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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之價值中立或價值取向

第三章 法律適用的過程及醫學倫理與法律之互動

第一節 法律適用之價值中立或價值取向

法律適用的過程究竟為何?較廣為人知的理論乃邏輯三段論法,即將特定之 案例事實,置於法律規範要件之下,而獲致一定的結論。簡言之即以法律規範作 為大前提,特定案例事實作為小前提,當認特定案例事實符合法律規範要件,即 使其適用該法律規範之效果。57然在以上看似簡單的過程間存在更多的爭議,因法 律規範並非如表面所見的那樣清楚,若法律規範只是人人皆可理解之規則,則受 規範之人只需理解規則,並加以遵守與行動,不需要額外的適用。58

上述說法顯然不切實際,因有時特定事實是否符合規範要件相當模糊,或將 某法律規範適用於某特定事實會產生荒謬的結果;此時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法 官的認知將會介入,並從其認知出發,找出法官認為最適於某特定事實之法律規 範,並將該法律命題以最符合其所追求的價值之方式呈現;此即「規範應恰當於 事實,事實應恰當於規範來做成」。59每遇個案事實(小前提),法律適用者實際所 為係在成千上萬的法條中尋找萃取出屬於此個案事實的大前提,而後確認適用此 大前提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準此,法律適用的過程最終不僅是實務 所言的「選擇適用之法令」,仍包括選擇完所應適用之法律後,如何「探討法律之 真義,期求適應社會情勢」的問題。60

57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王慕華,1999 年,頁 240-241。

58 Endicott, Timothy A.O., Vagueness in Law, Oxford Univ. Press, 2000, pp. 174.

59 Baumann ,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2.Aufl.S.61:「Die Norm muß sachgerecht, der Sachverhalt normgerecht gemacht werden.」。轉引自 黃茂榮,法律解釋(上),植根法律,2005 年,

第 21 卷第 8 期,頁 4。

6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5 年非字第 139 號:非常上訴之提起,以發見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為限,

徵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至為明顯,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其審判程序或其判決 之援用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有所違背者而言,至終審法院之判決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 法令如無不當,僅係前後判決所持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尚不能執後判決所持之見解而指前次判決 為違背法令,誠以終審法院判決關於法律上之解釋,有時因探討法律之真義,期求適應社會情勢起 見,不能一成不變,若以後之所是即指前之為非,不僅確定判決有隨時搖動之虞,且因強使齊一之 結果,反足以阻遏運用法律之精神,故就統一法令解釋之效果而言,自不能因後判決之見解不同,

而使前之判決效力受其影響。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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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法律適用中的價值取向之形成

欲達「探討法律之真義,期求適應社會情勢」之目標,對於法律規範的條文 進行「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都是法官可用之法律操作。有時法律解釋與法 律補充方法會被認為僅係法官隱藏心證之工具,尤其對實證法學主義者而言,或 會主張法律規則雖有一定不可變動的核心;但若個案屬法律的外延時,則法官可 以恣意地定義他對某語義的想法;因法律授權法院可在此情況下對法律爭議做出 權威性的決定,而未必要以所謂「公平正義」為原則。61也有主張價值不應在檢驗 法律的標準中占有一席之地,否則最高法院法官本身所抱持的價值將左右一般百 姓;然因最高法院法官通常是被任命而非民選,故將價值納入之司法建構機制有 違民主。62但縱為法實證主義者,仍無法排除法律制度之根據包括某種道德或正義。

63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唯有以公平正義為目標,才能盡可能做到「發現的法律規 範與事理相符;認定的法律事實與規範相符」。64無論一法律詮釋者就「公平正義」

採取何種見解,其非得承認法律適用的過程存在某種價值取向,因為法律規範並 非為自身之存在而成為其終局目的,而是利用法律規範追求某種目的。65但若欲追 求某目的,法律的適用過程勢必要存在某些價值取向,此等基本價值取向即為法 律之意旨所在。「法律之意旨是藉由立法機關以立法過程形成在法律中,但需藉由 法院或行政者(在大多案件中實際上為法官)進行萃取與詮釋。」初步達成以上 結論後,本論文以下之討論並非從價值中立出發,而是以某種特定價值取向的特 徵為基準,介紹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操作過程。66

61 Hart, H.A.L., The Concept of Law, Clarendon Press, 2nd edition, 1994, 1961, pp. 96-97.

62 林芳丞,從「平等的關懷與尊重」論司法裁判實踐公平正義之可能性,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第二章,頁 42。

63 Timothy Endicott A.O., ibid. 58, pp. 181-182.

64 Tipke, Die Steuerrechtsordnung, Band III, Köln, 1993, S.1294. 轉引自 黃茂榮,法律解釋(上),植 根法律,2005 年,第 21 卷第 8 期,頁 16。

65 黃茂榮,法律解釋(上),植根法律,2005 年,第 21 卷第 8 期,頁 17。

66 在法理學的爭論上,有認為單純的法律解釋若不包含法律的創造,則才是法律的適用,此時不 屬於「法律的詮釋」,但也有認為法律創造和法律解釋只是詮釋的強度問題。(Timothy Endicott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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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價值取向的法律解釋

