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官考評之需要性與界限
第一節 法官考評與法院組織之關係
第三章 法官考評之需要性與界限
民主國家中,政府及所屬員工所需負責之層次有三,一為對行政
組織內部指揮命令系統之行政長官負責;二為對民選官員及首長負 責;三是對公民負責。其中,為了滿足公民對政府的「公共信任」
(public trust)及不同「公共利益」需求,成為民主國家政府存在的 最核心價值。此所指之公共信任及公共利益之責,包括政府及所屬員 工在面對公共回應性、行政作為倫理性等各項公共期待與組織對績效 及行為態度之要求時,必須能從己身所處之民主脈絡來思考作為公務 人員,對其所有的利害關係人所應負之責任。為了確保此項政府及所 屬員工能真正負起公共信任及公共利益之責,對政府及其所屬員工進 行「責任考評」自然是不可或缺的機制88。
法官受憲法之託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形式干涉,
雖然無所謂對行政組織內部指揮命令系統之行政長官負責、或對民選 官員及首長負責。然法官行使審判權,乃是對公民之司法受益請求權 之回應,必須對公民負責。司法審判權的行使,受到司法公正性與司 法正確性之要求,法官行使審判權,絕非形式上虛應故事、制作裁判 書爾爾,而是必須使裁判程序之始末,通過司法公正性與司法正確性 之檢驗。故,站在促使法官行使裁判權能提高公正性與正確性,自然 有對法官進行職務考評之必要。
第一節 法官考評與法院組織之關係
提升政府組織效能,是當代政府所面臨之重大挑戰之一,而政府 組織績效主要是由員工工作能力及員工工作動機所組成。員工擁有優 秀工作能力卻沒有強烈工作動機,仍然無法提供高績效;但工作能力 稍嫌不足而有強烈工作動機者,是可以透過訓練及努力產生令人滿意 之績效。故,員工工作動機是政府組織績效的核心議題。員工的工作 動機,是會受到所屬組織士氣的影響,組織中影響員工士氣之因素,
則在於能否提供一個公平的工作環境。換言之,組織能否根據公平合 理的程序與標準作到「獎優懲劣」,針對績效、行為、態度、責任等 各面向表現良好之員工予以獎勵,而對表現不符標準者予以懲處,由 此對組織所屬員工傳達公平工作環境的訊息。
許多文獻指出,管理者在面對員工已達懲處標準時,由於不願令 員工感到不悅、或導致其失業、或不願被視為是嚴苛之人、或不願需 耗時日處理嗣後之爭訟,管理者最常採取的應對方式是故意視而不
42
88 施能傑主持、蔡秀涓等六人研究,公務人員淘汰機制之研究,收錄於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 題研究報告彙編(四),民國 91 年 8 月,考試院出版,頁 123~126。
見。美國功績制保護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指出,美國聯邦公務人員最關 切、也最不滿意的議題,就是機關對未善盡責任者的處理方式過於消 極,受訪者甚至直指這是形成工作士氣低落的最大原因。故,面對大 部分管理者對績效不佳員工採取消極與拖延方式處理時,其他員工會 感受到相對剝奪89。
上開論述是從員工角度觀之,從組織角度觀之,所謂績效不佳之 員工,除了指狹義無法達到組織預設目標與水準之員工外,凡任何不 利或是有害組織目標達成之員工,即是組織意義之績效不佳員工。換 言之,任何個人在工作場域所表現出會導致自己、同儕、管理者績效 降低或士氣不振者,可稱作是廣義的績效不佳員工。這樣的員工,縱 使個人績效優良,但其行為卻會對組織及其他成員的士氣及績效造成 負面影響時,仍應視為績效不佳,必須進行獎懲或調整。
延伸至法院組織,法官乃法院組織之核心人物,憲法第 77 條及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所指司法機關及法院職掌之事項,實質上係由法官 執行。法官乃實質上行使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並 管轄非訟事件之官署,法官執行審判、懲戒、非訟事務若無法達到公 正、正確且迅速執行職務,將直接影響人民憲法上權利,以及國家司 法威信。法官執行職務之士氣與動機,承上述,將影響法官執行職務 之績效,而績效考評的正確性與公平性,更是直接影響法官執行職務 之士氣。復,個別法官若在執行職務時,出現將會導致自己、同儕、
主管執行職務士氣降低之行為,該行為若未被法官考評機制篩選出,
並做出妥善處理,該法官之行為將會繼續影響整個法院行使職權之績 效。
第二節 法官考評與司法給付之關係
第一項 司法給付之內涵
在三權分立90原則底下的司法權,按照憲法第77條所明文,即為
43
89 社會學研究表明,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不滿情緒主要根源於「相對剝奪」(relative deprivation)感。
作為一種負面的心理性體驗,「相對剝奪感」一旦產生,就往往決定著行為人以後的行動,如果 這種負面心理感覺無法得以有效消除,而被逐漸積累,很容易外化為違法行為,甚至發展為群體 性事件。“相對剝奪"最早由美國學者史托福(S.A.Stouffer)提出,其後經默頓(R.K.Merton)
