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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之重心一再聚焦於晉用機制所形成不同之養成教育訓練,對未來消 防人員之工作知能及工作效能,會產生明顯差異,雖然有部分學者提出建議,

認為應該逐次削減警察專科學校之名額,移轉至特考班,甚至認為警專是否有 存續之必要,然而本研究之觀點卻不是如此,本研究認為隨著國際化的腳步及 社會環境變遷,開放多元取才之政策,是未來公務人力發展之趨勢,除了落實 憲法第八十五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之精神,亦可以網羅多面向之人才。

部分先進國家亦採多元之晉用政策,培育優秀之消防救災人力。本研究認為消 防人員適用之關鍵,並非在名額比例或是否廢除警察學校而改以全面特考制度 等面向,而是如何透過更完整之政策和機制,使兩者並行不悖,並且共同培育 優秀之消防人員,才是解決消防人力之核心價值。本研究基於此理念提出下列 數點建議以供參考:

壹、修正消防警察特考之考試機制

消防工作勤務內容特殊,所需面對的工作環境係充滿危險或天候惡劣之狀 況,此外無論是災害搶救時需要背負各式救災重裝備,亦或是需要背負受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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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及破壞車體或鐵門鐵窗以達救護民眾生命財產之目的,均需大量之體力,而 目前消防警察特考僅採筆試,考試對象若僅以正期生受考,應較無體能疑慮,

然 2006 年實施開放報考資格之多元取才政策後,此類報考人員體能未經篩選,

僅以筆試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因此部分人員體能未符救災之要求,而一旦晉用 後身份受到保障,卻造成消防機關救災人力調度及效能發揮上的困擾。

因此本研究建議應修正現行僅考筆試之機制,加考術科(體能)等測驗,

此部分內政部消防署於 2009 年 6 月亦曾函報考試院考選部參酌表示:消防人員 主要係從事外勤第一線救災救護工作、災害搶救、山難搜救、特種搜救及空中 救難等高度危險性、機動性及不確定性勤務,其晉用人員需具有良好體能方足 以達成任務,因此內政部消防署建議在考試階段增列體能測驗,佔總成績 20

%,成績未滿 60 分者,不予錄取。本研究之看法認為既然晉用之人員以執行上 述之勤務為主,那麼體能測驗佔總體成績 20%是否能達到篩選符合基本體能之 人員?以同為華人為主之新加坡為例,篩選民防消防部隊人員,其體能測驗採 日日測驗制度,而日本消防隊員晉用考試之體能測驗雖亦佔總成績 20%,然其 項目(包含仰臥起坐、伏地挺身、懸垂、跑走等)要求嚴格,反觀內政部消防 署建議考選部之體能測驗項目僅有:3000 公尺跑步、仰臥起坐、伏地挺身等 3 項。

建議應加重體能測驗之總成績比重或在體能測驗之項目中,加強與實務工作 有關之體能或術科項目,例如:負重、登梯、懸垂…等,以符合實際要求,並 避免日後即便加考體能測驗後,因項目難度低且佔總成績之比重少,而使考試 機制之改革流於形式。

貳、延長特考人員之專業訓練期程並充實訓練項目

根據 2004 年內政部消防署調查各消防機關特考一般生,在接受近 11 個月消 防專業基礎訓練後,整體工作表現,在專業知能符合消防勤務所需僅達 58.97

%,整體工作表現符合業務所需達 58.82%,可見消防機關對於特考人員的專業

基礎訓練與警察專科 2 年之教育相較,顯見不足而有加強訓練之必要(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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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倫理等相關課程,以現行之專業訓練期程恐難負荷,因此建議延長訓練期 程實有其必要性。

參、實務訓練應明訂各項專業訓練通過之測驗標準

消防教育訓練是培養優秀消防隊員之根本,具有優秀之消防人力,才能提 升消防機關之戰力及素質,並確保民眾能得到優質之服務和即時的救助,為提 高人員素質,加強專業訓練是當前之改革必要途徑,然而在人員接受專業訓練 之課程必須要有測驗之機制,以明確掌握人員對於專業知識及實務技術之學習 效果和程度。現行訓練測驗分數之呈現,應更具明確性,例如:屈膝仰臥起坐 1 分鐘 42 次為及格標準,未達次數為測驗不合格,排除其他非責因素後,參加 補測,補測仍未通過即屬訓練不合格。如此訓練教官即能依據各項課程之標準,

