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第 一 項 研 究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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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國 實 務 上 向 來 將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合 稱 為 「 司 法 官 」 , 甚 至
法 官 法 在 研 討 時 有 提 案 者 提 議 法 案名 稱 為 「 司 法 官 法 」 。 然 , 這 樣 的 合 稱 , 完 全 沒 有 憲 政 基 礎 , 在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設 置 目 的 上 , 也 語 焉 不 詳 。 我 國 關 於 法 官 與檢 察 官 之 人 事 制 度 文 獻 上 , 本 不 甚 周 全 , 未 如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或 私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之 相 關 文 獻 , 百 花 齊 放 , 單 純 就 法 官 或 檢 察官 擇 一 研 究 , 已 非 難 事 。 檢 察 官 的 角 色 定 位 , 在 「 司 法 官 」 與「 行 政 官 」 、 「 檢 察 一 體 」 與 「 檢 察 獨 立 」 的 模 糊 曖 昧 下 , 研 究 上 甚 為 困 難 。 筆 者 才 疏 學 淺,不 敢 妄 自 處 理 檢 察 官 人 力 考 評 制 度,僅 就 法 官 人 力 考 評 制 度 為 文 。
所 謂「 考 評 」制 度,乃 本 文 新 創 之 名 詞,法制 上 或 立 法 例 上 對 於 法 官 執 行 職 務 與 法 官 倫 理 之監 督,或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用 考 績 、考 成 ;用 懲 戒 者 如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法 官 法、法 官 法 用 職 務 評 定、 職 務 監 督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評 鑑 、獎 懲 ;文 獻 上 不 乏 使 用 公 務 人 員 懲 處7、人 力 資 源 管 理8、績 效 評 估9、績 效 管 理10……
等用語。然,上述用語,或法制 上 之 既 成 用 語 , 或 內 含 模 糊 無 法 清 楚 辯 明 所 監 督 者 究 為 何 事。筆 者 本 文 所 欲 類 型 化,乃 包 含 法 官 之 審 判 績 效 評 定 與 法 官 倫 理 監督,在 用 語 上 無 法 透 過 文 獻 及 現 行 法 制 或 實 務 上 之 用 語 予 以 界 定,故 新 創 考 評 一 詞,實乃 包 含 績 效 評 定 與 倫 理 監 督 之 意 。
雖 然 法 官 法 第 2 條 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601 號 解 釋,對 於 法 官 有 詳 細 之 定 義 , 然 本 文 所 稱 之 法 官 , 係 指 非 經 政 治 任 命、經 過 考 試 院 考 選 銓 敘 程 序、或 經 過 司 法 院 遴 選 程 序 任 命 之 法 官 為 限,意 即 法 官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各 法 院 法 官。因 為 此 類 法 官 方 有「 考 評 」 之 需 求。 而 本 研 究 雖 名 為「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 然 本 研 究 並 非 研 究 所 有 的 法 官 考 評 機 制,而 是 將 現 行 各 種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作 手 段 上 與 目 的 上 之 分 類 , 並 將 這 些 分 類與 法 官 懲 處 、 懲 戒 、 倫 理 、 績 效 作 矩 陣 類 型 化 分 析 。
第 二 項 研 究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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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例如姜仁脩,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制度之比較研究,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1988 年 6 月。
8 例如朱武獻,行政效率導向的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策略,《考銓季刊》,第 27 期,民國 90 年 7 月,
頁 38‐48。
9 例如林進明,公務人員績效評估與獎懲制度的滿意度對組織公平認知影響之研究-以關務人員 為例」,國立中央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10 例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機關績效獎金暨績效管理制度參考作法,民 93 年 4 月。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之 參 考 文 獻 , 以 國 內 可 取 得 之 中 、 英 文 文 獻 為 限 。 本 文 之 研 究 架 構 中 , 主 要 以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現 行 考 銓 、 公 務 員 法 制 、司 法 行 政 自 治 的 觀 點,探 討 法 官 考 評 制 度,制 度 目 的 本 身 與 實 務 法 制 上 的 差 異。本 文 所 研 究 者 僅 針 對 透 過 考 選 程 序 進 用 之 法 官,不 包 括 法 官 法、法 院 組 織 法 學 理 上 所 稱 廣 司 法 法 官 -檢 察 官 。
本 文 內 容 因 實 務 上 之 資 料 蒐 集 困 難,故以 報 章 雜 誌、網路 資 料 、 期 刊 論 文 、 學 術 文 獻 為 主。 如 本 論 文 仍 有 遺 漏 之 處 , 或 其 他 法 院 有 特 別 處 理 事 項,恐資 料 或 有 所 缺 漏,此 亦 為 本 論 文 研 究 上 之 限 制 。 外 國 比 較 法 所 論 其 他 國 家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 亦 同 。 筆 者 雖 作 為 公 法 領 域 研 究 , 然 行 政 法 學 領 域 已 稱 浩 繁 精 深 ,筆 者 仍 不 自 知 ,跨 越 原 本 就 浩 瀚 無 邊 的 行 政 法 領 域,進 入 司 法 行 政 自 治、公 務 員 法 制 與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之 漩 渦,甚 至 跨 越 法 學 ,闖 入 私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筆 者 才 疏 學 淺,受 限 於 個 人 所 學 及 能 力 , 無 法 窮 盡 所 有 文 獻 ,自 知 本 論 文 內 容 仍 有 不 足 , 僅 以 引 用 文 獻,對 甫 通 過 的 法官 法 所 定 法 官 考 評 制 度 作 類 型 化 分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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