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警察機關就如同其他組織一樣,都是由人所構成的有機體,但組成份子其 實往往並非如外界所想像的具有那麼高的同質性,或是單純由同一群人組成,
畢竟現代政府組織基於不同職能的分工成為常態,組織內的成員就像小螺絲 釘,惟有各司其職專注於所職掌的工作,方能完成被賦予的使命與任務,也較 能扮演好自己所擔任的角色,因此除了在第一線維護治安的外勤警察同仁之 外,在後方提供各項支援的內勤警察人員其角色及功能其實也是不容忽視的,
有時就相關警政業務規劃面而言,在某些時刻甚至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可以 發揮不小的影響力,換言之,只有警察機關內外勤單位通力合作方能展現整體 警察打擊犯罪的能量,就如同中樞神經驅使肢體活動一般,所以在警察機關存 在著各種不同的角色,同時分別掌理相關的警政業務,並且具有不同的專業職 能,同樣的,警察機關的人事人員也是本身具有專業職能的一份子,可以幫助 警察任務的完成,並做為其打擊犯罪堅實的後盾。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壹、 研究背景
雖然近年來關於警察人員負面新聞不斷,引來許多呼籲改進聲浪,警察機 關也有配合做維新措施,此外也時常在新聞報章雜誌上發現有表揚良善警職人 員的新聞,贏得許多正面評價,一併提升人民對警察與治安單位信心,警察也 常做為民眾求援窗口,因此警察機關給人既定印象其實是比較多正面與積極面 向,可說是代表社會秩序與正義的維護者,相對也必須具備比一般公務員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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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德操守,以符合人民及國家社會期待,在警察機關內部也有訂定各種規章 據以執行以維護良好警察形象,目的在於避免發生瀆職或是違反風紀的現象而 重創警察聲譽。
因為沿襲以往的慣例或法制,警察機關本身執掌任務性質多半圍繞著民眾 生活起居,只要有人民居住的地方就多半會有警察存在,連帶也形成勤務處所 廣布現象,各級警察機關在各個地方深入扎根並發展地方或中央警政運作,所 以同時與民眾生活與各項權利息息相關,當有任何緊急或危險事故發生,人 民也往往聯想到警察是否可提供相關援助,也期待警察可以第一時間趕到現 場,期待能提供給人民許多的安全感,而警察同仁也多能提供許多各式各樣協 助,不論是基於法定本質工作或職務協助部分皆有涉入其中,因此人民保母稱 號也就隨之產生,同時也常占據很多新聞版面,時有招致褒貶或面臨被放大 鏡檢驗機會,代表這是大家高度關注的團體或職業,也是備受大家所期待的一 群,在社會大眾心中有不可取代的地位。
然而警察這一個名詞只是代表一個很大範圍概念,從整體警察體系觀察,
存在許多不同警察機關,不論是基於地域上或勤業務專業分工使然,就像一般 公私部門組織一樣,基於權責分工使然,同時充斥各種不同角色,其實警察機 關成員組成也是和社會一樣多元化的,並非是單一組成份子,其同質性並不如 外界所想的一般,充斥著刻板印象中的警職人員,換言之,就如同一樣米養百 樣人,甚至是社會小型縮影,除了由警大、警專分別以四年及二年學制養成教 育培育出來的警察人員可再詳加分類外(主要是培育領導幹部與基層人員之區 別),尚有源自一般公務體系經由國家考試分發錄取的公務人員也任職其中,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 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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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再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 條規定:「警察人 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因 此警察相對大部分的公務人員來說,是較特殊的團體,常被獨立出一個區塊 討論,同時也定有特別法規範相關事項。
圖 1-1 我國警察機關組織配置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上圖代表我國警察機關組織體系,可以初步了解相關業務及管轄地域的劃 分原則,以了解警察機關人員概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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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常習慣以警察人員與軍人做連結,早期也有部分軍人轉任警職,
甚至是署長也有由軍人所轉任案例,而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也多與軍隊體制相 仿,在具有如此多同質性前提之下,自然而然就有軍警一家的說法,也因此型 塑較為陽剛與具有強勢行使公權力傾向的機關或組織特質,但不可否認的是 其與軍人相較之下較為社會化與沒有距離感,而這也是基於本身職掌工作需 要,同時由於其所處的工作環境也存在較多風險與充滿複雜多變情況,當然也 要面對許多難題,也必須要能擁有靈活應變能力,而就現況而言,警察人員已 有獨立培育體系,培養屬於自身的專業人才。
