ofcom.org.uk/__data/assets/pdf_file/0021/55470/paytv_statement.pdf (last visited: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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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具體地介入上游的賽事轉播權交易階段(intervention at the rights level735): 此做法與前述歐盟執委會之系列決定相似736,惟有論者認為執委會要求分包授 權的決定成效不彰,僅在形式上將權利分成數個包裹競標,並無法避免該些轉播權
(1) 更具體地介入上游的賽事轉播權交易階段(intervention at the rights level735): 此做法與前述歐盟執委會之系列決定相似736,惟有論者認為執委會要求分包授 權的決定成效不彰,僅在形式上將權利分成數個包裹競標,並無法避免該些轉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