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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承諾

本研究將組織承諾定義為教師認同學校組織的目標與價值,並內化組 織的信念與價值,願意為學校組織貢獻一己之心力,強烈希望能夠繼續留 任,成為學校組織的一份子。本研究採 Meyer 與 Allen(1991)的觀點,

將組織承諾研究構面分為情感承諾、持續承諾與規範承諾等三種類型。

本研究所指之「組織承諾」是指國民中學教師在「組織承諾問卷」的 得分情形。國民中學教師在本量表上得分越高,代表其對學校組織的承諾 度越高。

肆、組織公民行為

本研究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自發性展現非在組織正式契約內 容及獎懲制度規範之社會行為,且該行為能提升組織效能。本研究對象為 國中教師,進一步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教師自主性展現非在聘約 內容、職務規範及獎懲制度之社會行為,且該行為有利於提升學校效能及 其他成員福祉。

本研究採吳政達(2009)參考 Somech 和 Drach-Zahavy(2000)研究 所發展的三構面,分為對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對同事之組織公民行為、

對學生之組織公民行為來探討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四節

本研究主要以問卷調查法為主,針對台灣地區苗栗縣之國民中學教師 進行研究分析,茲將本研究之研究範圍與限制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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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範圍

研究對象 一、

本研究以苗栗縣國民中學教師為對象,依據教育部主計處民國 103 年 公布資料,苗栗縣立國民中學共計 29 所,專任教師共 1314 名。

研究方法 二、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由受試者根據自身的感受與實際情形填答問 卷。問卷內容分為四部份,分別為:基本資料、國民中學教師個人與組織 適配、組織承諾及組織公民行為等。

研究變項 三、

本研究定為「國民中學教師個人與組織適配、組織承諾對組織公民行 為影響之研究」,旨在利用研究調查,探究透過組織承諾的中介效果探討 國民中學教師個人與組織適配對組織公民行為之影響,進而分析三者間之 關係。主要變項包括教師個人與組織適配、組織承諾和組織公民行為三部 份,並同時考驗不同背景變項對三者所造成的差異情形。

貳、研究限制

研究對象 一、

本研究受限於研究者的能力及時間限制,樣本選取僅以苗栗縣國民中 學教師為限,由於各地教育區域性不同,因此對研究結果之推論有其限 制 。

研究方法 二、

本研究係採取調查研究法從事問卷調查,以自陳式量表的調查性研究,

可能會受個人認知、社會期許、防衛心理、情緒或主觀判斷等因素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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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現不符實際之填答,導致內容的分析或結果之解釋產生不可抗拒誤 差。

研究變項 三、

本研究以教師背景變項作為教師個人與組織契合度、組織承諾與組織 公民行為之前置變項。經由文獻探討可知,影響組織公民行為的因素相當 多,諸如:個人人格特質、組織文化、組織公平、……等等,本研究僅以 教師個人與組織契合度、教師組織承諾作為預測力分析,其他因素則未能 一一納入,亦將影響研究結果之應用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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