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4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公民參與在 20 世紀以來,如雨後春筍般成長,各地方公民及地方團體,開 始集結力量與聲音,為自己、為大眾的權益發聲。雖然地方團體參與政府政制的 方法有許多途徑,但一個非營利組織的運作,勢必需要有經費維持,長遠的觀點 而言非營利組織才有能力為大眾能夠謀利。一般而言,大多數的非營利組織依靠 的經費來源多為申請政府補助、社會大眾或企業捐款;再者近年來較為人所知,

透過「社會企業」的方式,讓社會公益成為一種永續可以經營的概念;除此之外 還有一個較不被國人所熟悉的方式─公益信託。

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政府、第三部門、企業以及專家學者四個不同面向,共 有十位受訪者,以新北投火車站為案例,探討公益信託在臺灣目前運作現況,作 者將依照研究問題整理出問題之結論。

壹、 影響公民參與公益信託的關鍵因素

政府是影響公益信託關鍵的角色,由於公益信託的法源依據、立案、成案、

行動,直至永續經營,一連串的行為都是需要受到政府的監控而行事,一旦失去 了「正當」的法律依據,無論公民團體集結的力量在大,都於事無補,都得重新 補登記、申請開始。如同由環保團體所發起之「全民來認股、守護白海豚」此一 案例,即使有了七萬民眾的支持,但因為沒有政府的核准,因此從 2010 年到現 在經過了三年,卻還沒有下文,使得公民的熱情被空擺。且「公民參與」,能夠 拆開為「公民」、「參與」兩個面向,可見得是需要由公民投入行動,實際參與一 件事情,才能稱得上是公民參與。影響公民的原因有許多種,本研究將從公益信 託的角度切入解釋政府與公民所衍生出的關鍵因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5

一、 第一線事務官對於法源的熟悉程度與對公益信託開放申請意願程度 我國信託法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設立以來,參酌日本、韓國、美國 三個國家之信託法源成立,到了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一次後,便一直 沿用至今。然而對於民眾而言,就常見到的信託屬於私人的財產信託,並且是較 少數人所需要用到,因此也僅有少數人能夠瞭解。但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有極大 不同之處,就在於「公益」適用在所有民眾身上,是社會上的多數人都能夠受利 的,並且其創立的資金以及使用都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監督作用。

從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路上的資料顯示,民國 100 年第一季之公 益信託案件共有 75 件,然而截至民國 102 年第三季為止,臺灣之公益信託數量 為 103 件,僅成長 28 件公益信託,其中又以內政類別(公益奉獻、宗教慈善)

成長較多,顯示出國人對於文化及環境之公益信託經驗再再不足。

且按照資料顯示,公益信託案件中,文化類型的僅有三個案件,此三個案件 的主管機關皆為臺北市政府,由此可見其他地方政府對於公益信託是毫無幫助的,

因此也更鼓勵其他地方政府應該要用更開放的態度,開放公益信託案例的申請,

也鼓勵民眾申請公益信託案件,讓公民參與有較多的管道參與公共事務,減少政 府行政作為的負擔。

這些地方政府目前對於公益信託並沒有任何成立案件的原因值得探究,然就 本研究之訪談結果而言,是由於政府內的事務官對於法源、案例的不瞭解,因此 不敢去對公益信託案件申請有成立的機會,當公民團體有意願申請公益信託案件

(本文指的公益信託案件表示文化及環境類別)之際,往往由於事務官及行政人 員對於沒受理過的案件的較為不敢接納,也不知道該如何受理,於是就先將公益 信託申請案件阻擋,以免往後不知道該如何運作及處理。一旦政府將申請公益信 託案件阻擋,就會造成公益信託成立案例無法增加,一般普遍民眾更無法得知公 益信託到底是什麼東西的時候,這就造成了社會上的惡性循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6

二、 集結公民之地方團體需有一個負責做事的人員,有專一的對外管道,

並讓公益信託案例在地方萌芽

延續政府內事務官對公益信託申請成案時沒有開放的態度,因此地方公民也 等於沒有機會參與公益信託,故也沒有辦法以親身經歷的方式能夠瞭解公益信託。

地方上的公民參與行為,有別於社會大眾的多數人的公民參與,因為在地方上、

社區內的公民,這個文化、環境就是居民每天的生活空間,要不看到也難,看到 了不去想也難,想了又不行動更難,因此推廣社區型的公益信託參與活動,既能 夠讓公民有機會瞭解公益信託是什麼,再透過互信、公開透明、監督的機制維持 社區公民團體的秩序,又能夠保護社區的文化、環境生態樣貌,將現有的留傳給 下一代,也才能讓更多的人理解公益信託到底是什麼。

