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討論與結論
第二節 解構 A 個管所身處的長照權力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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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解構 A 個管所身處的長照權力地圖
在這一節我將聚焦於地方政府、B 級單位及個案/家庭照顧者與 A 個管之 間的互動,從第四至六章的討論延伸,來釐清長照體制內的權力關係與治理邏輯。
下頁圖7-1 為我根據文本分析、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所蒐集之資料,以長照服務 體系在花蓮縣運作之狀況為例,所繪製的長照權力地圖。
地圖當中包含幾個重要的角色分別為:(1)地方政府(社會處與衛生局/照 管中心),其中兩社/衛政主管機關底下除了各自針對所主責之長照服務項目設 有承辦人,另還有對於 A 個管工作執行具有關鍵影響的兩種角色,即職責偏向
「行政管理」的社區整合型服務計畫承辦人,以及職責偏向「服務管理」的照管 專員/照專督導;(2)B 級單位,其中依其提供之服務項目分別與地方社政或衛政 主管機關簽有契約並接受管理;(3)個案與家庭照顧者;(4)其他社區/社福/醫 療組織,例如:社區據點、醫院和提供其他非提供長照服務之單位組織。
在每一個角色旁我都簡要交代了在其在政策文本當中,其與 A 個管之間的 正式的來往或權利義務;其中實線的單向箭頭代表上對下的管理關係,而比較特 別的是A 個管與 B 級單位為虛線的雙向箭頭,因為 A 個管與 B 級單位在政府的 想像中同時存在「監督關係」與「夥伴關係」,但監督關係之強度又未若地方政 府對於B 級單位之管理來得有力。此外,在社/衛政兩地方主管機關之間的紅色 鋸齒狀的線條,則指涉的是在花蓮縣長照服務體系中社/衛政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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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2003 年頒佈之〈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第三年計畫〉即建議照 管中心的設立:「不應隸屬於任何一個局處,應為獨立的行政單位,並自行編列 其執行業務所需的預算,中心才能獨立作業,發揮實質整合與管控的功能。」(頁 571)Nies(2004)從國外發展整合照顧模式之經驗中也發現「不同制度系統間整 合不足」、「社政與衛政的工作文化上的差異」、「問責制度的設計」以及「為整合 而整合」等因素都可能造成執行上的阻礙與困境(引自李佩芳與鄭清霞,2019:
185-186)。故陳正芬與官有垣(2020:23)便指出未來地方如何透過行政體系的 協調整併,提升我國長照體系的整合性(integration)、權責性(accountability)
與各項長照服務的可近性(accessibility),將是我國長照政策發展之重要課題。
因此,若政府仍期待能以個案管理制度作為我國長照服務體系運作之主軸,行政 組織的權責分工與設計勢必是需要好好重新檢視與回應之問題。
二、是朋友還是敵人?──A 個管與 B 級單位之間矛盾的夥伴關係
在第五章我們曾討論到與派案機制共存的服務品質追蹤機制,形塑了 A 個 管與 B 級單位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但事實上少了 B 級單位的服務,A 個 管也無法只透過照顧計畫的擬定就滿足個案的需求,這使得 A 個管與 B 級單位 的互動變得相當微妙。因為與 B 級單位關係若建立得好,也有助於 A 個管工作 的執行,特別是在遇到困難個案時,如有 B 級單位的協助便有機會讓問題獲得 解決。受訪者(C1)在訪談的過程中也分享到其是如何與 B 級單位協商,讓個 案的問題可以得到解決。
我就開個陪同外出,因為就醫太貴了他沒有錢,我就會去盧居督……
我告訴你,跟居督要有信任感,還有一個好處就是:有些居督會看在 你的面子上說:「好啦!好啦!送你啦!送你啦!」這個對我們資源 比較少的地方,會有很大的一個益處。(IT-C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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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依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由居服員陪同個案就醫屬於「陪同就 醫41」此服務項目,但此服務項目1 支的給(支)付價格就要 685 元,且至多陪 同就醫1.5 小時;相較之下如使用「陪同外出42」此服務項目,相同的時間給(支)
付價格只要585 元。雖然我們都知道陪同就醫之價格較高,係因為居服員需要聽 取醫囑,所需付出的心力與單純陪同外出不同;但是在個案確實有就醫困難,又 礙於補助額度限制無法使用陪同就醫服務時,此時便考驗著 A 個管與 B 級單位 可以如何可以取得共識,更彈性地透過服務的安排來滿足個案需求。
但A 個管因為站在個案與 B 級單位之間,同時也肩負著確保 B 級單位服務 提供品質的責任,因此實際上與B 級單位得保持緊密又彼此獨立的關係,方可以 讓自己在個案與 B 級單位之間取得一平衡的位置。對此,受訪者(C1)有著相 當貼切的描述:
我覺得服務單位要對A 單位有信任感,如果你今天你這個 A(個管)
完全都偏服務單位,案家就會對你缺乏信任感;可是你完全偏案主,
那個服務單位就會對你缺乏信任感。(IT-C1:15)
因此,對A 個管來說,如何視不同的工作情境去轉換自己的角色,在監督服 務品質的過程中又不破壞雙方的合作關係,真的是一門學問,也考驗著 A 個管 的溝通協調能力。受訪者(C1)也在訪談過程中分享了自己與 B 級單位工作之 原則:
41 根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陪同就醫服務內容包括:協助掛號(含預約)、長照需要 者準備、陪同就診、聽取及轉知醫囑與注意事項。(頁22)
42 根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陪同外出之服務內容包括: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外出,
及注意安全。外出目的包括:購物、社交活動、辦理事務、參與宗教活動、用餐、散步、上下 學、定期式復健或洗腎、運動等。(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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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t al.(2005)對於此種整合照顧模式也提出了類似的觀察,指出政策時 常假設組織間與組織內(inter/intra)的工作者會遵循政策規劃共事,但到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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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李佩芳與鄭清霞(2019:196)透過觀察長照 2.0「專業服務」的提供情 形,探討我國在健康服務整合上的推動現況時,指出目前長照2.0 的制度規劃較 偏向Kodner and Spreeuwenberg(2002)所定義之「由上而下」模式,係以「完善 與優化組織運作」作為目標,在制度規劃的過程中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常是缺席 的,因此使得實務上的困境不被政策看見。因此,我認為在制度不斷修正的過程 中,事實上也非常需要來自第一線工作者,甚至是個案和其照顧者的看見與聲音;
這些不同的想法將充實我們對於長期照顧個案管理制度的想像,並由助於整個體 系的發展能更貼近服務使用者與地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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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一個工作環節仍待改善,無疑是種「指責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的行 為(王增勇,2003:170)。有鑑於上述論點在過去文獻中幾乎沒有被提及,各種不合理的事情又在A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