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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會工作變革之契機

第一節 現行模式之問題

壹、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現行合作模式之問題點 一、政府採購法的窠臼

政府部門必須透過採購程序方能將相關社會工作業務委託予專業的民間團體 辦理,例如兒童早期療育發展業務、公共托嬰服務、居家服務、老人、身心障礙 者服務、單親家庭服務、新住民家庭服務、兒童及青少年服務等。因此,招標、

決標、履約等採購過程常出現之問題,即可能化整為零潛藏於各採購案中。加以 社會工作團體各有擅長領域,彼此之間存在既競爭又合作之關係,經費多的標案 大家搶,經費少或困難度高的標案,行政部門還得拜託來投標,原本公、私協力 的制度,淪為討價還價的販場,公共服務品質管控之難度便隨之升高。

整個採購過程中,機關方面的問題,主要來自於法律對公務員賦予之特別民 事、刑事及行政責任,造成「自保」心態,造成採購規劃及履約管理上之阻礙。

採購案涉及之專業領域廣泛,若承辦人員之專業能力、各方人員整合性不足,將 對公共服務輸出的品質及推動造成極大影響。廠商方面的問題可能有欠缺專業素 養及便宜行事之心態,社會工作服務本身是質化的東西,因應履約要求而硬加以 量化,品質良莠難以衡量。此外,少數團體僅重視與政府機關間人際關係的建立,

卻對契約管理之重視程度不足,也是造成公共服務之提供陷於採購框架之原因。

二、術業有專攻-見樹不見林

社會工作是政府施政一大主軸,也是人民一大期望,其立論基礎不外乎民胞 物與、同舟共濟。公部門面對此一大課題,在經費及人力有限的環境下,將不少 社會工作業務委託予專業的民間團體辦理,形成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此種公 辦民營方式如果機關與民間團體各居本位主義,自恃專業學養與能力高於對方,

那麼衝突便會影響履約品質。此外,將社會工作切成各種領域,雖可收專業分工 之效,惟可能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弊病。

貳、我國行政法人在各領域推行概況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資料,行政機關「行政法人化」是自1998年推行「政 府再造」以來所產生的新作為,目的在不增加政府支出,以彈性及企業經營的管 理方式,追求更佳的效能與成本效益,以確保公共服務的達成績效與服務品質。

其推動歷程如表4-1。

表4-1、推動行政法人相關紀事表

時間 推動行政法人相關紀事

1998年起

行政院頒布「政府再造綱領」,期望打造企業化政府,重點包 括組織再造、人力及服務再造與法制再造等三大面向,隱含對 政府組織型態重新改造的思考。

2002年5月 行政院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組改會),

負責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

2002年8月 組改會通過機關業務檢討原則,確定朝「去任務化」、「委外 化」、「地方化」以及「行政法人化」等四方向進行改革。

2002年12月至 2003年3月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配合推動「行政法人化」,邀請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研擬「行政法人法」草案,作為我國行政法人組織

架構及運作機制之導引。

2011年4月 「行政法人法」於2011年4月8日完成三讀程序、同年月27日公 布施行。

2014年4月

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 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設置條例均於2014 年4月施行,並陸續揭牌運作。

2015年1月 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於2015 年1月施行並揭牌運作。

2016年1月 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於 2016年1月20日施行。

2016年5月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於2016年5月25日經總統令 廢止。

2016年8月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公布,

自同年8月15日起施行。

2017年1月 「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於2017年1月17日公布。

2017年7月 「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於2017年6月19日公布,自同 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表擷取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法人專區網站28

由上表我們可得知目前中央機關已改制為行政法人者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 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

分析這4家行政法人營運績效評鑑報告,發現除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任務性 質特殊,不強調自籌款比重外,其餘3家在自籌款部分改善空間極大,例如國家災 害防救科技中心2015年度自籌收入目標值為41,005千元,其中,來自政府40,975千 元、非政府機構30千元。實際自籌收入為政府來源117,039千元,非政府來源為22 千元29。目標達成率雖高,但非政府來源之自籌收入比例實在太少。國家運動訓練 中心2005年度自籌款達成率為6%,主要來源是贊助廠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通篇 評鑑報告30未提及自籌款達成率,僅於各館所分別評鑑欄位中以財務構面評分方式 呈現,雖均有80分以上,但與行政法人任務目標特別相關的財務自主數據闕如,

實有違評鑑目的。綜上,目前行政法人財務自主性仍非常貧弱,多數仍須仰賴政 府補助或委辦計畫。

至於非財務層面的績效,各家2016年評鑑報告均給予總分80分以上之評價,對 任務之達成普遍給予肯定態度。這或許是基於人事、行政及會計制度之鬆綁,現 有中央層級之行政法人均能發揮彈性以達成政策目的及效能之故。

地方政府所推動之行政法人,以高雄市政府之「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 構」為濫觴,新北市、臺中市及臺南市亦推動設置若干地方行政法人。或許是剛 成立不久,其具體評鑑結果尚未見諸於世。

2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法人專區,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167&mid=148(最後瀏 覽日:06/20/2018)。

29 該中心105年度評鑑報告

30 該中心105年度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