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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壓力狀況 (Drucksituation)─勞務的單調性、速度、過度疲勞等。相 較於此,雇主得利用保險或將成本轉嫁於價格等方法,以分散風險。因 此勞工因輕過失所生之損害,應屬於雇主的風險領域,此經營風險應由 雇主單獨負擔責任。14另外也可參考日本學者田上富信以:由於實際生活 中沒有人是完美的,受僱人提供勞務過程中過失造成損害乃是生活上的 必然。受僱人於此工作負荷下,因過失導致錯誤的發生,正好表徵了此 人的不完美性。因此此受僱人的錯誤或過失可視為雇主的經營風險,並 且屬於經營風險範圍之責任應由雇主負擔。15 因此本文中的「經營風險」

概念則是用於處理勞工於履行勞務時,因過失所致之損害之責任歸屬的 問題。亦即雇主對其經營計畫、決策與組織的管理等,得自由決定並且 也應對其經營管理所生之損害風險自負其責者,屬於經營風險之範疇。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若於勞工的損害賠償責任中,一律地適用過失責任的全有、全無原 則之結果,對勞工過於嚴苛,且恐使勞工經濟生活無法存續,有檢討之 必要。然而,如同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所提及,此問題意識的出現並非 創見,我國民法學理、司法實務上亦有相當之研究文獻。惟,本文試圖 從勞動法的角度替此問題提供另一種思考的方式,並且希望透過勞動法 的觀點建立一套具體可參考的理論。

首先,於第貳章第一節中以勞工為問題思考的中心,釐清勞工於執 行職務時所涉及之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其法律效果。而後,

於第二節、第三節中整理我國民法學理與實務如何處理勞工損害賠償責 任的問題,以了解現行法下解釋論的作法與侷限。又我國民法學理就限 縮勞工責任的議題上,是從限制僱用人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求償權範圍 的觀點切入,故第二節民法學理的介紹是援用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受 僱人之概念,包含對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性質的檢討以及對受僱人 求償的問題。附帶一提的是,由於我國勞動法學界針對勞工損害賠償責 任的討論主要為德國法制的介紹,因此於第貳章「我國勞工損害賠償責 任之理論與實務」中,學說的部分不包含我國勞動法學說。

第參章則分別介紹德國、日本學說與實務之發展。藉由觀察德、日

14 Gamillscheg/Hanau, Die Haftung des Arbeitnehmers, 2. Aufl, 1974, S. 50ff. 轉引自細谷越史,

「ドイツにおける労働者の損害賠償責任制限法理に関する一考察(一)」,大阪市立大 學法學雜誌,第 47 巻 2 号,頁 324 以下,2000 年 11 月。

15 田上富信,「被用者の有責性と民法 715 条その一」,法学論集 鹿児島大学法文学部紀要,

第 8 卷 2 號,頁 70 以下,197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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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學理及實務如何回答減輕勞工責任之問題,將德、日之經驗作為我國 之檢驗與借鏡。其中德國勞動法領域中已有相當多的討論,因此第一節 德國法的介紹主要以德國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為主。惟限於作者無法直接 閱讀德文文獻,因此德國法的介紹是透過日文文獻,研究範圍上仍有不 周全,但可以藉此看出重要理論的轉折。又,由於日本於處理勞工損害 賠償問題時,是從民法僱用人求償權限制出發,並且實務的發展亦深受 民法學說之影響,因此第參章第二節日本法的介紹包含日本民法學說、

勞動法學說以及實務見解。

而後,於第肆章中,透過觀察德、日處理勞工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之 經驗,嘗試建構勞工的責任限縮理論,並提供本文思考勞工損害賠償責 任問題之意見。最後將本文各章所整理出的重要問題,以及第四章的研 究發現以條列的方式,簡單扼要地將呈現於第伍章結論中。

第壹章 •緒論

第貳章

•釐清勞工損害賠償責任的所有類型與法律效果

•整理我國民法學說、實務之見解,以了解現行法下的問題以 及學理、實務見解的處理原則與限制

第參章

•循歷史發展的時序觀察,分別介紹德、日的如何回答減輕勞 工責任之問題,並以德、日之經驗作為我國之借鏡

第肆章

•參考德、日的發展經驗,自勞動法的角度嘗試建構勞工的責 任限縮理論,提供本文思考勞工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之意見

第伍章 •結論

圖表 2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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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我國勞工損害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實務 第一節 勞工的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勞工的損害賠償責任所涉及之法律關係

