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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群聚(cluster)」是台灣藝文界近幾年討論文化創意產業的時尚用語,概 念發軔自「產業經濟」學,相信「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1,所 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短短三十條的法律條文中,就在第十一、十二、及第 二十五條等,標示對於「產業群聚」的鼓勵,並將「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列 為未來政府的優先輔導對象之一2

視覺、表演藝術創作者是上述「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的大宗;但「群 聚」其實是一個相當模糊、在藝術上顯現出極為寬闊可能性的概念辭彙。古蹟文 化園區、自然景觀保護區等文化旅遊熱點,博物館、劇院結合觀光群聚而成的文 化消費區,藝文節慶、會議、賽事等臨時性、循環性的匯聚,生產的文化服務或 物件,無法移置他地,與地方結合緊密,必須在地製造消費的屬於一類;而另有

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010)「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 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

2關於「群聚」的相關條文包括:「第十一條…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 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 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 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十四、產業群聚…」、及「第 二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 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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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可以被銷售到任何地方,產品或消費可移動的,包括藝術手創產業、設計服 務產業、以及媒體產業等群聚的園區(Scott, 2004)。而文化專責機關面對經濟 文化化、城市發展文化化的趨勢,提出的政策宣示究竟要補助的是以生產產品為 主的「產業群聚」、在一定時節內匯聚藝文活動以達「集體沸騰」的「藝術群聚」、

還是創作導向以文化生產為軸線的「藝術家群聚」。

主題遊樂園

文化觀光 自然公園

古蹟

博物館區 不

動 的 產

逛街區 文化消費

娛樂區 文

化 藝 術

品 Products

Immobile 臨時性/ 節慶 循環性

文化匯聚 會議

群 聚

運動賽事

(必須在製造地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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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 裝配 傢飾 組合 珠寶

藝術 皮革製品

手創 玩具

可 產業

動 陶瓷與玻璃

產 加工 彩妝與香水 酒

品 美食 烈酒

Products 美食

mobile 設計 平面設計

服務 網頁設計

業 工業設計

建築設計

媒體 電影產業

產業 電視製作

音樂產業 書籍

出版 雜誌

公關 報紙

廣告

(可以被銷售到任何地方)

圖 1-1 文化群聚分類學 資料來源:Scott(2000)

台灣的文化政策中「群聚」一詞雖至 2010 年頒布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才首次提出,但並非晚進新創策略,巨型旗艦計畫(flagship project)「文化園 區(cultural quarter)」,和育成個人獨立創作者的「藝術村(arts-in-residence program, arts colony, arts village)」等藝術文化設施發展計畫,都是「藝術群聚」

的具體實踐,已經盤據中央到地方的文化施政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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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1 世紀由北到南規劃的「五大創意文化園區」,將 台灣菸酒公司減資繳回國家之台北、台中、嘉義、花蓮等酒廠舊址及台南倉庫群 等五個閒置空間,規劃為「創意文化園區」,基於「創意文化專用區」可發揮集 聚、擴散、示範與文化設施服務等多項功能,初期維修整建後,將做為文化創意 產業發展的據點、並做為藝文展演空間及跨領域交流平台(行政院文建會「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一期 2003-2007 年」之「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3)。台 北市政府推動「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計畫,活化運用產業遺址,將提供文化創意 產業進駐,創造多元平臺,讓創作者、平臺經營者和消費者間緊密互動,以利文 化創意產業創作(研發)、發行(生產)、行銷三個階段管道的暢通;並期盼透 過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上、中、下游之經營體質,營造優質發展環境,促進文化創 意產業永續發展4

3五大創意園區之推動係起於 2003 年,公賣局推動民營化,移撥台北、花蓮、台中、嘉義舊 酒廠及台南倉庫群等閒置空間,從第一期計畫(2003~2007 年)逐步完成園區之土地移 撥、都市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在軟體規劃上,行政院文建會陸續進行五大園區發展計畫、

區域產業調查研究案;在硬體規劃部分,於 2003 年開始開始持續進行五大園區既有建物 之整修及基礎環境整備工作,截至今日各園區建物修繕工作已近完成,華山、花蓮、嘉義 等園區均已經管對外開放。為永續經營園區,在二期計畫(2008~2011 年)將各園區分 別定位為:華山園區「文化創意產業、跨界藝術展現以及生活美學風格塑造」;花蓮園區

「文化藝術產業與觀光結合的實驗場域」;台中園區「台灣建築.設計與藝術展演中心」;

嘉義園區「傳統藝術創新中心」;台南園區「台南創意生活媒體中心」。目前各園區已陸 續規劃辦理建物修繕及環境整備工程、引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促參案以及文化創意產業 相關展演活動,預定於 2011 年逐步完成所有計畫事項。

