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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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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如何安全妥善地處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是我國政府必須面對的公共問題,但除 了尋覓一塊適當貯放低放射性廢棄物的空地之外,如何克服空地周遭居民的鄰避 情結?此也是政府必須去處理的另一個難題。現今政府雖然制定出選址條例作為 選址作業過程的依據規則,且在選址條例中也設計了許多政策工具以試圖順暢選 址業務的推行,例如:給予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周遭居民回饋金、規劃公民投 票機制和設立選址小組。然而自 2006 年選址條例公佈施行至今 2012 年,已經又 過了 5 年的時間,此期間雖然經濟部、原能會和台電皆致力於推行選址的業務,

但選址工作的進度仍然躊躇不前,甚至是原地踏步的窘境;而各個候選場址附近 居民也出現不小的抵制聲浪,政府在選址條例中所運用的那些政策工具似乎無法 幫助削減當地居民的反對和風險疑慮。

回顧 2006 年以前、制定出選址條例之前的相關文獻資料,皆指出立法、設 立選址的依據規則是促進選址業務推動的重要工作,例如原子能委員會表示,國 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所以延宕,主因是缺乏法源,政府無法以公權力排 除地方民眾抗爭;另外,1986 年民進黨立法委員張俊雄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提出質詢並且要求訂立核子廢料政策法案,以作為處理放射性廢棄物依循準 則。但如今選址條例已設立,可是選址工作依然無法順利進行。為解答此疑惑,

研究者試圖從政策設計與政策執行之間的連結關係切入,檢視在政策設計的過程 中規劃了哪些政策工具?Elmore(1987)指出,政策工具是政府單位用來完成任 務的手段。在選址條例中也是設計了許多政策工具以促進選址政策的推行,但為 何這些政策工具無法發揮功能、無法幫助政府順利執行選址工作?為探尋此問題 的癥結點,研究者試圖從兩方面來著手,一方面藉由立法院公報系統,從立法院 的會議紀錄資料來重現當初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僚討論審議選址條例草案的過程,

立委和行政官僚各是以什麼樣的觀點或想法規劃選址條例?如此規劃的用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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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另一方面,則是從地方民眾的角度,民眾如何解讀政府所訂定的選址條例?

民眾的想像或希望與政府所規劃選址條例的落差?最後,則是從地方官員和台電 人員的角度,釐清其如何執行選址工作?與推行選址過程中遭遇哪些困難?

最後,政策工具的種類繁多,例如 Elmore(1987)主張政策工具可分為以 下四種:命令(mandates)、誘因(inducements)、能力建立(capacity-building)

和系統改變(system-changing)。因此,研究者將試圖依照學理的分類來分析選 址條例中運用了哪些類型的政策工具,檢視選址條例是否偏重於哪些類型的政策 工具?抑或是忽略了採用哪些類型的政策工具?

綜上所述,利用政策工具觀點分析選址條例主要目的在於探究選址條例無法 協助選址業務推行之癥結點。關於本篇論文的研究目的,以下研究者分別從從實 務與學術目的二方面做說明。

壹、 實務目的

一、試圖找出選址政策失靈的癥結點,作為往後修正選址條例的參考資料

依照我國現行的能源規劃政策走向,核能發電勢必會一直持續到 2025 年;

換言之,在我們尚未妥善處理好過去製造出的核廢料之前,新的核廢料將仍不斷 地再被製造出來,這凸顯了核廢料問題的急迫性。如今新製造出的核廢料皆貯放 在核電廠區內,而有學者曾指出,低階核廢料並不適合與高階核廢料放在一起。

因此,本研究之實務目的在於檢視從 2002 年到 2011 年之間,從選址條例草案立 法到選址條例執行,探究此期間決策者與利害關係人對於選址條例的認知差異;

藉由比對選址條例立法時決策者的主張與執行過程中利害關係人的批判、訴求,

以清楚呈現選址條例設計上的缺失,進而為往後修法提出具可行性的建言與作法,

讓選址業務能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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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往後處理鄰避效應的參考借鏡

低放射性廢棄最終處置場是屬於全國性的鄰避設施爭議,其中所涉及的干擾 因素遠勝於地方性的鄰避設施。也由於核廢選址個案是格外棘手的鄰避問題,因 此政府除了制定選址條例採用法制化途徑去解決之外,更在選址條例內文中設計 了「公民投票」機制,將公民參與法制化;換言之,政府改變原本由上而下的決 策方式,改藉由選址條例將設立最終處置場的決策權釋放給在地居民,讓地方居 民自行決定是否同意在自家附近設立最終處置場。如此一來提升了選址個案在公 共政策上的研究價值,是往後政府在處理鄰避問題時的參考指標。

貳、 學術目的

一、採政策工具角度分析核廢選址過程,以豐富此議題在學術上的論述

檢視台灣歷年來所發表與核廢料、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的文獻,在社會科學 領域方面,多數文章皆是從風險認知、原住民權利、環境正義等方向著墨論述。

研究者試圖在此既有的研究基礎上,再具體地以政策工具的觀點去分析核廢選址 個案;申言之,低放射性廢棄最終處置場實屬典型的鄰避設施,而政策工具的運 用目的正在於削減或化解當地居民的鄰避情結,因此研究者藉由政策工具的觀點 去探究選址過程中決策者如何去設計政策工具?執行者如何去操作政策工具?

反之,政策工具所施行的標的對象(target population)又是如何地看待這些政策 工具?以試圖掙脫過去常以風險認知或環境正義的研究框架,並豐富選址個案在 學術上的論述。

二、重新檢視「經濟誘因」政策工具的適用性

許多研究政策工具的學者皆指出「誘因」、「經濟回饋」是有效的政策工具,

可幫助決策者執行政策,達成政策目標。但在選址個案中,縱使政府已經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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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回饋金當誘因,但政策的推行仍然不順暢。因此,研究者也將藉由選址個案,

以更細緻地探討政策工具的設計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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