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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區的地理環境

第四節、 漢番之間的中介者

漢民初至臺灣,因不解番語、不識番情,而番民亦不解漢語、不識漢俗,所以 漢番之間為了商品交易、政令宣達或解決紛爭時,需要懂得漢、番雙語之人作為兩 方交涉的媒介。遂出現官府與熟番的社務處理人「社商」、「通事」,與深入生番 地進行商品交易的「番割」等職。

(一) 社商、通事

清領初期,社商、通事與番割幾乎都是通番語、識番情之漢人,這些漢通事很 多與各番社都有聯姻或結義關係。而兩者之別概視其是否具行政權責;後逐漸出現

「通漢語、識漢俗」的番通事來取代漢通事。但此通事制度終清之世未嘗斷絕151。 清代臺灣漢人任通事、社商等職,多具有剝削社番之惡名,飽受地方官或有識 之士批判,如康熙初諸羅知縣季麒光:「爾商歷年交販,曾有利益於前...爾社商竟 不相諒,終日磽磽,猶謂尚有良心乎?」 152;康熙中葉臺廈道高拱乾:「有司官役 於招商贌社時,需索花紅陋規,以致社商轉剝土番,額外諸求,番不聊生153」。

康熙末,清官廷為統治需要,所以「番社之餉責成于通事,猶民戶之糧責成於 里甲也。然民戶可自封投櫃,而土番性既頑蠢,不知書數,行以自封投櫃之法,勢 必不能;故民戶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154」;北路竹塹、南嵌與淡水 社等的情況是「各有通事,往來郡治。貨物自南而北者,如鹽、如糖、如煙、如布 匹衣線;自北而南者,如鹿脯、鹿筋、鹿角、鹿皮、芝麻、水藤、紫菜、通草之類155」。

但這些通事往來郡治番境、承理各項納餉辦差,卻因「社番不通漢語,而奸棍以番 為可欺,視其所有不異己物,藉事開銷,削無厭;呼男婦孩禾,註供役,直如奴奴 隸,甚或略賣;或納番女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無妻,各社戶口日就衰微156」。

由此可知,通事為漢民與各社社番交涉時的中介者,納餉辦差等事皆通事承理,

但清領前期,這些通事往往欺番嗜貪,引起社番反抗,如〈吞霄淡水之亂〉記載康 熙 28 年(1689)二月,吞霄通事黃申征派無虛日,所以「社番苦之。會番捕鹿,申 約先納錢米而後許出。土官卓个、卓霧、亞生等大譟,殺申及其夥十餘人」,後清

151 尹章義,〈臺灣開發史的階段論和類型論-代序〉,《臺灣開發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1989),

頁 15。

152 諸羅知縣季麒光,康熙 23 年至 25 年,〈論社商黃玉等文〉,《東寧政事集》。引自:《明清臺 灣檔案匯編》第貳輯第 9 冊,頁 125。

153 福建分巡臺廈道高拱乾,康熙 31 年至 34 年(推測),〈禁苦累土番等弊示〉,《臺灣府志》。

引自:同上註,頁 174。

154 陳夢林,《諸羅縣志》(1717),遠流本,頁 180。

155 同上註,頁 134。

156 黃叔璥,〈番俗雜記〉,《臺海使槎錄》(1722),史叢,頁 170。

廷出動參將常泰進剿,結果死傷眾多,復再遣岸里番繞山後夾擊。157

漢人深知通事一職有厚利可圖,所以吸引各路移民踴躍充任,在各方人馬中,

善長商賈的閩南四府之人最為積極。康熙 50 年(1711)隨知府渡臺的吳桭臣觀察到

「臺地當差、走遞公文,皆役番人。其所最苦者為通事。始,上官之用事,以其語 言各別,下情難通,且鄉城迢遠,並令催辦錢糧諸務,故用居台習久之漢人為之。

今則閩南四府之人皆營求而得,彼並不知番語云何。一逢新令到任在於會城,各即 懷鏹餽獻;新令利其所餽,亦不問其可否,輒即用為通事」158。而且眾多漢民欲以 通事之名圖利,所以官方雖僅僉一人為通事,但實則為夥數人或十數人,如各級衙 門之胥役。159