承上,在這個團體或機關中,雖然大部分組織成員組成是由同一個養成教 育體系培育出來的警察人員,但由於人員配置單位與業務屬性不同,除了基 於警察內部各種特殊執掌或任務外,亦有所謂一般公務人員(相較於警察人員) 會在警察機關任職(即敘薪非依警監、警正、警佐官等而依簡任、薦任、委任 官等之人員,同時並不具有警察特考及格資格之人員),然而比較特殊的是任 職於其中的人事人員,在公務體系中,人事、主計及政風等單位皆有獨立流 通、陞遷及任用體系,並不與機關內其他成員進行職務的交流,簡而言之就是 所謂一條鞭制度,這個制度由來已久,有其歷史背景與特殊功能,主要是防 止機關首長任用私人,而使相關人事權遭濫用或功能不彰,同時提升人事工作 專業與中立,使用人制度法制化,徹底擺脫傳統人治陰影,進一步也具有防弊 功能,而國家整體人事政策也可藉此遂行無阻,使人事相關政策可以藉此統整 貫徹,就如同由中樞神經下達指令使各個神經行動或傳導到端末,使人事工作 達到步調一致,進而營造人事工作專業化體系。
而人事人員不隸屬機關首長特性,也能幫助其擺脫組織既有文化包袱,能 有機會實踐人事工作真正專業化目標;然而機關人事機構從另一角度觀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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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又做為幕僚單位,在首長具有一定或大部分人事決策權限前提下,作為幕 僚必須提供意見幫助機關首長進行人力資源管理決策參考,這是長久以來既 定運作模式或公務倫理,是人事人員職責所在,也因此一直以來或多或少存在 雙重指揮隸屬角色混淆問題,也使此制度成為使人質疑或詬病之處,在角色或 是業務立場可能存在並不一致情況下,業務上形成衝突的狀況不時發生,當無 法取得業務的共識,或不為首長認可或肯定,往往常於機關內部形成各種對立 情形影響組織氛圍,不但人事人員會備感困擾,組織其他成員也不樂見此情況 發生,且就現今政府已高度呈現法制化用人程度衡量,國家依法用人已成為常 態趨勢及普世公認價值,政府用人皆落實依法進用人員目標,人事業務相關法 制已多半上軌道,是否有必要繼續維持此一在封建制度下應運而生的制度仍待 討論。
就實務現狀而言,人事一條鞭制度普遍存在於各個公務機關,畢竟機關組 成因子中最重要的是人,同時組織做為有機體,其生命力是由組織成員所賦 予,簡單來說只有人的存在才能賦予其活力及意義,組織才有存續價值,其未 來發展方向或存亡都必須由其中成員參與決定,俗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所有政府政策運行都仰賴人的推動,人事業務工作是負責機關所有成員的各 項切身權益事項維護及相關措施運作,因此辦理人事業務人員絕對是在公務 體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其存在必要性不容質疑,因為其業務圍繞著組織最重 要的資產,也就是人的身上。
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各政府機關的人事機構掌管著機關人事規 章之擬訂事項、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之建議事項、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 事項、職員送請銓敘案件查催及擬議事項、考勤之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撫卹之簽擬及福利之規劃事項、任免、遷調、獎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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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事之登記事項、俸級之簽擬事項、關於所屬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之依法 核辦事項、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搜集事項、關於銓敘機關交辦事項,從此點可 發現,人事人員掌管著機關成員招募、能力培養、勤惰管理、職務調動、依法 敘薪等等各項關於成員的重要事項,也是維持機關正常運作不可或缺動力,換 言之,就組織人力的輸出、入及提升等層面有重要的影響,在此機制扮演關鍵 角色。
警察機關人事人員多半並非由傳統人事人員擔任,這是在其他公務機關所 無法想像的,所以在人員立足點已與其他公務機關不同,是由機關內原先考取 行政警察特考之警察幹部透過內部人員甄試而轉任(大部分皆具有警察大學學 歷),這與其他公務機關人事人員本質及來源上存在不一致性,但從另一角度
警察機關人事人員多半並非由傳統人事人員擔任,這是在其他公務機關所 無法想像的,所以在人員立足點已與其他公務機關不同,是由機關內原先考取 行政警察特考之警察幹部透過內部人員甄試而轉任(大部分皆具有警察大學學 歷),這與其他公務機關人事人員本質及來源上存在不一致性,但從另一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