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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團活動參與的意涵與理論

本節主要探討社團活動參與的意涵與理論,首先說明學生社團活動意義與沿 革,其次分別說明學生社團活動的類別與功能,以及當前臺北市高中社團活動的 實施概況,最後從社團活動參與的相關理論中探討參與社團活動的重要性,並以 此做為本研究架構之理論建構依據。

壹、 學生社團活動的意義與沿革 一、 高中學生社團活動的意義

人在社會中生活,歸屬感、安全感與成就感,是最自然最深入的情感動力,

歸屬於團體,貢獻自己於他人,對個人和社會來說都具有重大的意義與價值。團 體是指一群在心理上具有相互認知與共同意識,在行為上也具有相互依賴、彼此 影響並以達到某種目標為主旨的人群組合,透過團體可與他人一致行動,表示看 法,完成工作,享受經驗,體驗生命的意義與價值(李建興,1985)。

社團(association)即一群人為達到某些目標,志願結合在一起,並遵守共 同規則,從事達成目標的活動,這種團體都叫做社團(陳義明、廖滄洲,1998),

社團組成的基本要件有四:1、三個人以上;2、有共同的宗旨;3、設有章程以 規定有關事務;4、須經有關單位的核准始得成立(民法總則,第 45、46、47 條)。而學生社團(Student association)是指由學生組成的社團,因此學生社團 自然也得具備以上的條件,唯核准單位是學校,至於各學校規定可以成立社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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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數,通常是一個社團的人數不少於三人;且相較於大學社團組織的高度自 主自治,中學階段的社團組織與設立,往往將社團活動納入學校的統籌規劃中,

並採取主動輔導者為多(莊富源,2000)。然而高中社團活動仍是一個讓學生自 由自主學習的空間,學生可依據自己的需求,自由決定學習的內容,並在教師的 輔導下學習自治與民主運作。根據孟羅(W. Monroe)主編的「教育辭典」,學校 社團活動是指「學校或學生組織、計劃、發起的活動,學校並不授予學分。目的 在於教育、娛樂或提供學生發展興趣與能力的機會,此種計劃活動並接受某種程 度的指導。」

目前的文獻中對於社團活動意義的說明雖多,但大多數皆以大學社團的角度 來加以說明,高中部分仍較缺乏。研究者乃列出學者對於國中、大學學生社團活 動的說明,並從高級中學課程標準中對社團活動的活動綱要解釋來進行探討。

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1991)在「高中(職)團體活動教學參考資料」中提到,

所謂的社團活動是指學生依照個人之興趣與需要,在學校有組織有系統的輔導下,

共同參與各種性質不同的社團組織,由加入活動中,增進生活經驗。

高德瑞(2000)認為社團活動為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或是學校安排之社團活動 時間,依據個人興趣,並在學校輔導下參與的一種教育組織。

何進財(2000)認為學生社團是指一群基於共同志趣與意願的同學,自動籌 組並由學校核准成立之組織;其活動是由全體社員共同參與,由學校老師輔導,

期能達成敦品勵學之目的,增進同學之身心健全發展,使感性與理性協調,個性 與群性調和,學理與生活結合,增廣學子們的人生經驗,讓學子們體驗群體生活 的意義與價值。

傅木龍(2000)認為社團是學生利用課餘時間,依據自己的興趣意願、能力 及興趣,在學校的規定與輔導下,組成的學生團體以進行各種型態的活動。

王誕生、宋美妹(2001)提到社團是指一群志趣相投的同學,運用課餘之暇,在 學校師長的輔導下,一同研討專門知識、技藝或休閒活動,以自由參加、自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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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所組成的學生團體。

洪國峰、呂秋慧(2002)則認為社團是以學生為主體,自願參加的活動,並 依據學生的興趣、性向、能力及需求,進而選擇決定參與的社團類別。並在學校 有妥善計劃與安排、健全的組織、按部就班的輔導學生社團運作下,幫助學生取 得社會資源,協助學生社團領導、管理及經營。

依據民國 95 年所實施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社團活動被納入綜合 活動的內容之一,但在此暫行綱要實施前,高中課程中並未出現「綜合活動課程」, 直到此次高中課程修訂才有此課程。其中指出社團活動為「學生依其興趣、性向、

及社團組織型態,向學校提出申請,在教師輔導下的學習活動。」

民國 99 年之普通高中必修科目綜合活動課程綱要提到社團活動乃「學生依 照興趣、性向與需求、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社團,並在教師輔導下進行的學習活 動」。實施方式是由學生依興趣,按照學校社團申請辦法提出成立社團,學校在 成立社團時,須打破班級年級限制,學生亦可實施跨校社團活動,促進校際交流。

由此可知,高中社團活動的條件為須具備指導教師與學生,而參加方式為學校依 照其志願序參加社團,經由社團指導教師的協助下進行社團活動,此處的社團活 動時間似乎僅限於學校之「社團活動」課程時間,並未提到課餘時間的活動安排。

