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標準制定程序及運作機制
3.4 CAC 會議運作方式
3.4.1 CAC 主席選舉、委任及其權力
根據 CAC 程序手冊議事規則第三條規定,CAC 從會員國之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和 顧問中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而主席與副主席之資格,必需要在代表團團長同意 之下才能取得,且每屆都要重新選舉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二次,但任期不得超過二年。
140
根據 CAC 程序手冊第三章 「法典委 員會及 特別跨政府工 作委員會主席準則
(Guidelines to Chairpersons of Codex Committees and Ad Hoc Intergovernmental Task Forces)」,CAC 可以委任負責某法典委員會之會員國,其願意承擔財務及一切責任,
負責任命該法典委員會主席。但若係根據程序手冊第一章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b)
(i)款及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b)(ii)所設立之附屬機構的主席會員國,應保留其任 命主席之權利。負責之會員國得考量如下條件以任命法典委員會主席:141
1. 為負責任命該委員會主席會員國之公民;
138 FAO & WHO, Enhancing Participation in Codex Activities, at 56 (2005), ftp://ftp.fao.org/docrep/fao/008/y5884e/y5884e00.pdf.
139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Three Sisters Standard-setting Procedures Background Document, G/SPS/GEN/1115, at 16 (Oct. 10, 2011).
140 FAO & WHO, CAC Procedural Manual, supra note 32, at 7.
141 Id. at 93-94.
2. 擁有對於該附屬機構領域之綜合知識,能夠理解及分析技術問題;
3. 在可能的任期範圍內,能夠持續工作;
4. 熟悉法典體系及規則,擁有在相關國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中的工作經驗;
5. 具有使用 CAC 其中一種工作語言,進行清晰口述和書面交流之能力;
6. 具有客觀、公正主持會議和促成共識的顯著能力;
7. 能夠以圓融技巧及敏感度處理對於特定會員國具有重要性之議題;
8. 不參與和/或未參與過可能對該法典委員會議程上任何議題引起利益衝突的活 動。
由上述考量之條件可以得知,會被任命為主席之人,本身已經具有該領域知識且長 期活躍於該領域之中,尤其能夠熟悉法典體系與規則之人,基本上在政府單位或國際組 織中都需要長期與 CAC 互動,處理相關事務,這樣的人選需要長時間培養且具有政治 外交能力,並且對於敏感議題須保持中立,若是曾參與過對議題上具利益衝突的活動,
則缺乏在主持會議公正客觀之可信賴性,將降低共識達成之機會。
CAC 及附屬機構之主席權利義務及選舉方式並未另外訂定於 CAC 程序手冊中,而 是使用 FAO 總則(General Rules)。主席對於會議的運作負責,依 FAO 總則第九條第一 項得以提出發言者的時限、代表對於打斷某問題之發言次數、發言人名單、暫停會議
(Suspension)或休會(Adjournment)、延期或終止辯論。
主席的決定亦可以被質疑挑戰,根據總則第九條第四項,當主席對於程序或相似問 題之決定受到某一代表的質疑,不接受其決定,主席需要求代表希望之提議,而此提議 被覆議後,才進行投票是否採行該提議,若多數通過則採行,若被駁回則維持主席的決 定。同時在會議中,主席須清楚表達任何議題且確認全體都了解議題之內容,若仍無法 讓全體清楚了解,則需請秘書進行說明。如果投票結果是採用舉手或唱名表決時而受到 質疑挑戰,主席須再進行一次投票確認結果。142
3.4.2 主持會議
根據 CAC 程序手冊第三章「法典委員會及特別跨政府工作委員會主席準則」,主 席應按照 CAC 議事規則進行,在議事規則第八條第七項規定,「FAO 總則第十二條之 規定,準用(mutatis mutandis)於規則第八條沒有明確規定的所有事項。」關於會議延 期、休會與結束,FAO 總則第十二條已完整給予指導。143
關於主持會議之方式,主席須確保所有問題得到充分討論,特別是在步驟四與步驟 七可能涉及經濟影響之標準。由於步驟四係屬秘書處彙整所有會員國、相關利益團體等 針對「擬議標準草案」意見後,提供給法典委員會進行討論,而步驟七則係秘書處彙整
142 FAO, Guide on Conduct of Plenary Meetings, at 1-3 (2013), ftp://ftp.fao.org/unfao/bodies/conf/c2005/GuideConduct_en.pdf.
143 Id. at 11-12 (2013).
所有會員國、相關利益團體等針對「標準草案」,因此針對所有意見都必須完整討論及 進行充分了解。除此之外,主席也須確保缺席會員國和觀察員之書面意見及時得到法典 委員會的審議。。144
3.4.3 共識決
程序手冊第四章,食品法典框架內應用風險分析工作原則(Working Principles for Risk Analysis for Applica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dex Alimentarius)第三段中說明:
「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及其程序範圍內,食品法典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風險管理者)負 責提供有關風險管理的建議,FAO 與 WHO 專家聯合機構和諮詢(風險評估者)負責提 供風險評估之建議。」因此,CAC 做為一風險管理者角色,其如何形成決議至關重要。
在 CAC 制定標準過程中,共識決發展非常重要。
由表 4 了解 CAC 共識決的發展歷史,CAC 對於共識原則之落實與程序上之改進,
在程序手冊第三章「法典委員會及特別跨政府工作委員會主席準則」中,列出主席對於 促進共識之努力,且當法典委員會之決議仍有可能以共識來確保做成,不應要求其進行 投票。對於任何問題都需要經過充分討論與意見交換,確保共識取得之透明度。當出現 反對意見時,主席應該對於相衝突的觀點進行共識之取得,依促進共識之措施(Measure to Facilitate Consensus), 包括:145
1. 於標準制定步驟中,避免所提出草案未根據完整之最新科學資料,在必要時,
必須進一步澄清爭議問題;
2. 對於委員會會議議題,提供充分討論及文件記錄;
3. 當有不同意見時,組成非正式會議,但此類會議目的須明確規定,並開放給所 有相關代表團及觀察員,保持透明;
4. 在可能的情況下,對於標準之制定範圍予以重新考慮及定義,以排除無法達成 共識之議題;
5. 除非當所有相關考量都納入討論且進行充分妥協,否則不得進入下一步驟;
6. 對委員會及主席強調,只有在技術層面上達成共識時,方能將相關事項提交 CAC;
