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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長照是門好生意?

第二節 淪為形式的派案機制與政策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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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長。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對於長照服務資源佈建之統計,花蓮縣B 級單位數量 原先目標值為27 家,但是截至 2020 年 8 月底已有 219 家,目標達成率為 811%

(衛生福利部,2020)。因此面對服務單位的遽增,政府透過派案機制的建制,

期待能實踐尊重個案選擇意願的原則,確保服務單位的公平競爭;並透過市場邏 輯的運作汰劣留良,提升整體服務品質。故接下來我將聚焦在這三個派案機制欲 達成的政策目標,逐步解構背後政策的意識型態,是如何與 A 個管在實務現場 的經驗產生斷裂。

一、以尊重個案選擇意願為名實則被利益綁架的派案機制

首先,我們可以從〈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

中的文字理解政府對於派案機制的想像:

A 單位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 優先,派案時應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並 考量欲派之 B 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頁 5)

由此可見作為社會福利一環的長照服務,「維護個案最佳利益」、「尊重個案 選擇意願」這些在社會工作專業當中常見的名詞也是貫穿其中,沒有人會去質疑 這樣的原則與價值。但是當這原則被放到現在的長照服務體系當中,卻低估了市 場競爭所帶來的影響;個案不再只是個案更是消費者,對服務單位而言,單位最 大利潤時常優先於個案最佳利益,成為文本與日常的斷裂。

細究背後斷裂產生的原因,首先政策制定者認為個案或其家屬是有能力做出 選擇的,因此設計出看似相當重視個案自主性的使用服務規則──個案可以自己 選擇服務單位,也可以隨時更換服務單位。但是如此對個案或其家屬的想像從何 而來?對於教育程度較高、有能力自己或透過他人獲取服務資訊,也能清楚理解 服務規則與自身權益相關性的個案或其家屬,這套政策的邏輯或許是非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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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一些可能較少接觸這些正式服務、不清楚長照服務相關規範,不習慣 透過書面文字來進行溝通與決策,甚至根本不識字的個案而言,文本的假設是不 成立的,自然也無法透過此規則確保案主真的能決定自己的事情。

我所服務的阿華阿姨不是唯一一個在其不知道這套規則的狀況下,就被服務 單位轉介並聲稱指名由轉介單位服務的個案,受訪者(C2)也分享了類似的故事:

(有服務單位)就是寫轉介說,這個個案一定要是某某單位提供服務,

其實個案也根本不了解這個單位,然後就莫名奇妙就簽了、然後就送 了。然後照專和A 個管去訪的時候,跟他(指個案)講說:你是不是 確定(讓)這個(服務單位來服務你)?

個案:我沒有啊,這是什麼?

A 個管(C2):可是你有簽名耶!

個案:不要、不要、我不要!

個案就說他要服務,但不要這個單位。後來我們當然還是會意思意思 打電話給轉介單位,說這個個案說不要。(IT-C2:7)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再次見證,「轉介」是如何被服務單位建構成為一種 利益爭奪的手段,並藉此宣稱對於個案之「服務權」。而因為現代社會習慣透過 書面文件的簽署,來擔保某件事情真實性及合法性,故服務單位也沿襲此慣習設 計所謂的〈服務使用意願書〉來做為確保其利潤的策略。除此之外,受訪者(C2)

也分享其聽聞到有服務單位在進入案家服務後,甚至進一步透過〈服務契約書〉

的簽署來干涉個案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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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誇張有一個單位,跟案家簽了一個契約說:一年內不能夠更換服務 提供單位。……是個案跟我們說的,我們就說:你們可以換服務提供 單位啊?(個案就說:)不行啊,因為有簽約什麼的。而且因為那些 東西,我覺得那文字的東西可能有些長輩,也不會真的這樣一條一條 這樣拿來閱讀,這樣子很欺負人的感覺。(IT-C2:13)

因服務單位的服務契約書一定都需要先與縣政府核備,契約書的內容是不可 能與政策規範有所牴觸的;服務單位自行加入「一年內不能夠更換服務提供單位」

此條款,也嚴重侵害了政策所保障的個案選擇權。因此後來在 A 個管發現此狀 況後,也通報縣政府介入處理。由此可見,從轉介單、服務使用意願書到服務契 約書,服務單位不斷透過這些表格文件,來強化對於個案選擇的控制,以及確保 不會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搶走其到手的個案/利潤。

此凸顯了政策想像個案是在清楚自身權益的前提下選擇服務單位,但像阿華 阿姨和受訪者(C2)所碰到的個案一樣,被服務單位轉介並要求簽署意願書這些 事情,都是在其還不清楚長照服務輸送流程,以及其個人權利的狀況下就發生的,

