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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彰化縣南興國民小學三名資源班書寫語文學習障礙學生為研究對 象,研究對象需符合下列條件:

1.通過彰化縣特殊教育鑑定輔導委員會鑑定的障礙類別為學習障礙者,其智力測 驗資料如表 3-1。由表 3-1 可知,三位受試者在全量表智商之表現均在 70 以上,

屬於正常智力。

2.認字能力與同年級學生無差異:由表 3-1 得知三位受試者在中文年認字量表的 得分皆大於五年級常模的切截點分數 75 分,因此得知三位受試者的認字能力 與五年級的學生並無差異。

3.寫作能力有顯著困難者:施行「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楊坤堂、

李水源、張世彗、吳純純,2002),以篩選具有書寫語文表達困難的學習障礙 學生,三位受試者的得分參照國小五年級常模標準,結果彙整如表 3-2。

從表 3-2 中可看出 S1 學生的總字數百分等級是 3,程度屬於中下;平均每句字 數的百分等級是 24,程度屬於中下;造句商數的百分等級則小於 1,程度屬於 需實施書寫語文能力教學;文意層次量表得分的百分等級是 6,程度屬於需實 施書寫語文能力教學。

S2 學生的總字數百分等級是 10,程度屬於中下;平均每句字數的百分等級是 5,

程度屬於中下;造句商數的百分等級則小於 1,程度屬於需實施書寫語文能力 教學;文意層次量表得分的百分等級是 6,程度屬於需實施書寫語文能力教學。

S3 學生的總字數百分等級小於 1,程度屬於中下;平均每句字數的百分等級是 9,程度屬於中下;造句商數的百分等級則小於 1,程度屬於需實施書寫語文能 力教學;文意層次量表得分的百分等級是 6,程度屬於需實施書寫語文能力教

學。

綜合三名受試者在「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的表現得知,三名受試 者在與國小五年級常模比較之下,產品、造句、文意三個部分的表現皆在中等 以下,尤其在造句和文意能力上,顯著落後,是三者共同的缺陷,診斷的結果 皆是需要實施書寫語文能力教學的等級,也就是三位受試者具有書寫語文表達 的困難

根據上述條件,由研究者所任教之資源班挑選出三名最符合條件之學生為本 研究受試者,受試者的基本資料和相關測驗資料如表 3-1、表 3-2 所示。

表 3-1 受試者測驗資料

研究對象 受試一(S1) 受試二(S2) 受試三(S3)

性別 男 男 男

年齡 11 歲 5 個月 10 歲 11 個月 11 歲 2 個月

年級 五年級 五年級 五年級

全量表智商 81 75 80

語文量表 85 73 82

魏氏 智力

量表 作業量表 80 82 82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76 101 83

表 3-2 國小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結果(小五常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