欲跳脫單一請求權思考的侷限,完整的處理勞工損害賠償責任的問 題,必須回到最根本的提問。亦即勞工服勞務時可能會涉及的損害賠償 責任為何?一般而言損害賠償責任可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又 依請求權人的不同,可區分為雇主為直接受損害之人或第三人為受損害 之人。所涉及的條文及法律效果應為:

一、 雇主為直接受損害之人:

①. 債務不履行: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未提供勞務或遲延提供 勞務,應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民法第 226 條)。並且 若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不良的勞務給付或附隨義務的違反,致雇 主受有損害,則應屬積極侵害債權。亦即不完全給付類型之債 務不履行(民法第 227 條)。而不論是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

188 條 1 項 僱用人責任

3 188 條 3 項求償權

1 債務不履行或

2 侵權行為

4 184 條 侵權行為

圖表 3 勞工執行職務時所涉及之損害賠償責任關係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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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因此而受有損害,得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且依損 害賠償的全部賠償原則,勞工應對損害的全部負責。

②. 依侵權行為求償:同時,雇主亦可能得依第 184 條侵權行為向 勞工求償。若勞工違反僱傭契約之注意義務,至雇主受有損害,

同時若成立債務不履行及一般侵權行為者,此時屬於請求權競 合。16雇主得就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擇一行使,其中一個請求 權若因達到目的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時,例如時效消滅等,

另一請求權仍繼續存在。

二、 第三人為直接受損害之人:

③. 雇主行使求償權:勞工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時,

雇主依第 188 條第 1 項對外賠償後,可依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 對勞工求償。

④. 第三人依侵權行為規定求償: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第 三人之損害時,第三人除了可依前述民法第 188 條 1 項向雇主 求償外,由於勞工乃侵權行為之行為人,當然亦可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規定直接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事實上勞工因職務上的過失時,可能同時造成雇主及第三人 之損害,此時第三人可能同時對勞工主張一般侵權行為,並依第 188 條 規定請求雇主與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雇主可能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侵 權行為擇一行使,對勞工情求損害賠償;以及對第三人賠償後,對勞工 行使求償權。以下分別整理現行法下勞工給付勞務時所涉及之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以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第二項 勞工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勞工於履行勞動契約過程中,若是可歸責於勞工未提供勞務、或未 依契約或指示適當提供勞務,均屬勞務給付義務之違反,有債務不履行 的問題。又除了主給付義務外,基於勞動契約具有從屬性及繼續性,解 釋上為了輔助履行勞務給付之主給付義務,依誠信原則發展出一系列的

16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頁 93 以下,自版,2009 年。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 77 年 11 月 1 日第 1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法律問題:A 銀行徵信課員甲違背職務故意勾結無資力 乙高估其信用而非法超貸鉅款,至 A 銀行受有損害(經對乙實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果),A 銀行是否得本侵權行為法則訴請甲為損害賠償?決議:我國判例究採法條競合說或請求 權競合說,尚未儘一致。惟就提案意旨言,甲對 A 銀行除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外,因不法 侵害 A 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A 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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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若勞工違反附隨義務致雇主受有損失時,雇主亦可主張加害 給付,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款 主給付義務

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的關係,學說上多認為,參考我國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第 6 款之規定,勞動契約乃指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本質上屬於 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的下位概念。故勞動契約中的權利義務問題,若 勞基法有特別規定,例如工作時間、工資、休假、契約終止等,則依特 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勞基法。若為勞基法無特別規定之 事項,則應回歸民法第 482 條以下關於僱傭契約之規定。17

又依民法第 482 條規定,僱傭係指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 酬之契約。故勞工的主給付義務為提供勞務,相對的雇主的主給付義務 則為給付報酬。並且僱傭契約之契約要點在於「服勞務」,相較於承攬 契約之契約要點是「完成一定工作」,故於僱傭契約的解釋上,勞工只 要依指示提供勞務,雇主即應給付報酬,不以完成一定成果為必要。又 由於僱傭契約亦無如民法第 492 條承攬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與減價規定,

可知於僱傭契約中,只要依指示服勞務即為符合債之本旨之提出,原則 上不保證一定成果的完成。因而雇主不得以勞工未完成一定工作,或製 造出不良品等為由減少工資或不給付工資。然而如此解釋不代表勞務給 付的品質並不重要,勞工服勞務時,仍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勞

可知於僱傭契約中,只要依指示服勞務即為符合債之本旨之提出,原則 上不保證一定成果的完成。因而雇主不得以勞工未完成一定工作,或製 造出不良品等為由減少工資或不給付工資。然而如此解釋不代表勞務給 付的品質並不重要,勞工服勞務時,仍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