對於專業技術或體能訓練無法適應之人員,有明確之測驗成績做後續人員輔導 或退訓依據。

此外可以參酌美國、英國及各先進國家,針對執行消防勤務所需具備之各種 專業職能,研定消防職務之專業職能表,各類人員分發晉用後在 6 個試用期間,

應通過消防人員專業職能測驗要求,始得合格實授正式取得資格。

肆、應明訂強制不適任人員之退訓機制避免浪費訓練資源

隨著環境之變遷,災害類型日益複雜,救災救護之消防人員不但要執行搶 救民眾生命安全之職責,此外消防人員自身安全也是不能輕忽,如何提昇執行 救災救護消防人員專業技術及能力,並降低救災救護時自身安全的危險,順利 完成任務,其人員之素質要求即顯得特別重要。

依據本研究之問卷分析及訪談結果可以發現,無論正期生或特考生及消防 機關單位主管皆表示,現行養成教育訓練機制中,對於不適任人員,並無有效 之退場機制,是類人員一經晉用後,即受身份保障,然在消防工作勤務卻無法 發揮應有之效能,嚴重浪費國家訓練資源。

針對於此 2009 年 7 月 7 日考選部召開「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小組第

1 次會議」,會中針對特考一般生錄取後,教育訓練淘汰率責請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培訓處負責召集彙整。然截至目前仍未有明確之機制,僅於訓練實 施規定中闡明:要增進受訓學員瞭解工作實質內涵,使不適任人員主動退訓。

顯示並無強制力使不適任人員退訓,而輔導不適任人員主動辦理退訓之效果究 竟如何?根據本研究之深度訪談及問卷調查分析顯示,輔導主動退訓之成效是 不彰的。試想人員經過激烈的考試競爭及格後,對公職生涯等於是邁進了一大 步,即便人員對未來之實質工作並不具高昂熱誠,然而只要熬過專業訓練,取 得公務員晉用資格之後即獲身份之保障和有機會轉調其他職務。

綜觀各國消防人員之訓練規定,可發現每一階段訓練,學員皆必須通過測 驗標準,未能通過測驗之人員在補測未達標準即強制退訓,如此才能達到人員 素質篩選之功效,並確保晉用後之人員能夠具備專業能力,發揮消防人員之基 本效能及戰力,因此本研究建議確有必要訂定明確而具強制力之退訓規定。

伍、未達任職年限人員歸還訓練費用之規定應公平一致

內政部消防署於 2008 年委託學術單位調查,2006 年分發至各消防機關晉 用之正期生 378 人,截至 2007 年 12 月並未有人離職,特考生 192 人,截至 2007 年 12 月共計 3 人因考上其他考試離職,顯示特考生對於投身消防工作之穩定性 較低。依據現行規定正期生畢業 3 年內需通過國家考試,否則需賠償教育費用。

而分發晉用後,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 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警察大學畢業生應服務滿 6 年、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 應服務滿 4 年,服務期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教育 費用。

特考生考試錄取後,在訓練期間人員每年約領 3 萬 5 仟元左右之薪資,並 享有多項補助,年特班人員尚有年終獎金,顯示特考人員在尚未正式工作之際,

即享有準公務員之待遇,如結業分發晉用後離職,不必賠償任何費用,此情形 是否會對國家培訓公職人員之資源及廣大之納稅人之所繳納之稅金造成嚴重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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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建議政策機關應審慎納入評估。

特考生多半具有相當優秀之學經歷,因此分發晉用後少數仍積極參加其他 類科之考試,例如國家調查員或司法官考試,即吸引不少具法學相關學經歷的 優秀特考人員轉投考。雖憲法賦予公民有選擇職業之權利,公務員之服務法中 亦未有服務未達期限歸還公費之規定,然正期生有此限制規定,而同樣享有國 家投入資源教育訓練之特考人員則無此限制,此情形亦容易使部分擅長考試之 特考人員有騎驢找馬之心態,而不安於現職工作。

本研究在深度訪談中,亦發現正期生消防人員對此現象感到不以為然,多數 受測正期生認為特考生無需歸還訓練費用措施是不公平的。因此本研究建議考 選單位應全面評估此部分對人員任職穩定之影響,制訂一套公平的機制,避免 浪費國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