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 在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具有其權威性,更因 WTO 將之納入 SPS 協定及 TBT 協定中,做為制定防檢疫措施之基礎,並加之 WTO 爭端解決機制就促進牛生長賀爾蒙 案判決的影響,使得 CAC 國際標準的法律性質,已由原本自願性規定轉為具事實上的 強制性,或被學者認為介於軟法與硬法之間,且已不具軟法優點。然而,CAC 各會員 國對於標準制定時共識的取得難度提升,並且成為政治及自由貿易角力的場域,導致容 易偏離 CAC 原本保護消費者健康及促進公平貿易之目的。
有鑒於食品安全仍為 CAC 標準制定的首要考量,而 CAC 標準亦使得不具風險評估 能力的開發中國家對於保障消費者健康的措施仍有科學證據的基礎,同時讓會員國基於 各種非科學因素進行討論,透過風險管理的過程來消除歧見,取得共識,而得到全世界 的信賴與採用。透過萊克多巴胺 MRLs 標準制定過程之研究,發現諸多 CAC 程序瑕疵 及應改善之處,本章將逐一說明給與建議。
7.1 落實科學證據原則,嚴格審查風險評估,確實執行協助開發中國家蒐 集科學研究數據。
透過附屬機構各個法典委員會落實嚴格審查風險評估,一旦會員國對於風險評估產 生疑慮,且依程序手冊關於風險評估之規定提出科學研究數據不充分或不完整之質疑,
應即刻停止標準制定,重新進行科學研究數據的蒐集與評估審核;同時,當標準草案進 入步驟八時,仍應一致處理科學問題,且須退回適當之步驟重新進行討論。由於程序手 冊容許不限次數退回討論,因此,直到風險評估確實符合科學證據原則及所有關於風險 評估程序之規定,方能在步驟八進行最後 CAC 會議進行是否通過標準的討論。
由於開發中國家財力、技術設備、科學專家人才不如已開發國家,程序手冊規定應 蒐集及整合全世界不同地區的相關數據,當得不到開發中國家研究數據時,CAC 應確 實要求 FAO 與 WHO 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有時限研究,而非由開發中國家主動提出風 險評估,此狀況即發生在萊克多巴胺 MRLs 標準制定中,使得若無中國提出關於豬組織 的研究數據,則 JECFA 風險評估僅僅根據美國藥廠所提供之資料,缺乏開發中國家研 究數據,即進入步驟八要通過標準,並不符合程序規定。因此,未來任何標準制定縱使 具有風險評估,仍須先檢驗是否整合全世界研究數據,尤其是否已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 研究數據,並納入風險評估中,各法典委員會再將標準草案推薦進入步驟八。
7.2 落實風險分析原則,CAC 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到風險溝通,應在每 個階段確實執行與改進。
由於風險評估最關鍵的部分在於科學公正性,誠如前述,目前 FAO 與 WHO 要求 專家提供任何利益衝突之公開聲明書,使得專家不因服務於某私人企業或機構,而影響 風險評估的公正。然而,該公開聲明書的填寫取決於專家自身是否願意揭露資訊,實務 上無法一一查核。目前僅知 FAO 與 WHO 專家機構有維護專家之客觀獨立性的措施,
若私人企業與專家進行直接聯繫,或意圖進行有關風險評估內容的干涉,專家可以向 FAO 與 WHO 回報,但是否專家回報後皆得到處理與實際對風險評估維持公正之效果如 何則有賴後續研究。
風險管理則與風險評估職能不同,由 JECFA 進行風險評估,而 CAC 則負責進行風 險管理,標準制定不僅需包含科學證據,同時,也須包容各會員國、觀察員、國際組織 的意見,來進行標準之制定。由於風險管理需進行科學因素及非科學因素的討論,各會 員國得以針對風險評估進行嚴格審查,同時提出各項非科學因素的討論,例如經濟貿易 考量、消費者傾向、國家立法因素、動物福利因素、環境因素、欺詐或不公平貿易行為、
標籤方式及其他倫理文化考量等都需逐一討論。
從萊克多巴胺 MRLs 標準制定中,風險管理因素考量非常多元,例如非洲的贊成國 家,則表示考量糧食安全的問題,認為用藥物提生產效率沒有不對,而其專家人員不夠,
需要仰賴國際標準;而非洲的反對國家,則提出運動員吃了奇怪的食品,造成運動成績 不被採認的問題。363因此,風險管理需要考慮到各會員國重視的議題,並且能夠透過充 分討論與妥協,需要各會員國共同以包容且開放的態度,來執行風險管理。
風險溝通使得與標準制定有關之政府組織及利益團體,皆有表達意見及交換資訊的 機會,然而程序手冊中並未明定 CAC 如何通知所有利益團體或實際上如何交換資訊及 意見,及非正式會議之邀請方式及利益團體對象如何決定,使得其透明性仍不足夠,因 此,CAC 仍應就程序規定風險溝通方式不明的問題,進行改善。另外,CAC 應掌握風 險溝通的成效、品質及滿意度,進行追蹤了解,以幫助風險分析整體運作更完整。
