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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行政法人是藉由法律的創設,打破以往政府、民間體制上的二分法,在傳統 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法人,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及民間辦理的公共事 務,改由行政法人來處理 。行政法人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 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 立之公法人。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 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也因此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如要轉型為行政法人首先 須符合上開三個要件。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經由相關訪談得知,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如高雄市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人 民對他是有所期待的,尤其是社區工作團體,故賦予其更專業的能力是有必要的。

民間團體專業性足夠,但並非每個團體都能進入公、私協力治理網絡。加上行政 機關先天上受制於程序及稽核考量,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始終難以提昇,如由民 間團體組成行政法人團隊,運用其專業管理智能,或有可能改善。

我國社會福利支出龐大,成本效益與經營效能將來會是施政的重點。施政成 本得以科技來降低,經營效能得以強大的橫向聯繫能力來促進。現有行政機關業 務龐雜、人員流動率大,行政作為考慮過多,例行公事能妥善處理,但要積極處 理新型態、新觀念事務,則難以期待。如果無法做到科技導入與強化橫向聯繫,

那政府就應該考慮將該行政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勸募,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社會工作是需要龐大資金的,政府預算有限 背景下,不足部分唯有募款一途。而募款必須依照「公益勸募條例」進行,惟各 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47

保護案件,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保護案件處理過程有很多地方需要公權力介 入,特別是預防及處遇程序,故不宜全由民間辦理。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社會福利機構行政法人所統合的業務包括有社會福利、社區發展與營造以及 長期照顧服務(C級為主),並且以資金、物資、服務及知識等資源整合中心為 主要任務。若不包括社會安全業務,其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相對較低。

壹、社會工作需要具整合功能的行政法人

一、促使社會福利與社區工作結合

行政法人有機會改善現行體制是各行其是的弊病。尤其社會福利工作重點在 於如何發掘未知案家,如何照顧邊緣案家。一個具凝聚力的社區,居民具彼此守 望相助精神,相對容易發現與照顧弱勢族群。一個由民間團體所組成團隊經營的 行政法人,透過原本既有的社會連結,撇開過去行政機關繁冗之程序與過多政治 考量,相信能夠促使社會福利與社區工作結合。

然而,社區工作團體長久與行政機關搭配,彼此熟稔默契良好,貿然改以行 政法人之團隊接觸,勢必有一段磨合期。

47 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

二、促使社會福利與長期照顧工作結合

政府所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仰賴龐大財政支援,且人口老化趨勢短期內不可 能逆轉,多元多樣的資金來源規劃必須及早著手。使用者付費、長照存摺及社會 企業等概念有必要趁早導入。多數民眾願意捐點小錢作慈善,前提是要善款善用,

也因此大型具知名度或具宗教性質之慈善團體相對容易募款。倘若透過公益慈善 活動累積長照基金,例如購買社會企業之產品及服務,除幫助社會企業從事公益 慈善活動,也可累積自身之長照存摺。而該社會企業得以捐贈手段將善款投入該 行政法人之經營,亦得以透過行政法人之經營,於社區長期照顧服務據點累積經 營管理經驗,得使社會福利與長期照顧工作結合。

三、促使社會安全網與社區結合

於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設有「集中派案中心」,統一受理並分配案件給社工人 員,並設置協調會報統合民政、警政、教育、社政等機關。由於社福機構行政法 人非行政機關,社會安全網當中,涉及公權力層次較高者,仍宜由行政機關如在 地之區公所執行。涉及公權力層次較低者,透過民間團體所形成之行政法人團隊,

可深入社區廣為布建,使社會安全網與社區結合。

四、促使金錢、物資、人力資源庫及知識庫之整合

金錢方面,行政法人得以法律賦予之資格從事公益勸募,半官方色彩亦得以 增加民眾之信任感。物資方面,行政法人得就現行實物銀行模式以物流網概念建 構資料庫,以發揮統合資源、分配資源之最大效用。人力資源庫方面,國家社會 培育眾多之人才,應有讓其適才適所之管道,尤其將來強調社會安全網及長期照 顧服務,專業社工人員及照服人員益形重要,有資料庫可使人力之招募、培訓及 聘用更為順暢。知識庫之整合最為重要,除政府部門講究資訊公開之外,民間團

體多半將其看家本領藏私自用。知識或資訊之整合、分析或能為社會工作帶來新 發現,從業人員亦得節省學習成本,得以最快速度進入狀況以提供最佳的服務。

貳、民間社會工作者能量需要提升

社會工作非常多樣化,社會工作團體也深具多元性。其中,社區發展協會其 性質雖屬民間社區工作團體,惟長年在政策引導下,係由政府扮演主導之角色,

其定位已實質具備半公半私之性質。加上政府長期將大量資源投入其中,從而產 生某種預算排擠效應,間接影響了其他社會工作團體分配資源之公平性。況且,

中央主管機關各有其分工,如內政部掌管社區發展、衛生福利部掌管社會福利及 長期照顧服務等、文化部掌管社區營造、農委會掌管農村再生等。多頭馬車下,

社區發展協會在申請計畫前,往往要參與各種培力訓練方具備基本能力,不同計 畫分屬不同部門,一來一往間影響了效率。加上社區幹部流動頻繁,具企劃、執 行能力者或因行政效率、或因經費無著或因私人因素,往往無法久任,形成人力 資源之浪費。是以,社區工作團體亟需一個專責機構(單一窗口)負責專業培力 與行政輔導。現有高雄市社區願景培力中心是一個好的開始,然其本質仍是一個 民間團隊,行政輔導能力尚需整合公部門或準公部門方能發揮功效

各社會工作團體具有不同功能角色定位,亦有各種影響其功能角色之因子,

行政法人之成立並非為了整併其組織,而是要將各社會工作團體之決策及資源分 配層面整合,使各社會工作團體之正面功能角色得以擴大發揮,其負面效應得已 降低甚而消失。本研究指出,行政法人有機會透過科技導入等方式將各種資源與 業務整合,並落實單一窗口等服務,使地區民間社會工作者提供更具效能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