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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的角色定位與工作職責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教組長的角色定位與工作職責

這一節主要分為兩個部分,首先將從法令跟文獻中來探討,分別為「特教組 長」在法源上的角色定位,還有「特教組長」的工作職責。

壹、「特教組長」在法源上的角色定位

當本研究在針對特教組長做探討的同時,研究者認為勢必得先對「特教組長」

的源由作某種程度的了解,而以下將針對其法源依據做論述。相關的法律條文,首先 先可在民國七十一年七月教育部頒訂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982)見到,其中 的第十二條有關國中、小學校行政組織之編製,「設有特殊班三班以上(含三班)的學 校,即設立一位組長」;未達標準者,則自特殊班級中互推一位召集人,負責特殊教 育相關業務。

民國七十八年四月時又修訂公布該條文為「設有特殊班級者,輔導室得依特殊 教育類別增設各組」(1989)。正因為如此,各校設立資優組、資源組、啟聰組等不僅更 有彈性,而且有更有法理上的依據了。只是因為,多數的學校受限於過去的觀念,因 此仍舊難以藉此改善以往特殊教育在學校內的發展困境,因此仍舊延續特殊班三班以 上的比例規定,以召集人的名義編制運作。

民國七十一年《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國中小行政組織的編制、

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修訂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條,乃至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修訂 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十條所定,「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設專責單位,各級政府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優先 任用相關專業人員。」由此可知,特殊教育行政不僅只有表象的文字倡導,而是愈趨 受重視相關人員的專業性。

民國八十七年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在《臺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發展願景中 亦提及,台北市特教工作之第一首要工作,即成立專責單位,設立特教科,並於各級 學校設立特教組,當然除了法令的訂定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更將其理念訴諸實現,

其具體作法即其在民國八十七年七月時籌備成立特殊教育科–第五科,專責處理北市 各級學校(含學前、國小、國中、高中、高職)的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並函令各級學校八 十七學年度起於輔導室設立特教組長,負責特殊教育業務的聯繫與推展。至此,特教 組長成為專司各級學校辦理特教相關活動的重要成員之一。

八十八學年度時,教育部委託國立台北師院特殊教育中心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工 作,而其所擬定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國民小學啟智類特殊教育班訪視工作實施計 劃》中,即在第二大項的行政人員編制及運用的第一小項人員編制方面,將特教組的 有無(有無負責啟智教育的行政單位(含特教組)),列為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良莠與否的指 標之一。

從上述法令的制定與制度面的推動,足見特教組長的設立是學校行政組織內,

應然與必然的組織單位,也是學校內辦理、執行特教相關活動的主要人員之一。(鄒 小蘭,2001)

貳、特教組長的工作職責

從上述特教組長法源上的角色定位,其實已經可以瞭解特教組長早已享有法定上 的授權、保護,因而倘若期待其肩負起一定的權責其實也是必然且應然之事。美國特 殊兒童委員會(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CEC)即明訂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職 責,包含規劃有效鑑定辦法、擬定合適個別化教育方案、爭取各方資源、指導協助所 有特教工作人員、進行研究與評鑑(毛連塭,1989)。由上述內容,可以知道美國對 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工作範疇期待相當的廣泛,期許其足堪成為第一線教師的有利後 援;但或許是因為上述的工作內容涵蓋的深度及廣度範圍頗大,所以哪怕就目前國內 的特殊教育來看上述工作內容,雖然大致上雷同,但實際上似乎還是有某些程度上的 差異。但由上述內容,我們仍可依稀窺見在國小從事第一線特教行政工作的特教組長 的工作概況。

謝文全(1993)認為特教組的工作執掌為策劃本校特殊教育實施方案、特殊班級 兒童的調查、鑑定與編班、特殊教育班級的教材蒐集與編選、特殊教育班級學生個案 之處理、其他有關特殊教育班級事務之協調處理等。在從謝文全的觀點中研究者發 現,與美國類似的是特教組長一職其職責範圍依舊相當的廣泛,其角色定位在特教工 作推動上更可說是相當的重要。根據謝文全上述內容,研究者亦發現其所描述的特教 組長工作職掌已經相當的鮮明;不過,就研究者認為其描述其實比較近似於目前國內 較小規模學校的特教組長工作現況,尤其是有兼任特教班教學的特教組長,而不是專 任且僅負責普通班科任的特教組長。王天苗(1999)認為因為每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 差異甚大,且隨著障礙類別、障礙程度不同,及伴隨其他的障礙的不同,而有不同的 個別需求。因應此需求,學者倡導學校應該以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為中心,結合不同 服務資源以形成特殊教育服務網,使所有身心障礙學生都能在充足完整的教育資源及 服務系統下,在主流教育環境中與一般學生接受教育共同學習,並受到學校所有行政 人員、老師及同儕的接納及支持。

