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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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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核或非核的訴求聲音一直存在於現今社會中,但實際上台灣支持核能發電的民 眾卻是比反對者來得多。綜上所述,不論在我國能源政策的規劃藍圖上,或者是 台灣民眾的態度上,運用核能做為電力供應的來源,此皆扮演著舉足輕重的關鍵 角色。

雖然核能發電在台灣經濟成長過程發揮了相當的影響力,且現今台灣相對多 數民眾也支持核能發電,但伴隨核能資源運用而來的卻是處理放射性廢棄物的難 題;換言之,自 1988 年爆發蘭嶼居民抗議低放射性廢棄物進駐自己家園以來,

政府雖始終承諾會在 2002 年之前將低放射性廢棄物遷出蘭嶼,並妥善處理低放 射性廢棄物問題,但如今已過數十年,政府當初的承諾早已跳票,而蘭嶼核廢料 問題仍然尚未解決。舊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尚未妥善處理,新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卻 一直不斷地被核電廠製造出來;若暫時先撇開核四商轉與否的爭議不論,僅關注 於台灣目前營運中的三座核電廠,依照經濟部所公佈資料,最晚除役的核三廠規 劃將於 2025 年 5 月除役;換言之,未來數十年核電廠仍然會持續地製造出低放 射性廢棄物。由此可知,如何妥善處理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是政府刻不容緩必須立 即設法解決的公共問題;當我國選擇了核能發電作為能源供應的方式,同時也必 須著手規劃如何處理使用核能發電過程中所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

以目前的科學技術,尚無法立即將使用核能發電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的輻 射消除,因此只能找一塊適當的空地放置這些放射性廢棄物,並等待數百年、數 千年的時間讓放射性廢棄物的輻射自然衰退。回顧我國處理這些低放射性廢棄物 的做法,大致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高放射性核廢料,目前皆貯放在各自的核能 發電廠廠區內;另一類是低放射核廢料,最初政府是將其貯置在外島蘭嶼,但於 1988 年被媒體紕漏政府以罐頭工廠名義掩護核廢料貯置場、該場址管理疏失導 致輻射汙染外泄和蘭嶼居民遭受放射性廢棄物危害的風險…等新聞,引發蘭嶼居 民群起抗議;政府迫於民意壓力,遂於 1996 年 5 月後便不再將低放射性廢棄物

舉卻容易遭來國際的撻伐,例如聯合國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便提倡 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

換言之,將低放射性廢棄物藉由境外處置的方式處理,恐會遭來國際上 的譴責輿論,甚至影響我國在國際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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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pecial EUROBAROMETER 297, “ATTITUDES TOWARDS RADIOACTIVE WASTE”

且目前國際上仍尚未發生將核廢料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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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期待政府制定出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選址規則的輿論壓力,與兌現政府於 1995 年答應民眾會將核廢料遷出蘭嶼的承諾,因此政府於 1996 年開始重新著手 規劃設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

然而,在我國尋求設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土地的過程並不順利,屢 遭各地方政府反對。尤其在民選官員選舉的政治敏感期間,選址工作便常處於停 擺的狀態,甚至讓選址進程倒退。遂後行政院決定將核廢選址朝向法制化的方向 發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 2002 年 11 月 15 日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 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送交函請立法院審議,期間經過兩屆立委,5最後 於 2006 年制定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作為選址依據。

雖然立法院和行政院先後總共花了近四年的時間共同制訂出選址條例,但選址條 例的內容仍然存在諸多不適當的設計規劃,因此在選址條例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屢 遭遇阻礙,導致選址工作陷入僵局無法順利進行。政府為解決此困境,曾試圖去 修法,由原子能委員會於 2011 年提出修正草案,但此舉卻引來許多民間團體的 撻伐反對,最後原能會撤銷修法的提案。

5第五屆(任期從2002 年 2 月 1 日至 2005 年 1 月 31 日)與第六屆(任期從 2005 年 2 月 1 日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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