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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為社群價值整合者

第四章 整合法律適用與醫學倫理之實際操作

第一節 法院作為社群價值整合者

為使醫學倫理與法律達到有機的互動與整合,法院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一 方面藉由法律適用時對倫理決策的尊重,可使醫學倫理有一定的操作空間;另一 方面,當法官透過法律適用的檢驗,發現某些價值之倫理操作是不可欲的,則可 透過判決對於特定行為決定做出評論與批評,而對於倫理體系做出回饋與再確認。

本論文認為,負責任的法律人不能只因為醫療行為的複雜;即逃避整合社群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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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務,一味要求醫師研讀法律,以避免陷入法律危險,而是要盡量讓正直而遵 守醫學倫理行事、為社會大眾之健康謀福利之醫師免於法律危險。這才是法律人 責無旁貸的任務。

準此,本論文主張「法官作為社群價值整合者」,可以分別從形式面與實質面 觀察。首先從形式面談為何法院的價值判斷會優先於其他機關。法律詮釋在政府 機關的運作中,法院基於權力分立的設計,擁有前述之「體系違反審查權」及「違 憲審查權」。159因此法院之見解,在權力分立之各機關間,應屬最權威的終局見解。

160在該了解下,就法律與命令之見解,法院的看法若與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見解 有異,則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此外,法院作為解決紛爭之機關,具有了結特定 生活事實之效果,對於社會而言,是爭議產生後,在第二時間可有充分時間確認

從實質面觀察可以發現,法官進行法律詮釋和醫師進行倫理判斷時,其追求 的最終價值其實都是可能有所差異但趨向於輻合的公平正義,只是醫師檢視價值 的過程有可能更加恣意。因醫師在行倫理辯證時,衡量適用原則範圍的價值來自 個人偏好,法官行法律辯證時,其選擇價值卻受到法律文義、歷史脈絡、體系建 構、立法目的、與憲法價值宣示的指引,而可以被其他人再次用法學方法檢驗。

法學論證背後所根據的原則與操作不似醫學倫理是由多方共識的平台形成,不像 具體個案中的醫師可能在行倫理思辨時,對何者才是應優先遵守的原則感到困惑;

反而是當法官對於適用原則的範圍有不明之處時,法律規範的體系將提供法官一 更加明確的指引;故法官經深思熟慮所作出的法律詮釋,其背後所反映的價值對 於社群而言更具有正當性。

其次,若因為認為法官所屬的次族群(subgroup)亦為病人族群,則法官在價 值選擇上必然偏向病人方,亦為片面而不負責任的說法。因為前揭主張認為法官 適用法律時一定以偏向有利自己的方向詮釋,然而在法治社會中平等的要求會限

159 見第三章 第一節 第三項 第二款 司法機關啟動法律補充的權力與義務及補充的界線。

160 翁岳生,論命令違法之審查,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自版,1990 年,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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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法官無節制的偏向自己的喜好。依照平等的要求,相同的案件應被做相同的處 理;不同的案件應被做不同的處理。若違反該要求,則其處理便違反平等原則。

以近來頗具爭議的醫師工時為例,雖然目前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將醫師排除於勞 動基準法外,但若一受僱醫師起訴其僱用醫院要求其勞動契約應配合勞基法修改,

則法官應該要檢視該行政命令的合憲性,而獨立決定醫師是否適用勞基法。若法 院可以認為受僱醫師與勞工相同,都在勞動的領域相對資方處於弱勢的一群;醫 師工作的性質也與公車駕駛員、飛行員相似,其業務內容都涉及重要的生命議題,

限制飛行員、駕駛員的工作時數,亦係為保障大眾的安全,而期待從事該業務之 人能維持高專注力與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當社群為避免勞工被剝削而 限制勞工的工時,平等原則也要求醫師被同等考量。因為當平等原則真的被貫徹,

則特權將不復存在;縱為主管人員、或有權力者,都有可能成為該規定的受害者。

若法官因為私心想要容許剝削醫療人員,則法官或其家人朋友也可能因為疲勞醫 師的過失行為而受害。即使社群真的不期待一個安全的醫療體系,且寧可為了壓 低醫療成本、少繳幾千塊的健保費,而接受較低的醫療品質,但此前提為社群真 的接受也想要此種結果。

本論文認為對於倫理價值與法律價值可能產生歧異與如何統合的問題,哈伯 瑪斯(Habermas)的「溝通理性」或可做為解決爭議的實質論據。哈伯瑪斯認為,

當社群中的不同次族群或不同個體對於特定議題抱持不同的看法,藉由語言的媒 介,個體可以達到「溝通理性」的目的。161由於多元與複雜的社會分化,個人間可 擁有不共容的價值體系,也難以終局判斷何種價值才是真正優先獲正確的價值,

但是因為社會生活的參與者藉由溝通行動,而共同承擔了由共識所產生的與互動 成效相關之義務,並藉由溝通行動再製的生活形式,拘束完成理性言說的參與者。

在同樣的言說平台上,主張者一定要以某種貫通的原則或實質理論為基礎,來提

161 顏厥安,溝通、制度與民主文化─由哈伯瑪斯的法理論初探社會立憲主義,幕垂鴞翔─法理學 與政治思想論文集,元照,2006 年,頁 15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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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對該主張的論據。在言說理論的分析下,理性的思考與爭辯非常有必要,透過 論述,社會成員的諸行動者可以在追求互相理解之下來協調彼此的行動。162正因每 個在言說平台上之人對其主張都有論證義務,且都需要面對他人他種論據的挑戰,

個人若不能透過某種融貫的原則作為其理論的基礎,則很快會被他人的論據打倒。

163另言說的平台可以由程序法所建構,例如司法審查、公民參與;也可以存在於社 會生活的各種面向,例如報章雜誌、政黨協商等。有認為哈伯瑪斯的言說理論雖 然以公平和團結為基礎,卻無法確保此機制能對平等和自由達到最適切的保障。164 縱於言說平台上的溝通理性可以確保溝通者的平等,但不是每個公民都有「溝通 權力」此種「高層次能力設定」的基礎。165然而上述質疑在醫學倫理討論的範疇或 許不是非常嚴重,因為醫師族群在社群的言說平台中不能不說是有力的發聲者,

例如喧騰一時的神經外科三千萬案件,在判決後就陸續出現醫學會與醫師的辯論 與聲明;經過多元觀點的檢視,則對於何者為正確的行為,社會將形成一定共識。

166總之,法官作為規範詮釋者,不論是面對何種體系,都需要以融貫的態度為基礎,

來對個別問題進行論證。法官需要清楚地意識到其所持之價值的基本立場,故哲 學或倫理學的論證並無法取代法學的論證;反而是透過這種基本價值的確立,吾 人亦可證立法學論述本身的特殊性與不可取代性。

162 洪鎌德,法律社會學,第八章 哈伯瑪斯:言說、溝通與慎思的民主,揚智,2004 年,2 版,

頁 302。

163 顏厥安,生命倫理與規範論證,鼠肝與蟲臂的管制─法理學與生命倫理論文集,元照,2004 年,

頁 92。

164 Peter Bal, Discourse Ethics and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Philosophy Social Criticism 1994;

20 pp. 71-99

165 顏厥安,論 Habermas 的權利體系體論,幕垂鴞翔─法理學與政治思想論文集,元照,2006 年,

頁 224-226。

166 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 年度醫上字第 11 號。本判決一出,神經外科醫學會即發 動聲援。見李樹人。醫師判賠三千萬/醫界:醫師賠不起。聯合晚報,2012 年 4 月 2 日。擷取網 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7000264.shtml。最後拜訪日期 201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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