依據民國 88 年 1 月 27 日教育部訂定之《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 法》,其第二條規定指出,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需組成專業團隊,並得依學生之需求彈性調整。通常一講到學校專業 團隊的建立,往往就會讓人想到學校組織中的特教推行委員會;這是一個由校長擔任 主任委員,並匯集各處室組任、各學年主任、家長會代表、特教教師代表、特教學生 家長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員的常設性組織,其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負責校內的特殊教育 工作推動、建立學生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召開安置會議、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案件、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與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等六大項工作。

鄒小蘭(2001)整理指出,以學校本位模式建構了學校行政支援的網絡(圖 2-1),

是以學校內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 法」設立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為規劃、協調、參與的行政組織,校長與輔導 主任為幕後推手,而特教組長則是執行特殊教育計劃的靈魂人物,不論是校外的支援 單位與機關,或校內的支持活動與項目,特教組長是支援系統中直接與間接支援的最 佳的橋樑。

圖2-1 學校內特殊教育支援服務系統架構

資料來源:出自鄒小蘭(200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 95 年 7 月 25 日會議修訂的《台北市各級學校特教推行委員 會之組織及執掌》則詳盡的羅列出各職務執掌的細項分工。其中規定特教組長為學校 特教推行委員會的秘書,依權責必須執行以下幾項工作:1.擬定行事曆及各項計畫與活 動 2.執行特殊教育各項工作事宜 3.依據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辦理學生入班相關事宜 4.

召開教學研究會、個案研討會、家長座談會、行政協調會…等會議 5.與行政單位、普 通班教師協調特教相關事宜 6.依特殊學生需要協調課程內容及編排課表 7.辦理各項特 殊需求學生鑑定工作及安置適當班級 8.邀請校外專家專題演講,籌畫及辦理各項特教 研習活動 9.提供普通班教師及特教班學生家長諮詢 10.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11.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考場及監考。

民國 95 年 8 月 9 日由台北市教育局所修訂的《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 支援及工作職責要項》,在這一份工作職責要項中為了落實辦理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 行政分工合作及相關支援配合,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整合性服務,詳盡的規定了十二類 校內職稱與其他相關支援在特殊教育應有的工作職掌,其校內人員依序為 1.校長 2.輔 導主任(主任輔導教師)/教務主任 3.特教組長 4.特教教師 5.普通班教師 6.教務處 7.訓 導處/學務處及教官室 8.總務處 9.輔導室 10.實習輔導處 11.會計室 12.人事室,而相關支 援則包括 1.教師會 2.家長會 3.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至於在特教組長的部份,其工作職責共有二十一項,其內容依序為:1.擬定行事曆 及各項計畫與活動。2.執行特殊教育各項工作事宜。3.依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辦理相關 事宜。4.辦理特殊教育教學研究會、個案研討會、家長座談會及行政協調會等會議。5.

與行政單位、普通班教師協調特教相關事宜。6.依特殊教育學生需要規劃課程內容、編 排課表及師資安排。7.辦理各項特殊需求學生鑑定、轉銜工作及安置適當班級。8.邀請 專家學者辦理專題演講,籌劃及辦理各項特教研習活動。9.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案件。10.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特殊考場及監考。11.協調相關處室規劃特教學生安置班級

及教室位置。12.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昇校園融合教育理念。13.提供教師、學生 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服務。14.提供各項特殊教育相關資訊,如專業知能、活動訊息及 研習公告。15.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突發狀 況或緊急事件。16.採購教學所需設備器 材。17.提供特教教師各項行政資源。18.引進相關專業資源並統籌規劃運用。19.協助規 劃校園無障礙環境。20.協助更新校園無障礙環境網頁專區資訊。21.其他相關事項。

及教室位置。12.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昇校園融合教育理念。13.提供教師、學生 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服務。14.提供各項特殊教育相關資訊,如專業知能、活動訊息及 研習公告。15.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突發狀 況或緊急事件。16.採購教學所需設備器 材。17.提供特教教師各項行政資源。18.引進相關專業資源並統籌規劃運用。19.協助規 劃校園無障礙環境。20.協助更新校園無障礙環境網頁專區資訊。21.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