研究者綜合彭馨瑩(2006)與莊玉琪(2013)對社團活動定義之回顧整理,歸納 出社團活動的定義具有以下幾項特點:

(一)社團是以學生為主體

社團主要的特點就是以學生為主體性,存在的目標就是為了能夠讓學生集合 起來、同心協力完成工作。

(二)社團參與不具有強制的權利義務關係

社團的參與是自由且自主的,不受學校組織的限制,也不具有修課與工作等 強制的關係。

(三)社團參與是以興趣、拓展人脈、學習一技之長等動機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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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成員的背景來自四面八方,因個人興趣、拓展人脈、學習一技之長、充 實自己、尋求生活變化…等不同的動機為基礎而結合成一個團體,藉由社團的互 通有無,參加社團能夠放寬視野,與其他年級的學生進行交流。

(四)以民主的方式自我傳承

社團的傳承,完全由學生自主性的依照社團運作模式,選舉下一屆社團幹部 成員並進行交接,在選舉幹部的過程中,習得當代民主選舉規範並具有正當性。

(五)經學校相關規定申請成立並經核准

社團活動是學校在符合課程綱要標準下,依據學校發展特色、需求,結合社 區資源,在師資、場地、設備等方面協助並輔導學生自行成立的一種長期性活動。

目前各高中於學校中具有輔導社團權限的單位為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組或課外 活動組、社團活動組,須達 15 人以上連署並向學校申請核可通過即可成立社團。

綜合上述學者的定義,本研究依據研究之目的及對象,將高中學生社團活動定義 為:「一群具有共同志趣的高中在校學生,依照自己的興趣、需求與能力,在學 校妥善計劃與安排下,跨越年級與班級自行創社籌組或選擇決定參加的社團類型,

於學校正式課程外運用課餘或學校安排的社課時間,在學校教師與社團指導老師 的輔導下,所參與的各項學習活動。」

二、高中學生社團活動的沿革

就社團活動的發展而言,民國初年即有「課外活動」(李相勗等人,1936),

在實施多年後改稱為「聯課活動」,不過並未安排有授課時數。民國 60 年,為因 應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實施,配合國民中學首屆畢業生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總 綱,特別指出「學校對於教學與聯課活動,應同樣重視,並使聯課活動與課內教 學密切聯繫,用以達成預期之教育目標。」(高級中學課程標準,1971),期望將 課程中所學知能,實際應用於聯課活動之中,使所學更深刻與熟練。爾後於民國 72 年 7 月教育部公布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將社團活動列入團體活動內容之一,

以「分組活動」稱之,並指出團體活動包含「班會」及「聯課活動」,因此聯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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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即是分組活動,在此同時,為配合高級中學法亦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社 團活動於高中亦被納入團體活動內容之一,但並未明確規定社團活動的時間(高 級中學課程標準,1983)。由此可見,「聯課活動」、「分組活動」、「社團活動」雖 為不同名稱,卻皆指同一事情,直至民國 84 年,因應時代的變遷與社會的需要,

再度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並將「聯課活動」、「分組活動」、「社團活動」等不 同名稱統一稱為「社團活動」,其中更明白指出公民教育包括公民(高二、高三 每週兩節)、班會(每週一節)、團體活動(高一高二每週一節),而團體活動又 包括週會和社團活動(高級中學課程標準,1996),因此當時一般學校習慣於這 週排週會,下一週排社團活動。隨著 95 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的實 施,將社團活動納入「綜合活動」的內容,但並未明確規定各校安排社團活動節 數的下限(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2006)。民國 99 年頒布的「普通高級中 學必修科目綜合活動課程綱要」中的十二項特色中,才特別指出「保障社團活動 節數,引導全人發展」,於綱要中增列「唯社團活動每學年不得低於二十四節」, 藉以保障社團活動節數的下限,各校可依據學校發展特色,以及學校行政考量學 生興趣,於每學年安排至少二十四節的社團活動課程。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中,將高中課程必修科目分為語文、數 學、社會、自然、體育、藝術與生活、綜合活動、軍護等八大領域,特別強調學 校本位課程精神。授權學校全權規劃「彈性學習節數」的選修課程,實踐課程鬆 綁,促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多元化發展。同時也強調課程設計應以學生本位為依 據,讓學生能在學習中獲得課本以外的知識、技能並達到學生多元學習的目標。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中,將高中課程必修科目分為語文、數 學、社會、自然、體育、藝術與生活、綜合活動、軍護等八大領域,特別強調學 校本位課程精神。授權學校全權規劃「彈性學習節數」的選修課程,實踐課程鬆 綁,促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多元化發展。同時也強調課程設計應以學生本位為依 據,讓學生能在學習中獲得課本以外的知識、技能並達到學生多元學習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