使其在不知不覺捲入服務單位的利益競爭當中;而且這一切事情都早在 A 個管 接觸個案之前,所以我們也無法完全杜絕此狀況之發生,此即反映出真實世界是 如何可能與政策文本「個案是有能力選擇的」的想像完全背離。而此也呼應到陳 正芬與官有垣(2011:98)指出因長照服務的資訊不對稱性(Information Asymmetry)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長照服務涉及太多專業知識,但大多數民眾是缺乏這類知 識的;在此前提下,加上服務使用者及其照顧者也未必具有能力判斷和反映所接 受服務之好壞,因此政策假定個案具備選擇的能力與自主性,本身就是一個值得 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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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透明但淪為形式的派案機制

根據〈花蓮縣政府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管理要點〉之規定:「當個案無擇定 時,以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依轄內各項服務特約單位排序表輪派(頁 5)」。故花蓮縣政府便公告有不同服務項目之〈派案輪序表〉(圖5-5),但此類輪 序表僅會針對因為服務單位數量多、競爭特別激烈的服務項目,包括:居家服務、

專業服務、居家/機構喘息服務和交通接送服務,而表上也以文字再次說明派案 機制,並提醒 A 個管務必依此原則進行服務之照會,以彰顯政府對於長照服務 體系公平運作之重視。

從下頁圖5-5 可見,因為花蓮縣人口多集中於花蓮市和吉安鄉,故這兩區域 居服單位數量也最多,可以說是一級戰場。而平常無論是家訪還是電訪,為了達 到「提供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此原則,我都會將所有的單位唸過一次,確認案 家是否有要指定服務單位,或優先期待由哪一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然而對於那些 沒有什麼想法的案家而言,時常服務單位唸完,個案或其家屬還是一頭霧水,此 時才會由A 個管協助進行服務單位輪派。而所謂的輪派,就是 A 個管會打給輪 到的服務單位,說明個案的服務需求,並確認服務單位是否可提供服務;如可提 供服務就會照會予該單位,如無法則會再參考輪序表輪派下一家,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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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 5 花蓮縣居家服務派案輪序表

但是,光是建立輪序表並無法讓 A 個管完全取信整個長照服務體系,因此 為避免後續爭端,花蓮縣政府也要求 A 個管在與案家討論完照顧計畫後,須與 個案或其家屬簽署〈服務確認單〉36(圖5-6)。

36 此係根據〈花蓮縣政府辦理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管理要點〉:「應提供個案或其家庭照 顧者足夠資訊……,以民眾意願及獲得服務的即時性為優先原則,與服務使用者或主要決策者 討論服務計畫內容,尊重其意願,確認足夠的服務選擇權 ,並簽署服務確認單。」(頁 3-4)

再次重申派案機制,彰顯政府維持體系公平性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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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 6 服務確認單

由圖5-6 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服務確認單〉除了載明個案姓名、失能等級 和經濟別,最主要的內容在於使用的服務項目,以及選擇服務單位的方式。其中 在「選擇方式」一欄的四個選項,即是A 個管在與案家確認服務單位時會遇到的 四種可能狀況,也是政府亟欲得到確認的結果,所以欲透過此表單的設計來獲得 個案或其家屬的簽名背書。但在那些「逕行指定」、「同意……」和「因某原因,

自 O 年 O 月 O 日起轉換(服務單位)」的文字背後,不被看見的是服務單位如 何搶案,個案的自主性又是如何在這過程當中被稀釋,而使得〈服務確認單〉的 存在在建制的世界與實務現場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

政府透過此份表單確保 派案機制的落實,以回 應B 級單位的質疑

表達其對於A 個管派案機制公平性之質疑(FN_20200716)。因此,原旨在透過 會議召開解決服務使用者和家屬需求的資源聯繫會議,有時反倒更像是「A 級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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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套派案機制演變至今,對於「公平性」的關注早已甚過 當初政策設定以「個案最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但各種透明化的要求實際上也 未處理到B 級單位惡性競爭的問題,只是創造了一個看似公平的假象,反映了政 府對於此問題的漠視。此外,雖然政府最初對於派案機制的想像是立基於個案之 意願,並依序以照顧目標的達成、服務提供即時性與可近性作為媒合之原則,故 相當仰賴 A 個管對於個案的評估,以及對於社區長照服務資源之掌握。相較之 下,建立一張公版的輪序表,讓服務流程得以標準化,雖然是最直接且容易操作 的方式,因為它讓人為影響因素盡可能減到最低,但是 A 個管在這過程當中可 以發揮的專業角色已被削弱,這套機制的運作基本上也已脫離最初的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