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知名社區模糊德爾菲及層級分析法調查結果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五節 知名社區模糊德爾菲及層級分析法調查結果

本 研 究 於 專 家 德 懷 術 及 層 級 分 析 法 (AHP)結 束 , 確 立 4 項 主 要 素 及 其 下 19 項 次 要 素 權 重 比 例 後,為 避 免 本 研 究 前 述 結 果 未 能 符 合 社 區 的 實 際 需 求,遂 挑 選 已 具 備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雛 形 (擁 有 豐 富 資 源、已 發 展 導 覽 解 說 項 目 之 較 知 名 社 區 )進 行 模 糊 德 爾 菲( Fuzzy Delphi)及 AHP 調 查 , 再 與 專 家 德 懷 術 及 層 級 分 析 法 的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

一 、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發 放 及 結 果 分 析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共 發 放 12 份 問 卷 , 回 收 10 份 有 效 問 卷 , 回 收 率 為 83%。 將 回 收 的 問 卷 以 Excel 軟 體 進 行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主 次 要 素 的 重 要 性 與 可 執 行 性 檢 定 值 與 共 識 值 的 計 算 (在「 非 常 不 重 要 (難 執 行 )」 與

「 非 常 重 要 (容 易 執 行 )」之 間 給 予 0 至 10 分 的 分 數,由 填 答 者 填 寫 所 能 接 受 的 最 大 值 及 最 小 值 )。本 研 究 各 主 次 要 素 之 重 要 性 與 可 執 行 性 之 檢 定 值 皆 大 於 0, 表 示 填 答 者 對 各 主 次 要 素 的 重 要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已 達 共 識 ,

99

100

在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之 組 成 主 要 素 部 分 , 重 要 性 以 「 營 運 管 理 」 最 高 (共 識 值 7.59), 其 次 為「 方 案 」(7.58),再 其 次 為「 人 員 」(7.28), 最 低 為「 社 區 資 源 設 施 」(7.00)。在 可 執 行 性 方 面,以「 社 區 資 源 設 施 」(6.42) 及 「 營 運 管 理 」 (6.41)較 為 容 易 執 行 , 「 人 員 」 (5.80)及 「 方 案 」 (5.48)較 不 易 執 行 。

十 九 項 次 要 素 的 重 要 性 共 識 值,除「 經 營 管 理 者 」(6.49)及「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6.36)得 分 略 低 之 外,其 餘 十 七 項 次 要 素 重 要 性 共 識 值 皆 在 7 分 以 。 在 可 執 行 性 方 面 , 以 「 宣 傳 」 (7.27)及 「 解 說 及 培 訓 方 案 」 (7.00)得 分 最 高 , 即 相 對 較 易 執 行 , 其 餘 十 七 項 可 執 行 性 共 識 值 皆 不 滿 7 分 , 其 中 「 場 域 管 理 與 維 護 」 (4.36)及 「 經 費 」 (4.91)共 識 值 最 低 , 顯 示 此 兩 項 為 所 有 次 要 素 中 最 不 易 執 行 的,其 他 可 執 行 性 得 分 較 低 (5.00)者,皆 為 人 員 次 要 素,包 含:「 經 營 管 理 者 」、「 專 家 協 助 」及「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

顯 示 社 區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不 易 尋 覓 。 「 資 源 整 合 方 案 」 重 要 性 共 識 值 為 8.12, 但 可 執 行 性 共 識 值 僅 5.12, 顯 示 資 源 整 合 對 社 區 而 言 是 非 常 重 要 卻 不 易 執 行 的 ; 依 訪 談 結 果 , 此 時 若 有 專 家 來 協 助 調 查 社 區 各 項 資 源 或 協 助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則 社 區 進 行 資 源 整 合 時 , 其 相 對 難 度 得 以 降 低 。 二 、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結 果 之 次 要 素 重 要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共 識 值 分 析 比 較 本 研 究 為 能 將 各 項 次 要 素 重 要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綜 合 分 析 比 較 , 擬 將 重 要 性 為 X 軸,可 執 行 性 為 Y 軸,做 模 糊 德 爾 菲 結 果 各 項 次 要 素 落 點 之 散 佈 圖 (如 圖 8), 以 次 要 素 重 要 性 之 帄 均 值 7.47 及 次 要 素 可 執 行 性 之 帄 均 值 5.78 為 軸 線 , 分 成 四 個 象 限 。

第 一 象 限 表 示 重 要 性 高 且 容 易 執 行 的 , 表 示 若 設 置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 應 努 力 完 成 此 象 限 中 的 7 項 次 要 素 , 包 括 : 第 1 項 (環 境 設 施 )、

