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總統軍事權力的建制──國防會議的成立與改組

第三章 總統職權第一次擴張─總統軍事權力的建制

第三節 總統軍事權力的建制──國防會議的成立與改組

制憲時弱勢總統的憲政設計,違逆了蔣介石的政治利益,迫使蔣介石思考 不參選行憲後的第一任總統,而改任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行政院院長掌握實權,

國民黨中央也思考是否透過修憲賦予總統更多職權(林美莉,2013;蔣永敬、

劉維開,2013:217-218)。其後,國民黨中央定調不修憲而改以增訂《臨時條 款》的方式,授權總統以緊急處分命令處理緊急事故。然而,即便總統握有發 布緊急處分命令的權力,但就體制而言,總統無法事事以發布命令的方式,要 求行政院配合。國府遷台後,總統僅依據《臨時條款》發布 4 次緊急處分命 令,用於 1959 年的八七水災、1978 年中美斷交、1979 年延緩中央民代補選以 及 1988 年蔣經國去世。發布緊急處分命令的次數之少,說明兩蔣身為總統另有 其他機制實現總統的決策與權力。

本節將指出,蔣介石復行視事後,即以區分軍政軍令與建制國防會議的方 式,介入國防軍事業務與行政院的運作,使總統獲取軍事權力。然而,依據

《憲法》擴張的總統職權,仍需相關的法案搭配才能合法施行,但擴權的結果 卻得不到立法院的同意而遲遲無法合法化。以下將說明蔣介石及其幕僚如何依

據《憲法》為總統擴權與建制國防會議,以及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的過程 與結果。

壹、對總統職權的擴張性解釋:軍政軍令之分的形成

蔣介石在復行視事不久,先後在 3 月與 6 月頒訂與修正〈國防機構組織系 統表〉與〈國防職務之相互關係表〉,用以界定總統、行政院長、國防部長與參 謀總長的關係,奠下軍政軍令二元化的基礎(蕭李居,2014)。建立軍政軍令二 元化體制的用意,在讓總統獲取調度軍隊與調整軍方人事的權力。

1950 年 3 月 15 日,蔣介石先以命令頒布〈國防機構組織系統表〉與〈國 防職務之相互關係對照表〉,劃分「軍令」與「軍政」的差異,定義與國防軍事 有關的軍政首長之職掌與分工,為《憲法》規範總統的職權進行擴張性地解釋

(總統府,1950)。22在命令中明告,總統將依《憲法》第 36 條規定「統率陸 海空軍」,總統為首的「統帥系統下,設陸、海、空軍各總司令部及聯勤總司令 部,為陸海空軍及聯勤之執行機構」,且「依戰鬥序列成立之高級指揮機構,隸 屬於統帥系統」(總統府,1950)。除了定義總統為三軍統帥而掌控統帥系統 外,也規範國防部長「負責控制軍事預算,獲得人力、物力、監督有效使用,

充實國防力量」,參謀總長「在統帥系統上為總統之幕僚長,在行政系統上為國 防部部長之執行官」(總統府,1950)。

在代總統李宗仁出國養病與國防體制因內戰失敗而殘破的背景下,不難理

22 命令內容為:「(一)茲核定國防機構組織系統表與國防職務之相互關係對照表,着自三十九 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二)總統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統率陸海空軍。(三)國防部長依法行使 行政權,負責控制軍事預算,獲得人力、物力、監督有效使用,充實國防力量。(四)參謀總 長,在統帥系統上為總統之幕僚長,在行政系統上為國防部部長之執行官。(五)在統帥系統 下,設陸、海、空軍各總司令部及聯勤總司令部,為陸海空軍及聯勤之執行機構。(六)依戰鬥 序列成立之高級指揮機構,隸屬於統帥系統。(七)國防部組織法,着即修正,完成立法程序」

(總統府,1950)。

解蔣介石會以命令頒定頒布〈國防機構組織系統表〉與〈國防職務之相互關係 對照表〉,定義總統、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的職務,以便讓他即時處理內戰的殘 局與重建國防。然而,按照制憲時國民黨人與第三勢力的想法,《憲法》第 36 條條文中雖有「統率」的文字,但並不等同總統獲有指揮與調度部隊的軍事權 力。制憲國民大會召開時,曾有 3 位國大提案明定總統為最高軍事統帥,依法 組織國防與統領軍隊,但這些提案並未通過(國民大會秘書處編,1946:802、

858、1286)。23張君勱(2015:224)在 1949 年 4 月時指出,制憲時部分國大 因應戰亂而有賦予總統控制軍權的考量,但戰亂並非長久狀態,故他認為《憲 法》規範下的總統不應獲有實質的軍事權力。但行憲乃至於蔣介石下野時期,

蔣介石皆深入軍政運作,對國軍進行佈署與調度。1950 年 3 月 15 日的總統命 令頒布後,更進一步埋下總統該如何實現其軍事權力的伏筆,使日後國防體制 制度化的過程,皆圍繞著蔣介石擴張總統職權的方向而進行。