7.3 落實共識原則,刪除以投票決定標準制定是否通過的規定,且程序手 冊應明確規定取得共識的程序要件,以檢視並確保標準經過充分的討論與 妥協。
由於食品安全標準涉及生命健康重要法益之保護,而 CAC 參與之會員國越來越多,
影響層面更遍及世界食品相關產業,若在不具共識的狀況下通過國際標準,不僅不具公 信力,更將造成會員國歧見加深,無法達到保護消費者健康與促進公平貿易之目的。由 萊克多巴胺 MRLs 標準制定過程清楚了解,目前 CAC 會議僅需一個會員國主張投票,
主席即會以投票來判斷會員國是否想要以投票在當屆會議表決標準是否通過,對於尚認
363 參見本論文附錄八。
為還有機會取得共識的會員國亦不公平,如此即減損了 CAC 共識決原則所產生之公信 力。
除此之外,實際進入投票的狀況,立場各異之會員國透過拉票之政治手段來取得支 持,此時僅僅只是會員國國力的展現,縱使萊克多巴胺 MRLs 標準在科學問題及非科學 因素都尚未充分妥協與討論,投票的結果無法解決標準草案本身瑕疵,對於消費者保護 及促進公平貿易並無實質幫助;同時,科學無法透過投票認定正確性,必需要透過共識 來解決歧見問題。由於以投票定輸贏的方式無法確保食品安全,手段無法達成目的,徒 留爭議問題持續延燒,不服之會員國表達強烈反對且持續用國內法維持禁令,削弱 CAC 公信力,影響各會員國權益,弊害甚大,理應從程序手冊中刪除。364
由於目前 CAC 步驟三至步驟七之間,各會員國在步驟三表達對草案的各種科學問 題及對各國經濟利益的影響等意見,在步驟四針對上述意見進行討論,在步驟五之擬議 標準草案由會員國認定成為標準草案,並且到步驟七會員國取得共識認為可以推薦至步 驟八進入 CAC 會議進行最後共識的取得。
理論上,每一個需要作決定的步驟都是以共識決定是否通過,並且隨著討論越來越 充分,相關問題已經通過各會員國在提供秘書處意見時,或審議討論時,進行修正與調 整,抵達步驟八時共識應當越容易取得,僅需就後續發現的新問題或尚未解決的問題進 行討論。當 CAC 程序能夠對於每一項步驟須達成之共識進度規定程序要件,若未達成 共識則不進入下一步驟,則能大幅提高步驟八標準制定通過的效率,讓具爭議的標準在 前階段步驟進行充分討論,消除歧見,貫徹共識決原則。
7.4 主席須依程序確認已經盡一切努力達成共識仍無法取得,而認定努力 失敗,則應考慮終止工作項目或延緩標準制定。
由於 CAC 沒有共識定義,主席無法依照定義來判定共識是否取得或失敗,須依主 持會議過程觀察會員國之反應,來了解是否還有取得共識的空間,並協助會員國充分討 論與妥協,來達成標準制定的目標。因此,CAC 於程序手冊中提出促進共識的七項措 施,主席有必要一一實踐,例如除非當所有相關考量都納入討論且進行充分妥協,否則 不得進入下一步驟之措施,即要求主席判定各項因素都經過充分妥協與討論;又如促進 開發中國家之融入與參與度,代表主席需要確認該標準制定過程中,開發中國家參與度 狀況是否能夠更提升等,每一個措施都需要不斷檢視是否達成或有改進空間,使得共識 越來越成熟。
除了七項促進共識措施之外,主席須依程序考慮是否應退回前一適合步驟進行再討 論,當面對具有廣泛歧見時,應詢問會員國退回法典委員會重新討論標準,使得標準更
364 倪貴榮,前揭註 28,頁 741。
完善,若全體會員國已經盡一切努力,且認為無法取得共識,則主席應確認是否停止此 工作項目、延緩標準制定之決定。
7.5 落實一致性原則及透明性原則,讓相同問題用相同程序方式處理,主 席做任何決定,亦應說明理由,並清楚記錄在會議報告中。
CAC 處理退回前一適當步驟的作法已有諸多案例,例如當對於標準的制定需要性 有疑慮時,或對基礎條款內容有問題時,會退回步驟三;在當有新的研究數據及科學問 題出現時,則視狀況退回步驟三或步驟五;具有廣泛歧見,沒有共識實退回步驟六。365 因此,未來在面對相同狀況之問題時,亦應採取一致之處理方式。
另外,主席角色保持中立,因此決定進行任何程序或進展,都必須公開說明理由,
保持程序決定透明,例如目前主席本身具有是否進行投票的決定權,理應檢視並詢問法 律顧問,依程序是否促進共識之措施皆已盡力完成,或參考過去 CAC 會議採納之採取 共識之可行方式,並且所採行的各種取得共識或消除歧見的方式,都要記錄其根據之原 因及判斷結果。同時,在投票程序未刪除前,亦應落實透明原則採取記名投票之方式,
因共識決原則即是在知悉各會員國的各種意見狀況下取得共識,每一個發言都經過記錄
因共識決原則即是在知悉各會員國的各種意見狀況下取得共識,每一個發言都經過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