為了避免漢番交涉時,番民受通事所欺,有識之士主張應革除陋規以安番民,

如康熙年間歷任臺灣知縣、臺廈道、福建巡撫,熟知臺灣風土的陳璸,認為「番民 即吾民也。內地人民,自輸納正供而外,一切雜派,盡行革除。番民何獨不然?」

但縣官索之通事,通事索之土番,成為「日朘月削,以致舉家老少,衣不蔽體、食 不充飢;而又派買芝麻、鹿脯、鹿皮,搬運竹木,層層搜括,剝膚及髓,甚為土番 苦累。長此不已,必有意外之變,相應亟行革除,俾番民得相安於出作入息」160。 陳璸護番之心頗切,又認為「各番社自本朝開疆以來,每年既有額餉輸將,則該社 尺土皆屬番產,或藝雜籽,或資放牧,或留充鹿場,應任其自為管業。且各社毗連,

各有界址,是番與番不容相越,豈容外來人民侵佔?」161

由於通事成為斂財之職,形成「傳譯輸納非通事不辦。縣官每歲僉立通事,換 牌之時,有花紅規禮,自數十金至六七百金不等;重利稱貸,彙緣必得,而取償於 番,酷虐較社商更甚」之弊端,後經過諸羅令周鍾瑄通詳禁革,署令汪紳文再行申 禁,並令各社番可自舉通事。162

縱使乾隆中期以後,通事可由番民自行擔任,但實際情況還是「社中正副土目,

凡社番事務,悉聽正副通事裁奪。違者,該聽正副通事責處163」,也就是為官方布 達政令、納餉辦差的通事,在社中的地位仍凌於土目。當時漢民仍視通事、社丁首 一職為利藪,鑽充者多,以預先買囑廳胥,每於廳員交卸之際,輒朦混官員,或以

157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1722),史叢,頁 168。

158 吳桭臣等,〈閩遊偶記〉,《臺灣輿地彙鈔》,史叢,頁 22。

159 尹章義,〈臺灣北部拓墾初期「通事」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臺灣開發史研究》(臺北:聯 經出版社,1989),頁 265。

160 福建分巡臺廈道陳璸,康熙 49 年(推測),〈為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陳清端公文選》。引 自:《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貳輯第 9 冊,頁 244。

161 同上註,頁 245。

162 藍鼎元,〈與吳觀察論治臺灣事宜書〉。引自:《平臺紀事本末.平臺紀略.東征集.戴案紀略.

戴施兩案紀略》合訂本,文史叢,頁 56。

163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393。

侵虧屯餉、點卯不到見咎,撤牌示革。而漢民一入番卯,即向番社取盈充,視番為 俎之肉。164

竹塹社番原居於竹塹建城前一帶,雍正 11 年(1733)奉憲被迫遷往多水患的舊 社,乾隆 14 年(1749)再渡過鳳山溪北遷新社與枋寮等地,此期閩番間互動多,應 該有不少社番已習閩語、識漢俗,也應感受到塹城閩南人、社中閩南通事嗜利欺番,

還有因閩-番間的文化差異而無可避免產生的歧視。所以清代前期,這些由閩南人 士所擔任,特別是汲汲於利的漢通事,與熟番間的互動關係並非良好。

漢移民大舉進入北臺,漢番雜處以致雙方交涉事件日多,所以乾隆 33 年(1768),

專設駐彰化縣城之北路理番同知,管理淡水廳與諸羅、彰化二縣民番交涉案件。165 乾 隆 57 年 (1792),則改設臺灣北路理番同知,此後「南路臺灣、鳳山二縣命盜案 件請歸臺灣同知協緝;其北路嘉義、彰化二縣命盜案件請歸鹿仔港同知協緝。至淡 水同知與北路理番同知職分相等,應照直隸廳員之例,以臺灣府為兼轄,責令協緝 稽查」。166

(二) 番割

番割亦為漢番交涉,特別是雙方貨品往來之橋樑。清代關於番割的記載甚多,

歷任知縣、道員或各朝方志有不少描述,茲列舉如下:

道光《彰化縣志》:「內山居民,狡獪而通番語者,為番割。知番所嗜之物,購 與互換,名曰『擺流』。其利十倍。番出殺人,或互相攻殺,皆此輩之為也」167; 同治《淡水廳志》:「沿山一帶,有學習番語、貿易番地者,曰『番割』。販 鐵鍋、鹽、布諸貨,入市易鹿茸、鹿筋、鹿脯、鹿角出售,其利倍蓰;生番引重,

以女妻之168」;

光緒《臺陽見聞錄》:「以物易物,名曰『換番』。番首出山『換番』,名曰

『番割』」169

清末《新竹縣志初稿》:「有『番割』焉,學習番語,以鐵鍋、鹽布及硝、藥 諸物,入山斗換鹿茸、鹿筋、鹿脯、鹿角、金線蓮、蓪草、水籐、薯榔、番布(以 苧或樹皮織成,堅厚有紅紋)出售,其利倍徙」170

164 兼署福建布政使司事督糧道吳篪,道光 2 年 3 月 30 日 〈福建布政司詳覆酌議釐剔臺灣屯務近弊 由〉,《臺案彙錄甲集》。引自:《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參輯第 50 冊,頁 160。

165 朱景英,〈紀政紀〉,《海東札記》。引自:《海東札記.臺灣紀事.東灜識略.臺陽見聞錄》合訂本,

文史叢,頁 19。

166 文華殿大學士和珅(等),乾隆 57 年 5 月 8 日上奏〈為遵旨議奏改設臺灣北路理番同知事〉,《內 閣大庫檔案》。引自:《明清臺灣檔案匯編》第參輯第 40 冊,頁 305-306。

167 諸家,《彰化縣志.彰化節孝冊》合訂本,文史叢,頁 198。

168 陳淑均(1852),《噶瑪蘭廳志》,文史叢,頁 236。

169 諸家,《海東札記.臺灣紀事.東灜識略.臺陽見聞錄》合訂本,文史叢,頁 198。

170 鄭鵬雲、曾逢辰纂(1897-1898),《新竹縣志初稿》(南投:臺灣省文獻會,1993),頁 190。

由此可知,與通事相比較,番割雖不具官任性質,卻往往能深入生番地進行商品交 易,甚至成為漢人與生番雙方交涉的媒介,他們除了需解番語、識番情,還需要和 生番保持一定的友好度與信任感。

二、漢番中介者的族群屬性

乾隆 51 年(1786)林爽文起事,知府楊廷理以粵貢生張鳳華(原籍大埔縣的岸 裡社通事張達京之子)能使生番信服,故遣張鳳華前去密結各社生番,賞以布疋、

鹽菜等物,使伏內山要隘,而且「各社番眾俱踴躍從事」171。同治年間,李禮讓(C.W.Le Gendre)觀察在臺客家人與番人互動情景,在《臺灣番事物產與商務》中記載172: 「有一大隊下甲人...住於能知禮貌之土人地方,與閩人之泛海者雜住,自北至 南,隨在多有,未久即熟於土語。今多為土人所藉以收買鳥槍、火藥、炮子及中西 各種衣服、銅錫物飾、食鹽等件,復代販土人之鹿角、乾肉、熊豹等皮、薑、黃棃 果、蔴布、樟腦等件,兩相兌換。物件既多,獲利亦廣。得此一番貿易,兩邊並受 其利。

近日更通婚娶,故所得土人之山地益多;藉此基業,因以致富。財源既裕,用 以販運,故樟腦一項,必須讓此等人為之。某於舊年四、五月間,於此等人家曾到 數處。有一家住在烏蘭東邊山腳...其餘下甲人...皆視廣東諸族為主人,第聽其主調 度也。彼人皆納稅於土官。緣起初所得之地,皆由土官給憑也。彼人皆屯貨於下甲 城內,然後轉運到最近埠頭,售賣好價」。

近日更通婚娶,故所得土人之山地益多;藉此基業,因以致富。財源既裕,用 以販運,故樟腦一項,必須讓此等人為之。某於舊年四、五月間,於此等人家曾到 數處。有一家住在烏蘭東邊山腳...其餘下甲人...皆視廣東諸族為主人,第聽其主調 度也。彼人皆納稅於土官。緣起初所得之地,皆由土官給憑也。彼人皆屯貨於下甲 城內,然後轉運到最近埠頭,售賣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