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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工作現時之困境

第一節 社會福利

壹、資源分配存在不公平現象

社會工作團體資源大致可分為金錢、物資、人力與知識力等四大類。金錢來 源主要是募款收入及接受政府補助或承接採購案之所得,在此先簡單分類為民間 資金與政府資金,民間資金主要來自募款,募款來源有的團體甚至包含國外。物 資來源主要是捐贈,其中企業捐贈是大宗,此與我國產業以中小型傳統企業為主 有關,而此又涉及宗教信仰、節稅考量及社會風氣,值得深入探究。人力來自就 業市場,多半畢業於社會工作相關科系。而知識力則與各團體經驗傳承及交流能 量有關,所展現出來的是各類講座、訓練、宣導、導覽及培力課程等活動。知識 力資源存在城鄉差異,都會區擁有較多資源,非都會區則較少。人是知識運用的 載體,知識力資源少同時也代表人力資源少,反之亦然,形成強者恆強,弱者恆 弱之現象。

至於資源分配扣除基本的人事及行政成本後,大抵可分為直接支出與間接支 出,直接支出是將金錢、物資、人力與知識力等四大類資源直接給予收受對象,

間接支出是指透過中介機構評估、分析後再給予收受對象或者是以職業訓練、輔 導就業及壓力轉移等方式提供。分配過程中常見幾種不公平現象如:公、私部門 各司其政,導致同一個案接受多種來源之救助,與之對應的是眾多邊緣以外之待 援個案未能分配,甚至有更多值得關注之個案未被發掘。此外,尚有公部門資源

流向太過於分散的問題,此或與政治考量有關,又或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關。總之,

綜觀社會工作流程從發現、通報、訪查、協調、資源輸送等,或多或少存在不公 平情事,此或與資訊不流通、不對稱有關。茲討論如下:

一、經常求援者佔據資源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救助對象,之所以成為受扶助對象,主要 因為欠缺工作能力與動機,縱然其於法律上尚具工作能力15,實質上根本無法投入 就業市場。倘其染上酒癮、菸癮、慢性疾病(糖尿病、洗腎、高血壓等)、重大 傷病(癌症)甚或是毒癮等,或者是家中有重病長者、或是尚在就學之子女,日 常開銷將會很龐大,而超出社會救助金所能扶助範圍。此類弱勢者經常透過區公 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是民間慈善團體等各種管道求援。其是否適合接受援助,

且所需之現金、物資等資源額度或因法規(通常僅為內部規定)或因資源提供者 設定資格限制而仍需區公所里幹事調查釐清。個案或因遭拒後,心生不滿;或因經 常受到援助而一再求援,造成行政人員不少困擾,甚至造成資源分配的不公。

二、實質貧困者受援不完整

拜量化寬鬆等經濟環境因素所賜,國內不動產價格節節上升,若所有權人僅 係持分,因其他所有權人不同意或特殊狀況如祭祀公業等因素無法分割,造成所 有權人因財產價值增加而失去補助資格。此類對象生活貧困,經濟上實質陷於困

15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規定: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

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但如果是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 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 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 (5)獨自扶養6歲以下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 工作。 (7)受監護宣告。

頓卻無法享有法定之社會福利,而導致求援情事經常發生。由於不符合法定資格,

必須轉介民間資源,轉介管道常因不同行政機關而有所不同。管道較少之地區,

弱勢者所接受到的援助往往無法滿足其基本生活所需,管道較多之地區,弱勢者 所接受到的援助反而超出其基本生活所需甚多,造成資源分配的差異性與不平等 的現象。

三、投注過多精力在經濟類扶助對象而忽略弱勢背後原因

社會工作在福利資源提供上,偏向經濟弱勢扶助對象,這與民情有關,事實 上多數個案均以獲得實質經濟補助為滿足,資格不符合者往往千方百計尋找法律 漏洞,而行政人員也費盡苦心努力審核妄圖闖關者或者努力為真正貧困但因不動 產共有等因素而無法獲得救助者。民眾為取得福利資源而不惜採取關說、投訴、

溝通、申覆、訴願甚至行政訴訟等手段,只會造成行政成本的浪費,與無限循環 無謂耗費的時間,也會嚴重衝擊承辦人員服務熱忱。然而,施政上,為何會弱勢 的原因卻很少著墨。例如,單親家庭為何會單親,夫妻是否因家暴離異?是否因照 顧子女或高齡父母等問題而離異?低收入戶是否因疾病、身心障礙而失能無法工作?