4摘錄台北市政府公告文件。本計畫開發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基地面積約 18 公頃(分為體 育園區基地約 10.8 公頃、文化園區基地約 7.2 公頃);並於 2003 年 9 月 25 日變更都市計 畫用地為特定專用區。為推動松山菸廠文化園區古蹟修復及再利用,採「整體規劃、分期 開發」方式辦理,並依園區內建築物性質分為 A、B 二區分別推動執行:

A 區:面積約 6 公頃,屬古蹟與歷史建築區域,範圍內有經公告之古蹟(辦公廳、製菸工廠、

鍋爐房、1 至 5 號倉庫)與歷史建築(機器修理場、育嬰室、檢查室),將分 3 階段由本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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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官網 http://anrw.cro.cca.tw/ch5/home.htm)

台灣藝術村發展政策起源於 1991 年李登輝總統時代提出的「國家建設六年 計劃(六年國建)」,「藝術村(arts-in-residence, artist village, 或稱 artist colony)」5 政策方案,是較「文化園區」更早在出現的藝術家集聚型「藝術聚落」。「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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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村預定地基地狀況岌岌可危,新建計畫被迫中止,政策規劃遂轉向,挹注鐵道 倉庫活化、以及各地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藝術村設置計畫,促成台灣超過 20 個藝 術村計畫運用各地閒置空間建構成立。也因為這段空間活化的推動歷程建立的在 地經驗,行政院文建會後續規劃「文化園區」時,大量借重在地推行已有十年經 驗的「藝術村」作為園區規劃的重要營運模式,並以「藝術家進駐」作為空間活 化運用的主要計畫。以行政院文建會「花蓮創意文化園區」為例,其整體規劃中,

「藝術家駐村」區就佔園區將近 1/3(700 坪)的面積。不僅台灣如此,香港近

幾年來大規模出現的舊廠區改建的藝術群聚區,如:由香港浸會大學主導,香港 藝術發展局和香港藝術中心為策略夥伴,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資助,民政事 務局作為政府支援機構的九龍石峽尾「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The Jockey Club

藝術家駐村藝術區

圖 1-3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全圖,藝術家進駐區占地 700 坪約元區 1/3 面積。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建會花蓮創意文化園區網站 http://cic-hualien.cca.gov.tw/news/view.php?news_id=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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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Arts Centre,JCCAC)」,亦是以「藝術村」作為先行計畫,香港藝文界 人士曾將「藝術村」視為「香港文創產業發展」的契機6

如前所述,「藝術村」在 20 世紀 90 年代主導了台灣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政 策,並為創作者育成及生涯發展提供新的平台。如果說「閒置空間再利用」、「古 蹟、歷史建築活化再生」是「藝術村」促成的文化空間生產模式,那麼「藝術家 進駐」計畫對獨立、個人的創作計畫與創作空間(工作室/排練、會議、展演空 間)進行的資助,所促成的藝術家集聚,就是支撐「藝術村」營運的軟實力。但 其強勢由上而下的政策主導性,重度倚賴政府補助的狀態,以及短時間、循環性 提供獨立藝術家進駐創作,藝術村的藝術群聚計畫如何驅策、引導創意產業社群 群聚,如何凝聚、形塑「產業群聚」的樣貌與實踐,更精確的提問應是:究竟應 如何理解「藝術村」模式的獨立藝術家「集聚(agglomeration)」,所衍生的群 聚效應。

另一方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條文宣誓「藝術群聚」政府依法「當予 協助、獎勵或補助7」,但怎樣的施政計畫才能適切提供藝術家群聚關鍵協助,

又獎勵、補助政策改如何導引藝術群聚的活力,政府文化政策所提供正式的制 度,包括空間、法令、預算等是否就足以滋養「藝術群聚」,又或者在文化政策

6 「香港要發展創意產業,對藝術村寄望甚殷…」摘自新浪網,報導「香港藝術發展局」

2009/2/12 舉辦座談會探討藝術村在香港的角色

(http://tungeve.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576526)。

7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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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跨越政府部門的資源需進一步導入,跨越文化藝術專責部門的行政資源與 運作慣性,才能建構融入城市/地方發展的政策思維與資源系統,牽動城市(地 方)發展/更新/開發計畫發展及資源系統,具備「產業」與「藝術」聯發效應 的本土型藝術群聚實踐模式。

藝術行政學術架構的建立,或者文化立法實務回應的方案,都還不及對於 自身工作模式改進的焦慮,來得真切。

本研究動機來自身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總監,如何回應工作 現場新興狀況與挑戰,「台北藝術進駐」計畫範圍逐年擴大,由單一建築體(台 北國際藝術村)轉向多點經營(草山和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從空間活化到地方

本研究動機來自身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總監,如何回應工作 現場新興狀況與挑戰,「台北藝術進駐」計畫範圍逐年擴大,由單一建築體(台 北國際藝術村)轉向多點經營(草山和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從空間活化到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