7. 促進開發中國家之融入與參與度。
144 FAO & WHO, CAC Procedural Manual, supra note 32, at 94.
145 Id. at 212.
表 4:CAC 共識決歷史發展簡表146
通用原則委員會(Codex Committee on General
Principles ,簡稱 CCGP)致力於促進共識決,修正程序手 冊。
1999 年 CCGP 第十四屆
CCGP 修正增加程序手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表 決之進行,應在當努力於共識之取得失敗時方能採用
(voting should only take place when efforts to reach consensus have failed)。」程序手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第
146 FAO & WHO, Request for Comments and Information on: Concept of Consensus and its Application within Codex, CL 2008/34-GP, at 2-4 (Nov. 2008).
147 FAO/WHO, Report of the Fourteenth Session of the Codex Committee on General Principles, ALINORM 99/33A, ¶¶ 38-51.
148 FAO/WHO, Report of the Twenty-Fifth Session of the Codex Committee on General Princuples, ALINORM 09/32/33, ¶¶ 45-90.
149 Id. at 95 (2011).
由於 CAC 及其附屬機構並無明確指明此措施和諧範圍定義,但實際上在 CAC 會採 取各種方法來回應各會員國不同狀況,並以達成共識為目標,採用保留意見之方法,而 不至於造成反對之會員國無法表達任何反對意見,來使得防檢疫措施和諧化。150例如,
在 CAC 程序手冊第三章「法典委員會與特別跨政府工作委員會會議準則(Guidelines on the Conduct of Meetings of Codex Committees and Ad Hoc Intergovernmental Task Forces)」, 列出如何記錄保留意見之方法。151
具有保留意見所通過之 CAC 標準與全體同意之共識標準,雖然都是 CAC 之標準,
但保留意見內容做為標準的一部分,在 SPS 協定對於和諧措施須根據 CAC 標準的規範 來解釋,保留意見應可以做為後續各國於採取防檢疫措施之考量因素,否則若認為保留 意見毫無法律效力,則不僅使得 CAC 達成共識更加困難,且無法反應各國不同狀況。
3.4.4 投票及程序規定
CAC 對於標準制定採取共識原則,但對於盡一切努力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才能由 主席決定詢問會員國是否進行投票。根據 CAC 程序手冊議事規則第八條投票及程序規 定,每個會員國有一票,原則採超過投票數之半數意見做為表決結果。如果是唱名表決,
每一位成員的投票原則會被記錄,但選舉則以無記名投票進行。152
CAC 投票程序準用 FAO 總則,會議的進行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開始,即會員國之 半數,在進行投票或選舉前,主席須再次確認是否達到法定人數。關於投票方式,唱名 表決需要在有代表要求或是須以三分之二表決進行者;匿名表決是在選舉主席、總幹事 或是二分之一多數要求匿名表決。153
3.5 小結
CAC 標準制定皆先交由附屬機構討論草案,在過程中,附屬機構也皆以共識決來 進行,而最後在步驟八進入到 CAC 會議取得最終共識決。提出一個標準制定項目需要 一年的時間,而程序進行通常為二至四年,而執行委員會給予一個提案的上限時程為五 年。154由於制定標準往往需要數年的時間進行風險評估並形成共識,再加上長期參與,
不是每個會員國都有足夠經費及派專員持續出席,如果在標準制定之過程中,更換代表 團成員,或缺席會議,更使共識難以達成,也將導致標準制定程序的不公平。雖然 FAO 及 WHO 透過 CAC 制定國際食品標準,不具有強制力,但是因為有 WTO 的規範,使 CAC 標準成為各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也成為 WTO 爭端解決機構之判斷依據,
並對各國標準高於 CAC 標準時,形成舉證壓力。
150 MASSON-MATTHEE,supra note 23, at 261.
151 FAO & WHO, CAC Procedural Manual, supra note 32, at 90-91.
152 Id. at 13, 17.
153 FAO, supra note 142, at 15-21.
154 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upra note 139, at 17.
由於標準制定程序已經政治化,在制定過程中,除了上述標準制定平均時間、經費 與派員問題,會員國的貿易及政治利益亦使得共識之達成更顯困難。尤其八步驟程序之 目的是在達成共識,有任何問題都應在前階段步驟進行完整討論,若在步驟八採取投票 多數決及匿名投票,實則已經違背了前階段步驟都採共識來通過的一致性。155
由於標準制定程序已經政治化,在制定過程中,除了上述標準制定平均時間、經費 與派員問題,會員國的貿易及政治利益亦使得共識之達成更顯困難。尤其八步驟程序之 目的是在達成共識,有任何問題都應在前階段步驟進行完整討論,若在步驟八採取投票 多數決及匿名投票,實則已經違背了前階段步驟都採共識來通過的一致性。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