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憲與內戰中弱勢總統體制的發軔
第三節 結論─《憲法》政治地位的外生因素
國共內戰情勢底定後,由於中共對於制憲過程與《憲法》的抨擊,使蔣介 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必須捍衛《憲法》的正當性。《憲法》的政治地位,因國 共對立而確立。
回顧戰後中國政局,蔣介石在制憲過程中,嘗試以軍事壓力逼迫與吸納中 共加入國民政府與制憲過程,但中共不願屈服,導致蔣介石僅能將青年黨與民 社黨納入體制。隨著「吸納中共失敗」發展至「鎮壓中共失敗」的過程,國民 黨、民社黨與青年黨三黨合作制定了《憲法》與建制中華民國行憲政府。當中 共逐漸壯大,成為威脅中華民國存續的敵人時,國民青三黨合組的政治聯盟就 必須捍衛《憲法》與行憲政府,抵禦中共對《憲法》與中華民國政府正當性的 政治攻勢。中共這個外部敵人的存在,導致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運作的依據──
《憲法》獲得國民青三黨肯認與捍衛的政治地位,進而使《憲法》有能力規範
中華民國政府的政治運作。隨著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失利而失去領土與人民 後,《憲法》成為僅存支持國民青三黨繼續握有權力的政治基礎。不過,僅有
《憲法》並不足以支撐政治正當性。
中華民國政府撤守臺灣後,因為失去廣大的領土與人民,而使中華民國無 法透過定期選舉,依據全中國的新民意重新組建政府。此一無法定期改選政府 的窘境,迫使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延續民選民代的任期,以便使政府保有全中國 的代表性。換言之,證成中華民國行憲政府政治正當性的要件,除了在中國制 定的《憲法》外,還須搭配選自中國各地的民意代表依據《憲法》行使職權。
《憲法》與這群民代的結合構成了「法統」,不只突顯政府按照《憲法》規範運 作的重要性,也確立《憲法》的政治地位。如 1954 年 2 月胡適在國民大會開幕 式進行主席致詞,他認為國大代表的重要性,在於維繫「法統」的延續:
我們不能不感謝我們自己一千四、五百位國大代表同志,他們拋棄了他們 的故鄉,從九死一生的苦難中逃了出來。···他們為的是什麼?為的是要維 持這個『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的國民大會(鼓掌)。我們試想,若是沒 有這一千四、五百位忠貞國大代表跟着政府,支持政府,我們今天還能繼 續維持這個憲法的法統嗎?(本報訊,1954)
相隔約 30 年後,無法改選的民代陸續凋零,但陶百川在 1982 年 11 月時表 示,任何補救民代凋零的措施,皆不可傷及全中國代表性,以免法統受損:
所謂『法統』,我的假設是依照憲法來統治國家。這有兩重意義,第一:現 有憲法必須尊重,不得做基本的修改,當然更不許以其他憲法來代替。第 二,行憲的對象必須包括全體同胞,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必須維持全國人民
在行憲開始時所選舉的三個中央民意機關一貫體系,即使將來老成凋謝,
我國仍必須設法加以補充,以維持代表全中國的象徵(陶百川口述,
1982)。
由於法統是由《憲法》與選自中國的民代所構成,因此這群民代不能改 選,《憲法》也不能修正。為了維繫法統,蔣介石被迫必須與這群民代進行權力 互動,才能依循《憲法》運作政府。
然而,僅有外部因素是無法確保蔣介石持續對《憲法》抱有承諾,還須其 他政治菁英依據憲政規範對彼此進行牽制,才能從憲政制度內部鞏固制度約束 能力。就蔣介石而言,《憲法》規範的弱勢總統體制無法實現他個人的政治權力 與政治權威。因此,蔣介石作為威權政體的統治者,有其擴張權力進而破壞憲 政框架的誘因。換言之,蔣介石以外的政治菁英若無法操作制度並用以鞏固體 制,此一政治框架的毀壞只是時間問題。
在下一章可以看到蔣介石及其幕僚是如何擴張解釋《憲法》條文,為總統 擴權。蔣介石及其軍政幕僚一方面在總統之下,建制足以施展蔣介石軍事權力 的機構,另一方面將戰時狀態獨立於行憲體制的管轄範圍外,以便讓總統以三 軍統帥身分獲取支配戰時軍事與政治的權力。不過,由於立法院握有合法化總 統擴權的權力,因此對蔣介石與國民黨而言,立法院始終是一個必須說服與獲 取合作的對象,才能使蔣介石規劃用以實現其軍事權力的機構合法化。在總統 第一次擴權的過程中,可以看到蔣介石及其幕僚的自我克制,盡量避免被立法 院質疑「違憲」,顯現《憲法》具有約束黨政菁英權力互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