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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所謂食品安全,係指食品基於其預定的使用方式,在製造時或被食用時,不會致生 有害於消費者健康的狀況。1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貿易日益重要,各國食品生 產、製造、包裝或改良等技術發展與各國經濟實力提升,帶動了國際社會對於食品安全

(Food Safety)與公平貿易(Fair Trade)的重視。因此,各國因貿易需求而共同制定出 之食品安全標準,進一步成為全球消費者、食品製造商、各國內食品管制機關及國際食 品貿易之參考依據。

當談論食品安全,則需要了解對食品安全造成危害之風險。風險(Risk)的存在,

簡言之即是對於人類生活的一種可能威脅或無法確定之損失,而成為必須進行管理的對 象。2風險與危害(Hazard)之關連在於,危害是一種潛在造成傷害的原因,並內化於在 任何物件或活動中,而風險即是危害發生的機率。危害會因為某些因素,例如危害的暴 露程度、暴露所造成的影響,就轉成了風險。在現代風險的概念中,可用技術上、經濟 上、心理上、社會學的方式來評估判斷,目的都僅是為了能夠掌握風險的狀況,來促進 人類的安全與福祉。3因此,為能保護人類之健康及促進國際貿易,即有必要掌握食品 安全的風險,並進行管理,亦即進行國際食品安全標準之制定。

近年來,食物傳播風險、跨領域缺糧問題、食品規格禁令、食品出口遭拒等狀況層 出不窮,同時相關食品科技、市場銷售都提高了消費者對於食品安全的注意及重視。不 僅僅成為政治議題,也是科學議題。4隨著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

1 FAO Conference, November 17-24, 2007,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Food Safety Policies and Implementation,

¶1, C 2007/INF/19 (Oct. 2007). 須特別說明者,食品安全與食品品質(Food Quality)內涵並不相同。食品 品質(Food Quality)係指對於食品養分、味道、顏色、質地等正向呈現,或是食品腐敗、被汙染、變色 等負向呈現,而影響產品價值。

2 李成鈞,風險分析在歐盟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之實踐與挑戰,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5

(2011)。

3 LUKASZ GRUSZCZYNSKI,REGULATING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RISKS UNDER WTOLAW-A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SPSAGREEMENT 7-8 (2010).

4 李河清,譚偉恩,「衛生安全與國際食品貿易:以「人類安全」檢視世貿組織相關立法缺失」,問題與研

稱 WTO)的成員逐年增加,與食品衛生安全措施有關的協定,包括食品安全檢驗與動 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PS協定)5以及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簡稱TBT協定)6,也都提高了WTO會員對於食品安全標準發展與適用的注意。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簡稱FAO)在1996年的世界食品供應宣 言(World Food Summit Declaration)中,10提及食品安全(Food Safety)對於糧食安全

(Food Security)具有關鍵影響,只有當人民在身體健康、社會需求及經濟需求都具備

5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pr. 15, 1994, 1867 U.N.T.S. 493 [hereinafter SPS Agreement].

6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pr. 15, 1994, 1868 U.N.T.S.120 [hereinafter TBT Agreement].

7 FAO Conference, supra note 1, ¶ 1.

8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 [FAO]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Understanding the Codex Alimentarius, 3rd ed., at2 (2006),

ftp://ftp.fao.org/codex/Publications/understanding/Understanding_EN.pdf [hereinafter FAO & WHO, Understanding the Codex Alimentarius].

9 Id. at 3.

10 FAO Conference, supra note 1, ¶ 2.

11 前揭註 2,頁 3。

12 參見倪貴榮,吳慈珮,「由 WTO 貿易規範檢視美國牛肉(具 BSE 風險)的進口管制」,月旦法學雜

誌,第 176 期,頁 147(2010)。

13 Sandra Hoffmann & William Harder, Food Safety and Risk Governance in Globalized Markets, 20 HTHMTX

施,以保障人民健康與安全。14

國際食品安全合作的重要指標,即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簡稱 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簡稱 WHO)所共同成立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簡稱 CAC),貢獻於國際食品安全標準之制定,提供經過風險分析之可靠國際標準給各國參 考使用。15

自 1995 年,WTO 通過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 協定)以及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協定),針對保護消費者生命與健康、動植物健康等食品安 全措施,不應構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所訂定。16TBT 協定目的在於確保相關技術性規定、

標準、檢驗與認證程序不會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但同時達成國家立法目的;而 SPS 協定 則鼓勵各國食品衛生安全與動植物防檢疫措施應根據國際標準、規則或建議,包括 CAC 所制定之國際標準,SPS 協定明文規定國內法規若符合 CAC 國際標準,原則上即符合 SPS 協定義務。17