又本研究參照了新竹竹掃把聯盟的運作,可以發現其實只要有一個專職的非 政府組織,並且有人願意跳出來帶著公民向前,才能夠讓事情的繼續維持運作。

同時,跳出來做的這個「人」依照目前在臺灣各地方做社區營造成功的經驗(如 臺南後壁土溝藝術村、臺中市大甲頂店社區、臺北迪化街大藝埕、小藝埕等等)

都不一定是要由在地人發起的,只要是對這塊土地、這個區域有一定濃厚的情感,

並且以開放的態度,接納更多的公民加入其中,就能夠成功。

然而要讓夠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信託行動的行列中,則是需要找出一個大家 都願意共同關心的議題,如新北投火車站在新北投地區待了 72 年,今日流落異 鄉,身在彰化 25 年,讓他能夠回來到新北投,這是多數北投人的心願;因此找 出一個大家都願意關心的議題,這也是號召公民力量的關鍵原因,且議題是能夠 被創造的,只要議題的故事性夠強烈,都能夠讓人感動。然而要大家都願意關心 之前,必須是環境、文化之於公民是有足夠的在地情感,只要公民對這些文化、

自然環境有感情的表徵,就會越加喜愛,就越容易認同它、站出來為它發聲並且 為它行動努力。一旦議題的公共利益被大家所認同,而且能夠邀請更多地方公民 共同參與公益信託,要讓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公益信託,甚至是外圍的公司企業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7

入公益信託並且付出成本資源,也不再是一件難事。

貳、 新北投火車站風華再現公益信託所遭遇之困境

自 1988 年新北投火車站由於興建臺北捷運的關係,拆除了沿線的所有老火 車站,因緣際會下,新北投火車站得以保存在臺灣俗村當中,雖然流落在異鄉 25 年,但終於在 2013 年有了轉機,經過四年的法院拍賣流程,最終新北投塵埃落 定屬於日榮資產公司所有,且該公司願意無償將新北投火車站捐贈給臺北市政府,

讓新北投火車站能夠再次回到新北投,和地方居民再續前緣。

雖然新北投火車站目前已經不再做載客、運輸用途,卻滿載了公民情感。從 新北投公民團體發起公益信託,到等待法院拍賣,直至今日確認新北投火車站能 夠重回故鄉,在這一來一往的互動當中,是有許多利害關係人參與其中,難免會 碰上困難,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歸納出困境點如下。

一、 新北投火車站能否再次回娘家的不確定性因素 (一) 臺灣民俗村遭遇法定拍賣,當時不確定未來債權人

從 2005 年開始創立新北投火車站公益信託案件以後,公民團體不斷被民眾 質疑的是,當火車站沒有辦法再次回到新北投時,那麼所捐出去的錢是不是就會 白白浪費?雖然在最開始設立新北投古蹟專案的時候,就有明確地指出,此公益 信託內基金款項,首要目的是迎回新北投火車站之所有花費支出,次要目的24為 保護新北投地區的文化、自然環境之建物、古蹟之維護以及北投特有的北投石保 育維護經費。然而民眾對於新北投火車站能夠回來與否,抱持著更大的期待,因 此也更希望自己所捐款的錢是能夠用來幫助新北投火車站回到故鄉。

24北投古蹟專案公益信託工作內容:1.新北投車站迎回或重建、維護與營運的經費。

2.維護北投石自然景觀保留區的經費。

3.補助北投地區古蹟的維護和舉辦活動的經費。

4.促進北投古蹟的國際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8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談,新北投火車站風華再現在北投古蹟專案公益信託當中 只是四分之一的力量而已,當民眾願意捐錢給與新北投火車站的迎回、重現、維 護與相關的營運管理費用之際,不代表一定能夠願意將款項用在維護北投石、北 投地區古蹟及促使北投古蹟國際化的作用上,因此在募款上面,由於不見得使用 在單一目的上,造成捐款者的疑慮,也會減緩募款資金的速度及意願。

因此在眾多的不確定因素下,在運作公益信託的過程當中,也造成了推廣上 的阻力,雖然大家都有心要做這件事情,但同時也希望一定要讓新北投火車站能 夠回來。

(二) 等待法定拍賣過程,彰化縣政府將新北投火車站暫時指定為古蹟 除了等待法定拍賣當中的不確定性以外,還有當時彰化縣政府將新北投火車 站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

(二) 等待法定拍賣過程,彰化縣政府將新北投火車站暫時指定為古蹟 除了等待法定拍賣當中的不確定性以外,還有當時彰化縣政府將新北投火車 站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