第 5 項 (營 運 設 施 及 交 通 亲 利 性 )、 第 10 項 (地 方 支 持 者 )、 第 14 項 (解 說 及 培 訓 方 案 )、 第 15 項 (企 劃 行 銷 推 廣 方 案 )、 第 16 項 (經 營 管 理 )及 第 19 項 (宣 傳 ), 尤 其 是 第 19 項 (宣 傳 )、 第 1 項 (環 境 設 施 )及 第 5 項 (營 運 設 施 及 交 通 亲 利 性 ),第 1 項 及 第 5 項 偏 向 硬 體 設 施,顯 示 社 區 領 導 人 認 為 硬 體 的 設 置 及 對 外 宣 傳 是 重 要 且 容 易 執 行 的 次 要 素 , 因 此 可 優 先 著 手 。

101

第 二 象 限 表 示 重 要 性 相 對 較 低 但 容 易 執 行 的 , 共 有 3 項 次 要 素 落 在 此 象 限 中 , 分 別 是 第 3 項 (文 化 資 源 )、 第 8 項 (解 說 人 員 及 志 工 )及 第 12 項 (環 境 教 育 方 案 )。 雖 此 3 項 次 要 素 相 對 重 要 性 較 低 , 但 是 較 易 執 行 , 尤 其 是 第 3 項 (文 化 資 源 )及 第 8 項 (解 說 人 員 及 志 工 ),因 此 亦 可 先 著 手 調 查 當 地 文 化 資 源 及 招 募 解 說 人 員 及 志 工 。

落 在 第 三 象 限 的 4 項 為 重 要 性 相 對 較 低 且 可 執 行 性 低 的 次 要 素 , 包 括 : 第 6 項 (經 營 管 理 者 )、 第 7 項 (專 家 協 助 )、 第 9 項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及 第 13 項 (健 康 休 閒 方 案 )等 4 項。尤 其 是 此 4 項 中 的 3 項「 人 員 」次 要 素,

其 中 「 經 營 管 理 者 」 重 要 性 相 對 較 低 的 可 能 原 因 為 問 卷 填 答 者 即 是 「 經 營 管 理 者 」, 他 們 認 為 自 身 以 外 的 次 要 素 相 對 而 言 較 為 重 要 ; 而 「 專 家 」 及 「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 重 要 性 相 對 較 低 的 可 能 原 因 為 , 填 答 者 認 為 此 二 者 非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常 備 人 員,當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後 (如:專 家 已 協 助 完 畢 或 課 程 已 完 成 設 計 規 畫 ),對 中 心 而 言 尌 不 是 那 麼 重 要。而 造 成 此 3 項 人 員 的 可 執 行 性 較 低 的 原 因 可 能 為 人 才 難 覓 。

落 在 第 四 象 限 的 5 項 次 要 素 是 重 要 性 高 但 較 不 易 執 行 的 部 分 , 包 括 : 第 2 項 (自 然 資 源 )、 第 4 項 (產 業 資 源 )、 第 11 項 (資 源 整 合 方 案 )、

第 17 項 (經 費 )及 第 18 項 (場 域 管 理 與 維 護 )。其 中 第 2 項「 自 然 資 源 」為 設 置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的 基 石 , 第 4 項 「 產 業 資 源 」 為 社 區 居 民 經 濟 的 命 脈,此 二 項 可 透 過 資 源 調 查 而 得 知,第 17 項「 經 費 」來 源 則 可 透 過 企 劃 撰 寫 來 申 請 或 是 舉 辦 活 動 收 取 費 用 而 得 。 此 象 限 中 需 特 別 注 意 為 第 11 項 (資 源 整 合 方 案 )及 第 18 項 (場 域 管 理 與 維 護 ),顯 示 社 區 領 導 人 認 為 轉 型 初 期 設 計 出 「 資 源 整 合 方 案 」 及 轉 型 後 期 進 行 「 場 域 管 理 與 維 護 」 是 重 要 卻 不 易 執 行 的 , 依 照 訪 談 結 果 可 知 , 若 具 備 有 相 關 經 驗 的 「 專 家 協 助 」,則 資 源 整 合 時 執 行 會 較 為 容 易;而「 場 域 管 理 與 維 護 」則 可 透 過 號 召 人 力 協 助 維 護 管 理 , 私 人 場 域 則 可 透 過 明 訂 契 約 , 訂 定 產 權 使 用 及 維 護 等 方 式 來 處 理 。

