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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本文第二及三章首先從歷史發展脈絡,按時間序列觀察台灣公司董事責任體 系的起源,其係於社會、文化、經濟政策、商業變遷,及公司法制繼受及內化過 程中如何演變。並於豐沛的學術文獻及學者所深植之理論基礎上,探求台灣公司 法制內,董事做為最主要的經營決策者,透過公司法制的移植與本土商業環境體 系圍繞,其應盡之義務為何,以及哪些決策行為情境下,應擔負起損失賠償責任。

同時,本文也分析了台灣現行公司法制,董事受託人義務之內涵與責任之界線及 其基本架構。

其次,董事受託人義務之規範,在台灣司法上是如何實踐呢?如本文第四章 所分析,司法實務十餘年來已逐漸顯現了法律移植後制度的內化過程。法院於相 關案例多有著墨並闡述受託人義務所涵蓋之內容,例如有以經營判斷法則作為注 意義務是否遵循之審查標準,以及嘗試對忠實義務做類型化區分。由於立法政策 上鬆綁,給予經營者愈來愈多彈性,且現代公司愈趨複雜化,資源匯集同時,董 事權力甚大,因此弊案叢生情況下,司法實務對於董事受託人義務內涵之認知,

或有提升之必要,社會大眾及投資人亦期待公平正義得藉由司法裁判實現。而法 院判決是否仍維持其尊重董事商業決定之傾向,仍值得持續觀察未來司法實務相 關案件的演變。

再者,本文第五章參酌經濟強盛的美國,其在商法領域最專精的係德拉瓦州 公司法規範及司法實務。惟檢視德拉瓦州公司董事受託人義務歷史發展的輪廓,

其司法實務對於董事責任界線的認定並非一成不變。然而,其內涵或得以作為台 灣公司法制下董事受託人義務及責任界線之學習典範。尤其重要的是,自比較法 的視野,突顯了我國民法委任章節之規定,相對不足以約束現代公司法定義下之 董事,也啟發了經濟政策發展對於董事受託人義務內涵之擴充需求。

當然,法律繼受不必然得以適用於我們生活的這片土壤,欲以繼受國外公司 法制方式,釐清董事責任體系問題,也因此實現難度甚高,但若能在執行面上,

深刻思考國內習慣、問題根源及本土文化之需求,吸收國外法制精神並作適當融 合修正,則問題或能得到較佳解決。現代公司跨國界經營模式,於公司規模擴張 過程實難避免。在國際公司治理需求提升的趨勢下,商法制度宜與國外經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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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一致且適切之框架,應是提升台灣公司國際競爭力,以至於國家總體財富的 必要途徑。

隨著社會經濟變遷腳步愈顯快速,主要經濟體修正公司法頻率也增強,以彈 性因應新技術及科技應用的發展,所帶來複雜的公司型態。尤其是經營決策者,

於法令遵循或智慧技術專利等保護,刻意忽略或稍有不慎,即可能觸動國家高權 管制的警示燈,並因而被判巨額罰款,或甚至遭致產品市場損失的無法回復風險。

台灣公司法制是否確能彈性因應,以建構一套合理的董事受託人義務規範,並劃 出一道得以預期的責任界線?立法及經濟政策的選擇是否使得董事責任之界線 由朦朧轉而變得清晰?

從歷史軌跡檢視公司法與時俱進的修正,經常是彈性地因應商業需求,及符 合國家經濟政策上的制定框架。

本文第六章嘗試從董事責任體系的整體輪廓,分析現行法制可能的不清晰之 處,並探索董事責任界限之合理化建構模式。良好遊戲規則的建立,有賴法制度 規範者與被管制對象間的持續對話,以建構出董事在所受合理報酬下,願意真誠 無畏地經營公司,同時追求公司與股東的最佳利益,又不至於遭受不合理地責任 追償。

首先,本文認為在公司法制動態有機的變革及適應新形態商業發展契機下,

不可缺少的是清晰明確的董事受託人義務規範,有關董事應盡之義務,基於法律 明確性,應該有更清晰且具體化的框架。透過商法體系的重行建構,使得公司董 事得以清楚辨識其責任界線,並做好損害控管及適當風險評估。例如,忠實義務 類型化並明文規範於公司法內,應是未來公司法有關董事如何遵循忠實義務之重 要課題。最終目標則是透過市場經濟體制,達到董事權責相符,及與其薪酬間求 取合理的平衡點。

其次,對於不同類型董事之受任人義務及責任,不應做區隔。司法實務上,

雖有少數案例對於獨立董事責任的認定採取相對寬鬆的態度,而使其責任得以緩 和。惟現行制度下,獨立董事仍面臨了與一般董事相同的經營決策舞弊或重大瑕 疵的民事求償風險。基於留才目的,未來如何從制度上調適或適用責任減輕制度,

並進一步探求獨立董事之權限與義務應如何具體規範,仍將是公司法領域持續思 考且待釐清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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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基於私法自治,公司本得自由選擇是否免除或限縮董事責任,建立一 套完整的責任衡平體系應有其必要。應容許不同型態公司得依據其自身需求,在 不違反法律或章程之前提下,免除或限縮董事民事賠償責任,使其得以安心無後 顧之憂地專注於經營決策或事務。而根本上,由公司降低董事不對稱或過於巨大 責任,並給予董事保護之典範制度,應係基於股東之授權,畢竟公司之資金來自 於股東,由公司豁免董事責任、負擔被第三人追償費用或支付董事責任保險費用,

必須正當且合理。因此,董事責任衡平制度之建立,並不能僅獲得不具利益董事 之決議而取得正當性,應思考透過股東會決議基礎,並佐以充分資訊揭露方式,

取得股東之信賴。

如本文所做歷史回顧,台灣公司法制變遷之歷史軌跡,董事責任體系動態且 持續地改良,以作為公司治理實踐的途徑。時間縮影上亦可察覺出,商法領域之 所以不同於傳統民法體系,是在於立法及經濟政策的選擇,常須回應工商業發展,

以減少政府過度地干預公司經營。因此,公司法制雖自始具有強行法的色彩,但 基於經濟發展的需求,鬆綁的思維仍一路延伸於我國已逾百年發展的公司法軌道 上。

然而政策的選擇雖趨向經營上的鬆綁,但隱含的是衡平法上的取捨,在給予 公司經營較大彈性時,另一方面即須透過法制設計,適當制衡公司經營者權力過 大可能帶來的弊端。管制層面上即須強化董事受託人義務使其承擔較多責任。

2018 年 7 月公司法制的大幅修正,亦是如此,雖然在公司經營彈性上再給予鬆 綁並擴大與國際接軌,但相對地,滿溢了對於股東權益保障及公司治理強化的立 法政策選擇。由於現代公司規模龐大,董事等經營決策者可運用的公司資源與日 俱增,公司法制變革的核心思維,即須同時強化對於董事經營權限的制約,亦即 提升了董事受託人義務的內涵。從百年基礎的公司法制變遷史得知,台灣在公司 法制的路徑選擇,一方面持續移植先進國家法律的思維,惟兼容並蓄的是本土立 法的特色。

巨輪的推動,有賴於眾人持之不懈地努力,惟初始是緩慢難以察覺的。公司 法制持續地變革,其影響內化的過程,短期內或不顯著,但長期而言終究看得出 軌跡。本文亦樂觀看待,隨著經濟發展變遷,將引領公司法制維持有機之動態發 展,而在台灣公司法制變遷史上,董事權責維持平衡的篇章將繼續書寫著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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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按作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外文文獻按作者姓氏字母排列) 一、中文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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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德芳,實質董事與公司法第 223 條--兼評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再字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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