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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社會資本:規則、信任與網絡

雖然行健合作社的運作原則符合合作社法以及理論的規範,且因為合作社的 目標在於從事有機生產、推廣社區的有機環境,因而獲得地方政府以及農政單位 的支持與推廣,不過就合作社內部的制度以及社員之間的參與情形來說,合作社 在運作上是存在困境的。而這些困境則直接呈現在資金的籌措與運用,還有社內 人力不足、社員參與態度不積極上。理性選擇的制度論傾向將這些困境歸咎於制 度無法有效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以及當中的成本,如果能在一開始就累積成員之 間的共識,並且透過制度的實踐、當中的強制性規則或是約束的執行的話,信任 會在制度的操作與所帶來的正向績效(performance)的框架裡,保障屬於所有人的經 濟需求或公共利益。設定符合組織、成員利益的制度並且將之落實,或許能讓成 員在互相的保證之下,提供義務或遵守組織的規則,顯然地,這樣的自我約束的 過程不會是全然地利他主義,而所謂的合作與信任的累積也只是為自己投入公共 利益的生產的一種預測。從行健合作社的案例來看,組織沒有辦法約束搭便車的 行為,使得接下來的制度運作既無法凝聚社員的參與感,反而增加運作的成本與 困難。

壹、重複合作?歷史、信任與互惠性

不過,組織制度可能是左右社員的參與感或認同感的自變項,但這些形式與 表現也可能是依變項,而受到社員所屬的社會網絡,國家和農業合作社的互動關 係以及設立的有機農業目標,還有有機農業在一般市場中的銷售方法的影響。換 句話說,行健合作社在 2010 至 2012 年所顯示的這些困境與成本,反映的正是來 自於社區、政策以及市場三個面向或層次的交互形塑而產生的結果。

在社區層次上,行健村民形成的網絡,當中的互動媒介、非約定成俗的文化、

情感,以及社員過去的合作經驗的認知、生產的習慣、經濟與社會背景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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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都讓合作社的開展以及推廣有機村的實質成效打了折扣,不如理想或外界 的預期。

第二,經歷日治時期的引進、戒嚴到民主化的階段,我國農業合作社在不同 的時期,受到殖民政府與威權年代的法令限制,與農會之間的分分合合、角色的 重疊,以及農政系統的業務或政策執行的程序產生的排擠效應─ 因為農政單位和 農會長期保持著協作關係。研究顯示:在民主化以後,合作社的發展也是有限的,

且對農民來說,則是相對陌生的農民團體。若再加上其規模普遍有限,又較難取 得農政單位的關注、支持或者為社員爭取補助的情況,很現實地,合作社無法成 為農民在謀求集體合作時考慮的正式組織,因為缺乏誘因。不過合作社能領取農 政與社政兩種體系的補助的事實,或許可以成為有利的考量因素,然而在農民不 太熟悉合作社組織形式的情況下,我認為必須出現像是泰源這樣的、掌握資訊的 人;而組織在運作以後也必須依靠農政單位有系統地給予輔導或支持。至於有機 農業方面,農政單位雖然提供個別農民或農民團體各種技術支持、驗證經費的補 貼以及相關計劃的補助等誘因,但是有機農業在生產與銷售端的實作上,仍舊遭 遇慣行農法的汙染風險、有機驗證法規、社區的態度、價格偏高而導致銷售管道 難尋等情況。

關於稻米市場,有機的銷售門檻對於大部分的農民來說是很高的。在稻農過 去的產銷模式中,不論有沒有掌握議價的權力,農民只要選擇運銷商並且將濕穀 交給後者即可,接下來的加工或銷售環節是農民不熟悉的議題。不過當有機產品 的生產成本與價格提高,然而過去合作的運銷商沒有為農民的有機濕穀開闢新的 收購管道的話,農民是無法遵循過去的產銷經驗,也不願輕易走向原有的銷售體 制,將有機米以慣行米的收購價格售出。這也是為什麼行健合作的社員會依賴組 織的「直接與消費者連結」的策略,即使大家對於執行的手法、成效存在不同的 意見。

由此可知,社員在有機的集體行動中,他們的選擇以及可以發揮的空間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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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我以為,在檢視合作社的情況時,必須將時間軸拉長,加入歷史性的觀點。

如此一來,評論行健合作社的組織表現才不會失去客觀,落入社員缺乏經濟合作 的意識、難以團結、組織成效不彰…等批評窠臼裡,或者立即歸納出「對農民來 說,地方自行組織並推動當地的特色產業或生活形式,其表現或結果也不一定優 於來自國家或是私人企業的制度與配置」的結論。上述的分析雖然是正確的,但 卻欠缺整體性的觀點,以至於無法思考並加以考察背後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結 構的因素的作用,又或者,在最後總和所有的歷史性成因以及現階段的情況後,

思考能提供的支持與具體建議可以是甚麼。

既然這些經濟、政策或是社區式的歷史結果對社員的集體行動與困境產生影 響,而社員間又以制度的運作績效,以及衡量所有人的參與情況與自己的付出、

收穫與自己的收益分配是否均衡作為自己付出或參與的準則,這樣看來,「信任」

也是過程之中、連繫個人的微觀心理層次以及集體行動從發起至持續的機制。

Putnam 在《使民主運轉起來》第六章談到信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維持時,指出社 會網絡的形式以及成員之間的互惠性(reciprocity)的安排是兩項關鍵的要素。申言 之,社員所屬的社群以及社會網絡能對於集體行動或困境提出解釋,除此之外,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互相回報,以及預期自己的付出將得到回饋的心理,也構成了 良好的交換關係。成員之間則透過這樣的互惠性,反覆地學習如何相互信任。行 健合作社社員之間在過去的社區內既沒有維繫出普遍(general or diffuse)的互惠性

─ 社區內沒有討論或互相分享公共事務的平台與習慣,或者藉由不同的組織的串 連而彼此認識─,均衡(balanced or specific)的互惠性在過去的產銷經驗或是參與合 作社的過程中,也沒有被共同創造出來。社內常出現質疑某人搭便車的行為、享 有過多的資源或占有優勢位置,這些批評者進而質疑或挑戰理事與監事對於共同 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他們的道德與原則。123互惠性的缺乏無法使組織與所有成 員皆受益。

123 Putnam, Robert. 1993. Making 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