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往有機的「稻路」
第一節 問題意識
二 運作階段: 組織內、外部的制度與措施
二、運作階段:組織內、外部的制度與措施
由於集體行動或是在與其他成員的博奕過程中,常會出現搭便車或是付出情 況不均的現象,也因此,組織常因為個別的因素以及無法有效地掌控每一個人的 投入意願,她最後能提供的公共財不一定是行動者心目中最理想或最適的。政治 經濟或社會經濟學家在討論組織的運作以及當中的成員的參與身影時,常常會提 到集體行動的困境。這樣的觀點同樣是從個人的層次以及心理機制出發的─ 分析 個別行動者關注自身的利益以及參與集體行動時可以獲取的利益,乃至與付出成 本之間的平衡問題。想像有機生產者的情況以及他們加入集體生產的動機,假如 團體內的每一位成員的付出並不均質,但所有人都能從集體生產中獲得一定的品 牌知名度或是生產利潤的話,對組織的士氣以及未來運作都會產生負面的影響。
為了防止搭便車的行為,並追求符合彼此利益的目標,「強制與懲罰」、「協 商及溝通」等措施是必須存在在集體行動之中的。理性選擇的制度論(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更據此主張,制度的存在與設立有其必要,因為它為成員提供了行 動的準則、必須付出的義務及成本。如果這些條件能為成員共同遵守並參與其中,
它自然能保障成員從組織中能夠獲取的共同利益。制度的派生以及約束力因此成 為制度論的主要論點,它可以解釋一個集體行動如何解決當中的困境,成員又為 何願意遵守。
Elinor Ostrom 討論集體合作的時候,提到制度(institution)與規則(rule)兩種內 涵。規則部分由下而上包括操作性(operational)、集體選擇(collective-choice)以及規 範性(constitutional- choice)三個層次。制度係因為三種規則的運作而構成,它決定 又或者限制了合作的走向、成功或是不成功(1990:51)。規則與整體制度的運作情 形,自然也反映並同時影響了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情況。此外按照現階段的經濟、
社會與法規困境對於組織的作用來看的話,不只是在成立之前,農民團體日後的 運作也會成為農民展開集體合作時的其中一項困境─ 即便這個特定的組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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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農民共同決定的。制度的出現或變遷意味行動者服從制度的內在形式,制度 的運作或表現(performance)也是出自於行為者為了避免集體行動的困境,而在特定 的場域(arena)中所發展出的一系列的工作規則(Hall and Taylor, 1996:949; Ostrom, 1990:51)。Kenneth A. Shepsle(2008)將政治領域中的部門或組織制度分為「有結構」
(structured)與「非結構的」(unstructured)兩種性質。舉例來說,有結構性質的制度 就像是國會議員或是政治領袖在投票時,其集體行動、投票行為或偏好一來已受 到特定的環境、組織以及價值觀的影響,而具備特定的形式,二來這也受到政黨 的黨規、命令,法律以及國會議事規則的明確規範,行動者最後的行動結果因而 是有跡可循的(p. 27-32)。
在這裡我想指出的是,承接理性選擇的制度論的觀點,組織的運作的策略為 何,需要環境、政策與農村網絡中的哪些支持條件,以促進成員的經濟利益,又 或者受到哪些環境以及法規制度的限制,皆是必須被回答並加以鋪陳的背景。綜 合上述的文獻討論,回顧新一波的農業技術以及發展風潮時,農業專區與在地組 織兩個概念的結合,的確反映了國家對於有機產業,以及台灣農糧結構因應全球 化趨勢而形成的初步的結構調整與規劃。然而,不論在有機農業政策,或是針對 農業組織在產業轉型時扮演多大的輔導角色的學術討論中,農民的身影以及集體 行動─ 從一開始為何願意改變耕作習慣,從事有機農業造成日常生活哪些改變、
以及在既有的體系內的角色關係,到如何成為在地農民組織的有機方案的參與者、
在產銷上如何與農民組織合作,而農民組織提供的服務、據此衍生出的組織制度 與措施,使得農民的生產活動可以持續一段時間─ 都是空白的。我認為採取以行 為者為主體的分析以及觀點,方能論及在集體行動和共同利益之下,「合作」以 及「經濟社會」兩個口號的意涵究竟為何,而有機農業的影響力又是如何擴大至 農村發展乃至公民社會的層次。
然另一方面,我認為,僅探討制度的出現以及制度對集體行動的影響不足以 討論集體成果的整體樣貌,亦無法分析當中的作用機制。回到社會資本的角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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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動者之間的信任觀點,一個組織的出現以及運作仍舊要考量行動者之間的信 任關係,以及行動者所屬的社會網絡。承接前述,一個地方性質的農民團體的出 現,其存在的空間並非權力真空,且其參與者過去在地方的經濟、社會合作上的 經驗,乃至領導者在公共事務的處理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的結果都對農民團體出現 的形式產生影響,同樣的,這些社會條件可能也限縮了農民團體選擇拓展業務、
農民服務的方式,左右了團體的規模與發展速度的快慢,農民對組織的認同以及 參與程度也產生不同的情形─ 不論以上的情形是正面或負面的,又或者是不均質 的。
承接上述,有機農業的實際運作圖像在政策報告與研究上的空白,成為本研 究企圖描繪與說明的目標。我希望透過個案研究來檢驗農業專區以及農民組織的 結合情形,亦即,農民在上述的政策背景下,於有機產業中的實際運作,以及身 為農民組織的一員,參與組織的動機與情況。在台灣,與農事生產直接相關的農 民組織包括各級農會、農業合作社以及地區農會轄下的產銷班或農事小組,雖然 以上的組織或群體都具備一定的合作性質,然合作社的基本運作原則假設了社員 之間的互助與信任基礎,以及集體的經濟效益將擴及社區與社會面向,基於此,
農業合作社相較於鄉鎮型農會,或許更適於本研究之檢驗。9合作社社員在保有加 入時的生產單位的前提下,將生產、銷售過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例如購賣原料、
工具的共同利用、產品的共同加工或共同運銷交由合作社代為辦理,以節省彼此 之間的生產成本、提高出貨的效率、品質與價格。如此一來,合作社便能為社員 謀取利益、改善社員的生產條件。1995 年國際合作聯盟(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如此定義合作社:「人們為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與文 化需求和願望,通過聯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而自願聯合起來的一個自治組 織。」國際合作聯盟亦強調合作時所彰顯的社會與群體價值,包括社員之間的自
9 “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s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controlled enterprise.” ICA webpage:
http://ica.coop/en/what-co-op/co-operative-identity-values-principles (viewed on:01/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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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與負責、團結合作,於合作中得以貫徹民主運作與民主形式、追求社員之間的 平等與公平等等(陳伯村、趙榮松,2001)。合作社的原則與價值因此為集體行動創 造了一個理想的情境。
本研究以宜蘭縣三星鄉「保證責任宜蘭縣行健有機農產生產合作社」(以下簡 稱行健合作社)以及其有機稻米產業作為研究個案。瀏覽行健合作社的網站以及相 關新聞報導,宜蘭縣行健有機農產生產合作社是一個當地農民自行發起、組成的 組織。在2009 年,這群居民決定將部分的田嘗試有機耕作以後,2009 年年底他們 代表行健村,成功地申請並成為全國第二個有機村,全宜蘭縣第一個有機村,2010 年7 月「行健合作社」正式成立,為組織成員販賣他們生產的有機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