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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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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倫理

一、社會科學研究的研究倫理

(一) 知情後同意:在研究進行前,我必須充分被告知受訪者有關研究的動機、

目的、訪談內容處理方式及結果呈現方式,並確定受訪者確實了解研究 相關資訊且同意。於受訪過程中,若有任何心理不適,受試者隨時擁有 拒絕回應或終止訪談之權利。

(二) 保密原則:訪談將收集個人基本資料,因此訪談內容的整理與分析必須 符合保密性和匿名性原則,且於訪談前事先清楚告知受訪者此研究會採 匿名方式進行,分析結果將無法辨別受訪者之身分。

二、建制民族誌的研究倫理 (一) 不傷害原則

朱元鴻(1997)指出,無論是因為題材、觀察的角色或是田野的特殊生 活方式,由於置身於最直接的狀況,民族誌我經常處於危險(risky)與骯髒

(dirty)的情境中;其中所謂的「危險」不只是身體、健康與性命安全的威 脅,更包括陌生狀況下情緒的驚慌,道德上的失措,或是身不由己的捲入非 法活動,最後還包括研究寫作與發表對於研究對象所可能造成的傷害。因此,

在進行資料整理與分析時,如遇到與政策法規衝突之經驗,我將秉持著指出 背後所隱含之結構性問題,而非去評論事情的對錯,更不會對於研究對象或 個別的案例去究責。

雖然社會科學研究強調「知情後同意」之原則,Campbell & Gregor(2004)

指出雖然知情同意書強調保密,但可能還是無法徹底消除報導人對研究目的 的疑慮。即便受訪者同意接受訪談,我事實上不可能對研究成果預先做說明 或解釋;若後來研究成果的發表與被研究社群的認知或期待相左,即使經過 研究前告知同意儀式,也無法解決此種矛盾(朱元鴻,1997)。因此,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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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與事後的溝通就顯得更為重要,我會努力透過關係的建立,讓研究對象能 夠與之站在同一陣線上,使彼此對於要對抗的建制體系能有一致的共識,也 是本研究期待能去促成之結果。

(二) 我在研究當中的位置

因本研究資料收集方法包含我對於自身工作場域之參與觀察,因此必須 理解組織對於揭露內部資訊通常相當謹慎小心,因為社會大眾可能會對組織 特有的過程、內容及語言有所誤解;非由組織委託且不在其控制下的研究,

可能會被視為具有潛在破壞組織順利運作的意圖(Campbell & Gregor, 2004)。 經過幾番思考及與指導教授討論,我嘗試釐清自身於研究中的位置,我 的研究指向的是整體的經驗,而不侷限在單一組織、單一A 個管上;後續在 資料分析和書寫上,我也將跳脫出各別組織的框架,而是去看政策文本如何 跨時跨地的對不同地方的 A 個管造成影響。因此,我不會去徵詢我所屬組 織正式的同意才進行此研究,同樣地我也不會期待受訪者要徵詢過其所屬組 織之同意再接受訪談;倘若研究對象對此一部分倫理有所顧慮,經我說明後 仍無法取得其信任,也不會勉強其要參與本研究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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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給」與「不給」的抉擇

在進入到本研究之討論分析之前,我想先帶大家認識現行長照服務輸送的流 程(下頁圖4-1)。首先,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到,個案無論透過何種管道進到長照 體系,一定是先由照管專員初步確認個案是否符合使用長照服務的資格。接下來,

照管專員可能會與 A 個管一起進行家訪,由照管專員「依個案問題清單核定補 助項目及額度」,然後再照會與A 級單位,並由 A 個管「確認照顧計畫/安排照 顧服務」、「引進照顧服務」及「定期追蹤」。最後,如符合結案標準23則進行結案,

不符合則會由照管專員定期進行複評,並由 A 個管持續提供上述三項服務。因 此,本研究便聚焦在此三項 A 個管主責的工作項目──「確認照顧計畫/安排 照顧服務」(第四章)、「引進照顧服務」(第五章)及「定期追蹤」(第六章)來 進行分析。

在這一章,我將先帶領大家進到「確認照顧計畫/安排照顧服務」此一工作 階段──依據照管專員對於個案的失能等級評估,A 個管會與個案或其照顧者討 論其服務需求,並協助連結各項服務資源。然而,由評估、需求討論和服務安排 所構成的這一套評估與補助機制,看似只是一種理性的資源分配模式,但事實上 這套機制背後反映著的是一系列對於個案、服務的想像,以及政府對於自身的定 位,更對政府、A 個管與個案三方的互動有著深遠的影響。以下,我將分享阿昌 大哥的故事,剖析長照體系如何透過評估與補助機制產生對個案的凝視,這樣的 凝視又是如何透過各種流程與規範傳遞到 A 個管身上?當文本背後所隱含的意 識型態與 A 個管本身的價值觀產生矛盾與衝突,A 個管又是否能憑藉著工作經 驗與知識的累積突破此困境?

