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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壹、社會福利與社區工作結合的需求(案例一)

社福對象往往透過里鄰系統9發現而透過社區系統10獲得協助:

作者於高雄市旗山區公所任職里幹事期間,曾於2013年接觸到案例一家庭,這 是個核心家庭,一對夫妻,妻及2位子女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為低收入戶,全家 僅靠丈夫一人務農兼做資源回收維生。子女為學齡兒童,受有特殊教育,家庭支 出龐大。惟太太欠缺工作能力與動機,筆者發現問題後,心想雖有民間慈善團體 願意提供短期物資濟助,但長期下來也不是辦法。於是透過社福中心希望能轉介 該案至相關的就業輔導機制,社工才赫然發覺竟有此脆弱家庭。爾後,經社工多 次詢問是否接受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均遭婉拒,經過1年後,始由社區志工之勸導 與轉介,個案甲家庭之妻終於願意走出家庭,接受住家附近理髮店的短期訓練後 就業。由此案例可知,社福中心針對個案的保護或經扶措施,原則是被動接受通 報方才啟動調查、訪視。在此之前,往往必須仰賴個案親友、鄰居、社區、政府

9 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所謂之「里」「鄰」

10 社區(Community)依社會學之定義為,一特定界線之人口集團,具有共同活動或服務中心,且 居民具有相同之集體行為與意識,謂之。(陳月娥,1993)。

部門或其他團體之通報。而在發動調查、訪視之後,礙於內部作業規定,提供之 資源常無法切合個案之需求。如無社區志工之介入,個案恐永遠待在家中,坐困 愁城。此案例中,社區志工在連結職業輔導、訓練團體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

貳、社會福利與長期照顧工作結合的需求(案例二)

需長期照顧之長者疑似被遺棄:

作者曾於2015年接觸到案例二長者,長年臥病在床,只有1位身心障礙之外甥 孫女陪伴,之所以用「陪伴」詞彙,而不用「照顧」一詞,代表其未具照顧能力,

不僅不會為其翻身擦背,甚至大小便清理均草率了事。作者在通報旗山社福中心 之後,社工很積極地找來了個案子女,惟子女自稱本身也是經濟弱勢,無法負荷 看護費用,且因為跨縣市社會福利系統查核費時,程序上無法立即給予安置或安 排照服員等相關公共資源投入。經由社工聯繫民間長期照顧機構,其願意提供短 期照顧者喘息服務,同時聯繫民間社會福利基金會無償借用身心障礙者輔具方才 暫時解決該年長個案之問題。然而無償服務終究無法長久,個案後來於2016年往生,

所積欠之長照費用無人繳納,只得由長者之相關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充抵,此間 所衍生之民法債務及繼承責任問題,為長照機構普遍面臨之風險。

政府推動長照2.0特別強調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長照服務體系,並規劃推動試 辦社區整體照顧模式,預計在各鄉鎮設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複 合型服務中心(B級)」-「巷弄長照站(C級)」的社區整體照顧模式11,可見社 區未來將扮演長期照顧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環。惟高雄市政府將長期照顧業務劃歸 為衛生局管轄,並於地區衛生所設立照管中心,與現行社區主管機關為社會局並 不一致。衛生局、社會局之間勢必有個溝通聯繫機制,現行之A機構聯繫會報各地

11 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https://1966.gov.tw(最後瀏覽日:06/20/2018)。

區落實成效尚待觀察,惟以筆者之經驗,即時性尚待加強。

參、社會工作計畫案申請單一窗口的需求(案例三)

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案需要政府提供單一窗口之輔導:

作者因工作性質因素常與社區發展協會接觸,社區發展協會長期受政府經費 補助,擔綱最基層社會服務提供者,發展多年實有若干問題浮現:2017年某社區發 展協會有意申辦長照關懷據點,同時間也對農村生態保育計畫案有興趣,惟主管 機關分屬不同局處且橫跨中央與地方機關,2個機關地理位置更是相隔90分鐘路程,

社區發展協會計畫撰寫人遇到問題也只能電話或網路聯絡,遇有雙方見解差異口 頭難以溝通需要面對面會談或會勘的情形時,時間與通勤成本便是一大負擔。且 政府輔導的業務日漸多元,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意願與能力往往有所落差,在行政 程序繁瑣且主管機關位於都會區的背景下,社區發展協會申辦各種計畫的流程經 常淪為「退件-補件-再送件-將就通過-下一站…」之惡性循環,加以舟車勞 頓,久而久之社區發展協會對於承接高挑戰性業務自然興趣缺缺。是以,如果地 方機構設有「單一窗口」專職輔導社會工作者,在行政程序或專業領域上提供即 時就近之諮詢服務,應可提升社會工作效能。此單一窗口雖可由各區公所社會課 承辦人擔綱,然社會福利業務日趨龐雜12,區公所人力又面臨精簡與流動率高之困 境,社會課社區承辦人往往要負擔其他社福業務,三頭六臂下,恐無法提供讓社 區幹部滿意的輔導品質。

12 例如:2018年新增2歲以下育兒津貼服務,2019年預計擴大至4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