102

103

目 , 因 此 可 執 行 性 相 對 較 低 ; 而 此 次 選 取 之 社 區 為 已 具 備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雛 形 之 社 區 , 其 所 擁 有 的 營 運 設 施 也 較 一 般 社 區 多 , 且 社 區 領 導 人 認 為 其 所 在 區 域 交 通 亲 利 , 故 在 此 項 目 社 區 領 導 人 及 專 家 學 者 填 答 結 果 中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

兩 者 之 結 果 比 較 中,次 要 素 相 對 重 要 性 降 低 較 多 為 第 6 項 (經 營 管 理 者 )、 第 8 項 (解 說 人 員 及 志 工 )、 第 9 項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及 第 12 項 (環 境 教 育 方 案 ),此 四 項 中 有 3 項 為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的 組 織 成 員,社 區 領 導 人 對 此 三 項 之 看 法 與 專 家 學 者 差 異 較 大 的 可 能 原 因 為 : 此 次 調 查 之 社 區 , 因 已 具 備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的 雛 形 , 即 已 擁 有 此 三 項 的 人 員 , 因 此 對 社 區 領 導 人 來 說 , 此 三 項 相 對 重 要 性 降 低 , 而 可 執 行 性 也 相 對 提 高 不 少 ; 而 專 家 學 者 則 認 為 此 三 項 人 員 是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內 部 不 可 或 缺 的 成 員 , 故 社 區 領 導 人 與 專 家 學 者 對 此 看 法 有 差 異 。 第 12 項 (環 境 教 育 方 案 )社 區 領 導 人 與 專 家 學 者 看 法 不 同 的 可 能 原 因 為:社 區 領 導 人 對 此 項 方 案 較 不 了 解 , 或 是 本 身 已 擁 有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方 案 , 即 已 設 計 出 活 動 課 程 內 容 , 故 對 此 項 目 的 看 法 與 專 家 學 者 不 同 。

(二 ) 社 區 領 導 人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及 專 家 學 者 德 懷 術 問 卷 之 綜 合 比 較 因 社 區 領 導 人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中 重 要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配 分 為 0~10 分 , 而 專 家 學 者 德 懷 術 問 卷 中 重 要 性 及 可 執 性 配 分 為 1~5 分 , 因 此 為 求 得 兩 者 間 之 綜 合 看 法 , 擬 將 社 區 領 導 人 模 糊 德 爾 菲 問 卷 中 之 得 分 除 以 二,再 求 兩 者 得 分 之 帄 均 值 (如 表 16),然 後 依 此 畫 出 重 要 性 -可 執 行 性 之 XY 軸 散 佈 圖 (如 圖 9),以 求 得 社 區 領 導 人 及 專 家 學 者 群 對 此 之 綜 合 結 果。

根 據 重 要 度 與 績 效 分 析 法 ( I P A ) , 將 重 要 性 為 X 軸 , 可 執 行 性 為 Y 軸 , 做 表 7 結 果 各 項 次 要 素 落 點 之 XY 散 佈 圖 (如 圖 9), 以 重 要 性 帄 均 值 4.11 及 次 要 素 可 執 行 性 帄 均 值 3.02 為 軸 線 , 分 成 四 個 象 限 。 第 一 象 限 表 示 重 要 性 高 且 容 易 執 行 的 , 表 示 若 設 置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 應 努 力 完 成 此 象 限 中 的 6 項 次 要 素 , 尤 其 是 第 14 項 (解 說 及 培 訓 方 案 )及 第 19 項 (宣 傳 )。

104

第 二 象 限 表 示 重 要 性 相 對 較 低 但 容 易 執 行 的 , 共 有 4 項 次 要 素 落 在 此 象 限 中,尤 其 是 第 1 項 (環 境 設 施 )、第 3 項 (文 化 資 源 )及 第 13 項 (健 康 休 閒 方 案 )。雖 此 3 項 次 要 素 相 對 重 要 性 較 低,但 是 較 易 執 行,因 此 亦 可 先 著 手 找 出 社 區 環 境 設 施 、 調 查 當 地 文 化 資 源 及 設 計 健 康 休 閒 方 案 。 第 三 象 限 表 示 重 要 性 相 對 較 低 且 可 執 行 性 低 的 , 共 有 5 項 落 在 此 象 限 中 , 其 中 第 4 項 (產 業 資 源 )、 第 7 項 (專 家 協 助 )及 第 9 項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3 項 中,產 業 資 源 之 調 查 可 以 稍 晚 進 行,而 專 家 協 助 及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因 具 備 專 業 背 景 , 因 此 可 執 行 性 較 低 , 但 因 主 要 任 務 具 階 段 性 , 因 此 相 主 要 素 名 稱 次 要 素 名 稱 重 要 性 可 執 行 性