的發展,成為了一種關於群體行為的理論。其具體是指當人們將自己的處境與某種標準或某種參 照物相比較而發現自己處於劣勢時所產生的受剝奪感,這種感覺會產生消極情緒,可以表現為憤 怒、怨恨或不滿。一般而言,相對剝奪感的產生需要有以下條件:當某個人或者群體 1)意識到 自己不具有某種資源,且 2)意識到他人/他群體具有擁有該資源,並 3)期望自己能擁有該資源,
同時 4)這種期望是主觀上認為是合理的。在這種狀況下,個人或者群體就會有「相對剝奪感」。
90 我國現行憲法原則,乃採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但因實務上監察權逐漸被 立法權吸收,考試權本質上是行政權的一環,故仍與一般先進國家同採三權分立之權力分立原則。
第二項 藉由法官考評提高司法給付功能
承前述之司法給付義務,就審判及懲戒事項,按憲法第80條由法
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他形式意義之司法事務,亦多由法官兼辦93, 是此,法官肩負司法給付義務之主導與核心地位。若司法機關無法將 所屬之法官,按部就班派任執行適當之任務,將折損司法給付之品 質,若司法機關無法適當管理所屬之法官,使法官行為逾越分際,降 低司法威信,亦間接減損司法給付之品質。前者事涉司法績效,後者 攸關法官倫理。故,如何將「對的法官」放在「對的位置」上執行「對 的事情」,是司法人力資源管理重要課題。D.Carnegie 說過:「帶 走我的員工,把工廠留下,不久工廠的地板就會長滿雜草;拿走我的 工廠,把我的員工留下,不久後我們會有更好的工廠。」人是組織中 最重要的資產94。法官考評制度建置之基本原理,是指司法機關對法 官的人事管理活動中,依據績效及獎懲規章,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傑 出、服務成績優良,對機關有貢獻的法官給予獎勵,對枉法裁判、侵 害人權、操守不良、行為不檢之法官給予處罰。考評制度對於法官的 正面影響,有助於司法機關提高法官司法給付績效及法官專業倫理。
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審判案件應在合理期間結案,不 可遲延,避免勞民傷財,這不但是學理上的有效權利保護之司法給 付,也是法律經濟成本之考量,縱效率能否取代傳統的正義,還有爭 論,但是卻也道出一個法官人事管理的重點,應注重司法給付績效95, 司法績效不彰,直接影響人民憲法上的訴訟權保障。按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第530號解釋理由書,法官雖唯本良知獨立行使審判權,然 法官是否本於良知行使審判權,無從得知,一般人民僅能從形式上法 官是否具備公正客觀之「形象」來決定對司法之信賴,故,法官之言
45
93 非訟事件按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強制執行事件按強制執行法第 3 條 第 1 項,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公證事件按公證法第 22 條第 3 項,
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兼充之。
94 轉引自李逸洋,創新、進取、專業,研習論壇,第 42 期,民國 93 年 6 月,頁 29。
95 日本近年來積極推動司法改革,其首相並於近日提出「裁判迅速化法」草案送議會審議中,該 草案規定所有的一審判決均應在二年內審結;美國也定有加速審判進程的類似法律;德國亦曾發 生因法院審判進度過慢遭人民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例,後來因此制定促進迅速審判的法 律。司法院近年來推動民、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修法意旨之一部是希望能加快案件的審結速度,
讓案件能早日真正確定。參司法周刊第 1141 期,2003 年 7 月 9 日,第一版。司法院亦於 2002 年 曾邀請律師界參與舉辦的司法改革座談會中的建議事項載明:「清理積案,避免案件久懸未結,
為司法改革當務之急;法官辦案期限應予管考,對於無故擱置案件的法官,應予懲處」。使司法 案件的處理能適時適式,獎懲應是一個有效的手段,進而達成司法資源有效運用,改變人民對司 法的觀感。因此該座談會之審核意見中,亦載明對於遲延嚴重之法官,請各院依「各級法院法官 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另並責成各地方法院推派績優、資深之庭長、
法官等成立「積案清理小組」,加強辦理久懸未結之民、刑事遲延案件,並對辦案成效績優人員
法官等成立「積案清理小組」,加強辦理久懸未結之民、刑事遲延案件,並對辦案成效績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