然而,對於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制定,及各國的採行狀況,往往因各國國情不同有 顯著差異。例如,開發中國家因缺乏風險分析之人才,如風險評估專家、風險管理者,

以及風險溝通之經驗;缺乏經費無法對於國內環境進行科學證據之蒐集,無法或經驗不 足以判定國內食品安全適當保護水準(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簡稱 ALOP)為 何;亦有未能提出國內科學證據之研究資料給國際標準制定組織,而無法參與到風險評 估,也因此國際標準組織決策過程中缺乏對於開發中國家之狀況考量;另外,實行國內 法以符合國際標準存在技術上困難等等問題,都是開發中國家所面臨之困境。18

進一步言之,WTO 做為世界貿易主要規範之國際組織,並具有爭端解決之制裁力,

地位受到國際重視。同時,SPS 協定對於食品貿易進出口有絕對重要之影響,各 WTO 會員對於 CAC 國際標準之有無及其是否採行,往往因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適當 保護水準之認定不同,科學能力及技術之差距,食品安全政策不同等差異,而造成貿易 關係之僵持。此狀況亦演變成開發中國家因為沒有足夠風險分析能力,卻又無法了解實 際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狀況,難以立即跟上國際標準,除可能受到國際壓力的影響,也導

5, 1-2 (2010). See Sungjoon Cho, From Control to Communication: Science, Philosophy, and World Trade Law, 44 Cornell Int'l L.J. 249, 257-58 (2011).

14 張凱斐,食品安全管理之國際法律制度-以食品法典為例,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

頁 1-2(2011)。

15 國際食品安全管制需要透過標準制定來進行國際合作,CAC 即是重要的國際合作場域。See Benn

McGrady & Christina S. Ho, Identifying Gaps in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Regulation, 66 Food & Drug L.J.

183, 192-93 (2011).

16 參見李壽崧,「食品安全與 WTO/SPS 原則」,食品科技,第 9 期,頁 14-16(2005);邢造宇,楊乾,「 WTO 視野下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解讀」,行政與法,第 7 期,頁 52-55(2009)。

17 SPS Agreement, supra note 5, annex A.3(a). See JOANNE SCOTT,THE WTO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ACOMMENTARY 244-48 (2007).

18 FAO Conference, supra note 1, ¶¶ 22-48.

致有可能不符合 SPS 協定義務之憂慮。

在此背景下,近年來具有科學、政治國際爭議性之食品安全標準,也是影響台灣進 口牛、豬肉食品之萊克多巴胺最大殘留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簡稱 MRLs)國 際標準,即是重要研究分析之指標。在尚未通過萊克多巴胺國際標準時,於 WTO 之 SPS 委員會中,美國、加拿大等國已開始針對未開放萊克多巴胺之動物用藥的 WTO 會員提 出特別貿易關切議題,特別多次指名台灣為首要關切對象;同時,日本、中國、歐盟等 國皆禁止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之使用,並且在 WTO 之 SPS 委員會中與各會員國針對 CAC 萊克多巴胺最大殘留量標準草案發表意見。19因此,CAC 標準對國際貿易影響重大,

並且成為 WTO 貿易關切之討論因素。

美國、加拿大亦於近年來於 CAC 中積極遊說各會員通過萊克多巴胺最大殘留量標 準草案,但另一方面,歐盟、中國等對於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之風險評估持保留意見,

且堅持須以共識決為原則等立場,兩方立場不同,使該標準制定停滯許久。從各國反應 與參與狀況,可見 CAC 國際標準對於國際貿易之影響深遠,已然成為各國貿易及食品 安全政策的競技場。由於 2012 年 7 月 5 日萊克多巴胺最大殘留量標準以非共識決之投 票方式通過,卻仍有近半數 CAC 會員國堅持反對,這是暨 1995 年 CAC 促進牛生長賀 爾蒙標準制定採投票通過案例20之後,少數高度爭議性標準以投票通過的案例,特別值 得了解探討。

正因為 CAC 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已經透由 WTO 的認定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力,

也成為各國貿易政策競爭及貿易市場力量的制衡與合作場域,成為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 權威。因此,CAC 標準制定整體運作的內容及模式為何? CAC 風險分析如何運作?近年 來之萊克多巴胺最大殘留量標準制定之狀況與如何進展? 都是本論文預期了解國際食 品標準制定及其影響之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