社 區 資 源 設 施

環 境 設 施 4.00 3.42

自 然 資 源 4.11 3.25

文 化 資 源 3.99 3.20

產 業 資 源 3.96 2.90

營 運 設 施 及 交 通 亲 利 性 4.30 2.95

人 員

經 營 管 理 者 4.03 2.75

專 家 協 助 3.98 2.90

解 說 人 員 及 志 工 4.03 3.05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3.91 2.80

地 方 支 持 者 4.12 3.18

方 案

資 源 整 合 方 案 4.44 2.69

環 境 教 育 方 案 4.26 3.09

健 康 休 閒 方 案 3.90 3.17

解 說 及 培 訓 方 案 4.24 3.43 企 劃 行 銷 推 廣 方 案 4.14 3.05

營 運 管 理

經 營 管 理 4.26 3.04

經 費 4.15 2.50

場 域 管 理 與 維 護 4.07 2.44

宣 傳 4.28 3.59

表 16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組 成 次 要 素 之 社 區 領 導 人 模 糊 德 爾 菲 及 專 家 德 懷 術 之 重 要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綜 合 結 果

105

對 重 要 性 較 低 , 此 兩 項 人 員 可 在 有 需 求 時 再 尋 募 。

第 四 象 限 表 示 相 對 重 要 性 高 但 較 不 易 執 行 的 部 分 , 表 示 容 易 成 為 發 成 過 程 中 將 面 臨 的 困 境,落 在 此 象 限 中 共 計 3 項 次 要 素,其 中 第 11 項 (資 源 整 合 方 案 )可 透 過 專 家 協 助 得 以 解 決 ; 而 第 17 項 (經 費 )來 源 可 透 過 寫 計 畫 申 請 經 費 或 辦 理 戶 外 教 學 及 活 動 的 盈 餘 而 來 , 經 費 分 配 及 運 用 時 , 則 可 在 社 區 公 正 人 士 監 督 下 , 讓 經 費 集 中 到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 再 做 統 一 籌 畫 分 配 及 運 用 , 如 此 則 可 解 決 經 費 來 源 及 分 配 問 題 。

 次 要 素 指 標

次 次 要 素 名 稱 1 環 境 設 施 2 自 然 資 源 3 文 化 資 源 4 產 業 資 源

5 營運設施及交通亲利性

6 經 營 管 理 者 7 專 家 協 助

8 解 說 人 員 及 志 工 9 課 程 設 計 人 員 10 地 方 支 持 者 11 資 源 整 合 方 案 12 環 境 教 育 方 案 13 健 康 休 閒 方 案 14 解 說 及 培 訓 方 案 15 企 劃 行 銷 推 廣 方 案

16 經 營 管 理 17 經 費

18 場 域 管 理 與 維 護 19 宣 傳

圖 9 以 次 要 素 重 要 性 及 可 執 行 性 為 XY 軸 之 散 佈 圖 (社 區 領 導 人 模 糊 德 爾 菲 及 專 家 德 懷 術 合 併 結 果 )

106

四 、 層 級 分 析 法 (AHP)問 卷 發 放 及 結 果 分 析 (一 )社 區 領 導 人 AHP 問 卷 發 放 及 回 收 情 況

為 了 解 社 區 領 導 人 所 認 定 的 主 次 要 素 對 具 備 社 區 型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雛 形 之 社 區 其 重 要 程 度 優 先 順 序 為 何,及 其 與 專 家 學 者 AHP 分 析 結 果 有 何 差 異,本 研 究 於 社 區 領 導 人 模 糊 德 爾 菲 法 調 查 結 束 後,再 進 行 AHP 問 卷 發 放,共 發 放 12 份,回 收 9 份 問 卷,回 收 率 為 75%。回 收 問 卷 以 Expert Choice(11 版 )軟 體 進 行 分 析,在 Expert Choice 軟 體 中,AHP 問 卷 之 一 致 性 考 驗 是 以 IR 值 來 表 示 不 一 致 比 例 (inconsistency ratio, IR), 其 決 斷 值 以 不 超 過 0.1 為 佳 , 經 過 計 算 與 判 斷 之 後 , 共 有 9 份 問 卷 屬 有 效 問 卷 。 將 有 效 問 卷 運 用 Expert Choice 軟 體 的 combine 功 能 加 以 整 合 運 算 後 , 求 得 整 體 IR 值 為 0.004, 小 於 決 斷 值 0.1, 表 示 整 體 結 果 具 一 致 性 。 (二 )社 區 領 導 人 及 專 家 學 者 之 AHP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1.主 要 素 部 分

1.主 要 素 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