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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認為,醫學倫理其實是價值追求的手段。其作為醫師的行為指引是原 則性的,需要藉由醫師自行具體化,並由整個社會做第二時間的檢證。醫學倫理 實質上介入了法律建構跟法律詮釋;雖然形式上在法律上的地位是補充性質,但 其背後的價值不容忽視,因為醫學倫理與醫療相關法律相同,皆需要探討規範存 在的正當性基礎,而無法與道德徹底地切割。由於醫療倫理與法律皆不能獨立於 社會價值,醫師所認知的醫療倫理必須與台灣社會有所連結。醫師應透過合理的 言說與社會進行對話,以理性訴說而非一律服膺多數,並希望社會大眾以具有同 理心的方式接受醫療專業倫理。310

法律介入醫學倫理的界線究竟何在,本論文認為社群價值的建構需要不同體 系的相互支持。醫療專業社群與立法者、法院作為有權解釋者,皆有義務要創建 一符合社會期待之整合性的價值體系。醫師本於良知,透過醫學倫理之判準做出 最佳判斷,並應加強自己對法律規範的敏銳度;除現有的醫事法律教育,也應持 續觀察法規動向與法院的判決面向,以免自身之判斷與社會大眾期待有異。立法 政策亦應考慮倫理期待,以減少醫學倫理與現狀的落差。若成文法與醫學倫理之 理性判斷有所違背,法院作為第三線之價值整合者則需要理性的論述,不可扭曲 法律事實,以使其判決有以法學方法檢證的可能。一位追求整全性的法官,當於 法律規範和以往脈絡所形成的價值體系內做法律詮釋的判斷。若法官藉由說理的 平台,可以證明某種法律的要求更加符合整個法律體系所追求的中心價值,而與 社群的期待相符合,則其所為的法律判斷其背後的價值判斷,就比個別醫師或其 他機關更具正當性。但法院的介入因為將成為醫學倫理外圍規範的指標,因此更 要謹慎,不要因法律解釋之不當,而使醫學倫理失去價值;此時醫學倫理背後所 彰顯之社群價值則扮演限制法官心證的角色。

310 黃芷芊,SARS 時期護理專業人員的倫理困境,應用倫理研究通訊,2005 年,第 34 期,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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