若可認同法律解釋的過程係探求法律意旨的過程,則可為認此意旨即在追求 正義在人類共同生活上的體現,故法律解釋要以一種可被理解的方式去滿足人類 社群生活的法律上需要。67準此,法律解釋僅針對具體個案才能進行,不能恣意地 開發無盡的解釋可能,因此法律解釋欲達之目標,是使制定法以某種衡平的、可 被理解的方式來規範具體個案中當事人間的關係。68

第一款 範圍性因素

行法律評價時之價值取向,看似僅為法官個人意見,但「在法體系內闡明價 值」的本身並非恣意的決定,它是從體系內部受到拘束的。在法體系內若要闡明 價值取向,在實務上主要需利用憲法之基本的價值決定(如人民的基本權利應予 保障)、規範於各法律中之一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以及不 確定法律概念,來擔負其於法律解釋或適用上的角色。69這使法官的價值選擇在一 開始即受到某種範圍性的限制。本論文引用學者黃茂榮的見解,認為文義解釋與 歷史解釋均可被當作法律解釋的範圍性因素。

(1) 文義解釋

由於法律解釋的活動不可能外於明白表示的文義,而文義解釋在法律評價的 過程中為價值萃取設下一定的範圍,故有主張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開始與終點 者。70文義為某用語在一般言語習慣上被了解的意涵,但用語若在法律學界或專門

ibid. 58, pp. 180)本論文所指的「法律補充」即為法律創造的某種形式的展現,但若認為只是強度 問題,則法律解釋可能也包括某程度的法律創造,但這些皆為太上位的法理學概念,有些是文字的 定義問題,此處不欲深入探討,提出僅為澄清,因本論文的目的在於瞄準可在判決中操作的法律詮 釋方法。

67 王澤鑑,同註 57,頁 290。關於正義的定義與爭議,本論文不欲詳加定義與討論,但認為關於 法律解釋的目標可以有更細緻的操作,容後於第四章中詳述。

68 黃茂榮。法律解釋(上)。植根法律,94 年 21 卷 8 期,頁 5。

69 黃茂榮。法律解釋(上)。植根法律。94 年 21 卷 8 期。頁 18。

70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王慕華,1999 年頁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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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可能有約定成俗的意涵,則該意涵即為通常文義解釋的結果。但若有其他因 素(如對法律意旨的追求),文義解釋也可以某程度的擴張或縮限,一旦法律解釋 的活動超過可能的文義,則將進入下一階段的法律補充活動,此即文義解釋的範 圍性功能。71盡量使法律解釋在文義範圍內,則是為維持法律的安定性。

(2) 歷史解釋

立法機關藉由制定成文法,將社會上可能發生的事件加以規範,並求得當事 人之間的衡平,法律解釋因為是將立法機關的抽象要求具體化的活動,故必然受 到立法歷程的限制。以往的主觀說和客觀說即是根據此種見解產生的爭議。72

歷史解釋主觀說論者認為,法律解釋應探求歷史上立法者真正的企圖,如此 法官所為之法律解釋在時間線上才能達到一定程度的一致,而對人民遵守法律而 言有較高的法安定性。對主觀說常見的批評為:誰才是真正的立法者曖昧不明;

且縱使確知誰是歷史上真正的立法者,也無法直接證立當時立法者的意思就是最 高應被遵守的效力依據。另外主觀說對於法安定性的主張也被質疑;因為若一成 不變地遵循過去的價值判斷,固然可以使社群中的人們較明確地知道須遵守的規 定,但此價值卻不一定持續適用在當前社會的具體情況。最後自立法活動的本質 言,立法是一種較片段的規範活動,立法者僅能就其當下能預見的狀況進行規範 的條文具體化,但司法機關將會面臨現實事件未被立法者所預見的情形。若不允 許法院進行動態性延伸的法律實踐,則法治國家將無法達到對事務圓滿的判斷。

相對於歷史解釋主觀說,客觀說者則主張,成文法由頒布時起即脫離立法者 的思想控制;因此法律解釋者應從法條、章節或法律本身尋找真正的法律思想。

因為受規範的人民實際上無法接觸立法者;其唯一可接觸者為法條,故著重於文 義可被人民所認知的意思,始能提高法安定性。對於客觀說的批評,則是法律文 字本身只是法律思想的載體;若缺乏立法者意思,則本身不存在被遵守的理由。

71 黃茂榮。法律解釋(上)。植根法律,2005 年,第 21 卷第 8 期,頁 38。

71 黃茂榮。法律解釋(上)。植根法律,2005 年,第 21 卷第 8 期,頁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