23 結案標準係指個案死亡、遷移外縣市、已聘請外籍監護工/專人照顧、入住機構、無意願使 用服務,或失能需要等級不符合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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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1 長期照顧照顧管理服務流程與本研究章節之對應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9)。長期照顧照顧管理服務流程。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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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誰來決定「給」與「不給」?──阿昌大哥的故事

在擔任A 個管第 3 個月時,我遇見了阿昌大哥。在服務阿昌大哥的過程中,

我除了看見了政府如何透過界定服務申請資格,來建構對於個案需求的想像,並 合理化政府資源分配的邏輯。更驚訝於作為 A 個管的自己,在不知不覺之中也 因為工作流程規範,內化了這套政府對於個案的想像,並以之作為自身決策與行 動之準則,搖身一變成為政府的代言人。

一、建制的世界:一次性評估即可確認個案需求的假象

依據〈長期照顧給付與支付基準〉,個案經照管專員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或 稱CMS 等級,俗稱失能等級)達 2 級以上,即可使用包括營養餐飲服務(俗稱 送餐服務)24在內各項長照服務。但究竟一個失能等級達2 級的個案,他/她能 做到哪些事情,又無法做到哪些事情,其實並不存在一個清楚明確的判斷標準;

因為級數的產生是在照管專員填寫完成一連串照顧管理評估量表上的問題後,由 資訊系統自動計算出來的結果。因此,具備使用服務資格、失能等級第2 級的個 案,與無法申請服務的第1 級個案,兩者功能關鍵的差異何在,大概就只有系統 設計者知道。

第一次見到獨居,但尙具備自己洗澡、穿衣、打掃家裡之能力,甚至可以自 己騎機車外出就醫和買東西的阿昌大哥,當時還只是 A 個管菜鳥的我,對於照 管專員評估阿昌大哥為失能等級第2 級,符合長照服務使用資格,一開始其實沒 有抱持太多的想法。但是,問題出在目前正使用有送餐服務的阿昌大哥,既可以 自己騎車外出購買餐食,且距離案家騎車5 分鐘就有小吃店和便當店;從大哥在 其他日常生活之功能表現來看,理論上應該也具備備餐的能力,所以就對於大哥 的第一印象,我並不認為其符合送餐服務的服務對象條件。

24 為方便讀者理解,以下討論將以較普遍為大家所知悉的「送餐服務」來指稱營養餐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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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黑字寫下、清晰可見的服務規範,實務現場所遇到的狀況是多變的;在既定 的服務流程之外,確實也存在著許多模糊的空間,使得第一線工作者可以不只是 像機器人一樣執行政府的政策,也能夠有自己的思考、決策與行動。

三、關鍵文本:資源是給沒有能力而不是偷懶的人

除了工作流程以一次性的評估來確認個案需求有其值得討論之處,評估的內 容與服務資格的設定背後反映的意識型態同樣對於資源的「給」與「不給」有著 關鍵的影響。我們可以先看到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上對於送餐服務之說 明:

提供本縣符合家庭總收入2.5 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經 照管中心訪視評估之一般戶,未接受機構安置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 別照顧津貼者,因患病、行動不便,致生活無法自理,備餐困難,且 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

同時也須經照管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 級以上,始具有申請送餐服務之 資格。由上述文字可知,送餐服務所要服務的對象,須滿足兩項條件:一是個 案本身「備餐有困難」,二是案家「無人可協助」。針對第一項條件,個案須先 接受照管專員評估,確認其執行備餐這件事上的「失功能」。至於失功能如何判 定,從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照顧管理評估量表〉中對於備餐能力有以下四個能 力分級:

(一)能獨立計畫、準備食材及佐料、烹煮和擺設一頓飯菜。

(二)如果準備好一切食材及佐料, 能做一頓飯菜。

(三)能將已做好的飯菜加熱。

(四)需要別人把飯菜煮好、擺好。(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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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備餐能力的評估還不光指涉能否完成從計畫、準備食材、烹煮到擺盤 這一連串的步驟,連個案究竟是有能力但不願意做,還是真的沒有能力做,也是 這套體系列入評估的面向:

因為健康或老衰,導致無能力做這件事才屬於失能,「不會做」、「不 願意做」或「都有別人幫忙做」的情形,不算失能,請評估人員務必 確實探問個案的實際能力。(頁6)

言下之意,如果只是個案主觀覺得自己沒有辦法備餐,或縱使有此能力但因 為各種原因不願意去做,都不是政府認為的送餐服務對象。此概念就好比政府在 發放失業給付時,針對的是具有工作能力、有繼續工作意願,且確實有求職行為

言下之意,如果只是個案主觀覺得自己沒有辦法備餐,或縱使有此能力但因 為各種原因不願意去做,都不是政府認為的送餐服務對象。此概念就好比政府在 發放失業給付時,針對的是具有工作能力、有繼續工作意願,且確實有求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