弱勢者子女是否獲得妥善照顧?弱勢者子女教育資源是否合理分配? 這些背後原因,

單純是弱勢者本身造成的嗎? 還是大環境造成的? 影響的是整個家庭?還是單一個 人? 如果政府花費多一點心思,在施政上調整資源來致力於平衡弱勢者背後原因,

或許能減少弱勢者的數量。

貳、個案的發現仰賴社區、里鄰系統

一、我國行政體系中,里鄰系統尚稱完備,且具獨特性。

我國地方制度除省這個層級外,分為三級制與二級制2種,第一種為縣(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轄下之村(里)辦公處。第二種為直轄市政府-區公所

與其轄下之里辦公處。各鄉(鎮、市、區)公所所轄之村(里)辦公處又設置若 干數量之「鄰」編組,原則是以每70戶或200戶為1鄰16,在偏鄉地區甚至10戶即設 有1鄰,鄰編制可謂周密到戶。而鄰長是由里長遴選擔任之,受里長指揮監督17, 而里長是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按地方制度法係接受各鄉(鎮、市、區)長指揮監 督18。同時,各鄉(鎮、市、區)公所亦於每個村(里)設有辦公處,派駐村(里)

幹事輔佐村(里)長,是以,每個村(里)至少有里長及里幹事計2位廣義公務員 為人民服務。

其中村(里)幹事職責以「高雄市政府里幹事及里辦公處事務處理與考核要 點」來看,有推行政令、家戶聯絡訪問、調查推薦里民之善行義舉、反映民意、

里辦公處之印信典守與公物之管理維護、里辦公處證明事項、里民各種申請事項 之協助代辦、辦理鄰長會議及其他各種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辦理鄰編組、市容 查報、社會救助、老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等事件之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事件、家庭暴力事件及性侵害案件之協助通報、防治與訪 查、分送役政通知單及徵集令、役男身家與徵屬調查及查報兵役資料、守望相助、

敦親睦鄰事項及協助春安工作、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務工作、協辦災害防救法規 定之各項災害預防、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協辦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辦理里長交辦事項、辦理區公所交辦事項、其他依法令應行協助或辦理事項等零 零總總共計21項,可見村(里)幹事被賦予深耕基層之重責大任,若能稱職表現,

可謂當地之「土地公、土地婆」。綜上所述,倘政府及社會工作團體能妥善運用 上述里鄰系統,必能使社會福利、社會安全及社區發展等工作順利推行。

16 以高雄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辦法第四條為例。

17 以高雄市政府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為例。

18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 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二、我國亦有非屬於行政部門的社區系統,具補充里鄰系統之功能

我國社區發展歷史淵遠,自1968年內政部頒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在當時 既有的鄉村組織中再規劃為4,893個「社區」迄今(民國107年)已有50年。

50年來篳路藍縷,核心任務從早期公共與生產建設,逐步加入了福利建設,

爾後公共與生產建設逐漸退出舞台,改以公民參與、市民主義為理念基礎的社區 營造工作為主。社區發展協會或相類之社區工作團體(例如愛鄉協進會)慢慢走 出自己的特色,縱然先天上免不了有著與里鄰系統糾葛不清之紛擾,但畢竟組織 成員與地理範圍相類似且具有相同公部門行政機關(區公所)輔導陪伴,故其具 有補充里鄰系統之功能,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三、社會工作與里鄰或社區系統之結合度不夠

社會工作團體或因對里長、里幹事不熟悉,或因為不喜歡跟公部門打交道,

因此習慣透過社工員及管區警察尋訪保護性個案。加之里長、里幹事所掌握之弱 勢民眾名冊,社會局也會有,因此經濟扶助類個案,社會工作團體也可透過社會 局體系取得相關資訊。然而,這是針對已知的個案,如果是未知的、潛藏的個案 呢?里長、里幹事平常即應建立人脈、消息管道,並明查暗訪轄內住戶狀況,特 別是法律規定受保護應通報案件,除非籍在人不在19且無在地親友之個案,否則透

因此習慣透過社工員及管區警察尋訪保護性個案。加之里長、里幹事所掌握之弱 勢民眾名冊,社會局也會有,因此經濟扶助類個案,社會工作團體也可透過社會 局體系取得相關資訊。然而,這是針對已知的個案,如果是未知的、潛藏的個案 呢?里長、里幹事平常即應建立人脈、消息管道,並明查暗訪轄內住戶狀況,特 別是法律規定受保護應通報案件,除非籍在人不在19且無在地親友之個案,否則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