6 月 1 日蔣介石再以命令修正〈國防機構組織系統表〉與〈國防職務之相 互關係對照表〉,增列「國防會議」的設置,內容明告總統行使三軍統率權不需 經由行政院,「但遇戰略與政略配合有關問題,行政院院長得隨時呈請總統召集 國防會議議定之」(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67a:15)。雖然這次修正將 行政院長納入國防體制中,尊重行政院長執掌行政權的角色,不過,在定義國 防部長與參謀總長職務時,又減弱國防部長的重要性,間接降低行政院對軍政 的掌控程度。透過〈國防職務之相互關係表〉的界定,導致應對國家安全負起 全責的國防部長,被迫與總統、參謀總長在軍政業務上分享權力:關於獲取國 防所需之人力物資,國防部長雖可循法定程序在行政院內提出要求,但總統仍 享有最後的決定權,而關於軍政業務的執行,國防部長要透過參謀總長才能推

23 提案第 39 號:「總統依法組織國防統率陸海空軍」、提案第 79 號:「總統組織國防統率全國 陸海空軍。前項職權由主管部輔佐行使之,主管部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提案第 362 號:「總 統為全國最高軍事統帥,組織國防,統率陸海空軍」(國民大會秘書處編,1946:802、858、

1286)。

動與運作,國防部長與總統、參謀總長在軍政上分享權力,究其原因是為了

「使軍隊不受政潮之影響」(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67b:25)。從後文 改組國防會議的過程可以得知,此處的「政潮」即是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

換言之,由於行政院的軍政規劃與運作可能受到立法院牽制,而不一定能讓蔣 介石滿意,國防部長只能被迫與總統、參謀總長分享權力。

相較於國防部長的權限受到限縮,參謀總長則是隨著職務界定,而在軍政 系統中佔有關鍵的位置。〈國防職務之相互關係表〉規定,在行政院向立法院負 責的體制中,參謀總長對軍政事項的要求須經由國防部與行政院決定,不可逕 自呈報總統,但「如因此而發覺有動搖最高統帥之方針時,可準憲法第四十四 條提請總統召集會議解決之」(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67b:25)。這樣 的規定,形同要求參謀總長協助總統監看軍政業務的運作,若因院際爭議而使 軍隊受到「政潮之影響」,總統得依《憲法》規定,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 議。24

不過,〈國防機構組織系統表〉與〈國防職務之相互關係表〉勾勒的國防體 制架構,尚無明確的法案做規範。此時,影響東亞政局與臺灣命運的韓戰還未 發生,中共隨時可能侵攻臺灣,蔣介石也只能在威脅下重建國防體制。行政院 先是依據兩表規範的原則,要求國防部擬訂規範國防體制的法案,而國防部也 隨後擬定出〈國防體系綱要〉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 會議,1967a:16)。不過,6 月底韓戰爆發,使得國防體制的重建不那麼迫 切,而讓蔣介石將焦點轉放在黨改造上(王良卿,2010:441),使國防部擬訂 的草案並未迅速定案。

24 《憲法》第 44 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 院長會商解決之」。

國防部擬定的草案經過 1 年的審查與比較後,行政院將〈國防體系綱要〉

草案修正為〈建立國防體系綱要〉,再經蔣介石核准,於 1951 年 6 月 20 日頒定 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67a:16-17)。原先國防部擬訂的草案,

是希望在總統之下設「國家安全會議」,該會議在國防政策上享有決策兼執行之 權限,但經行政院修正後,「國家安全會議」又改回「國防會議」,且國防會議 之權限僅為審議國防政策與協調各部門彼此合作(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 議,1967a:18)。或許行政院修正國防部的草案,將國防會議的權限限縮在審 議與協調,是有意維持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的地位,避免國防會議獲有執 行的權限後,其職權將與行政院重疊。

1951 年 9 月 4 日,行政院按總統指示,將〈國防部組織法〉草案與〈國防 組織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67a:19)。就 在立法院審議兩草案的同時,蔣介石仍不斷以命令規範國防體制與國防政策。

1952 年 4 月 4 日,蔣介石核准施行〈國家總動員計畫綱領〉,綱領中規定「依 國防組織法於總統下設國防會議,負國家總動員最高決策與監督之責」,且又規 定「行政院依國防會議之最高決策,綜理國家總動員業務,發布依國家總動員 法所為之命令」,使行政院在〈國防組織法〉尚未通過立法前,即成為國防會議 的執行單位,而失去軍政決策權(國家安全會議,1952a;蕭李居,2014:

219)。與此同時,由於立法院審議草案的時間漫長,國防部無法等待結果出 爐,因此向行政院請求讓〈國防組織法〉草案施行,〈國防部組織法〉草案則由 國防部另案呈報處理(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67a:19)。5 月 14 日行 政院在院會修正通過〈國防組織法〉草案,並將修正案送總統核定,蔣介石即 指示「一面先予試行(但不公布),一面咨送立法院」,6 月 5 日行政院按指示

219)。與此同時,由於立法院審議草案的時間漫長,國防部無法等待結果出 爐,因此向行政院請求讓〈國防組織法〉草案施行,〈國防部組織法〉草案則由 國防部另案呈報處理(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1967a:19)。5 月 14 日行 政院在院會修正通過〈國防組織法〉草案,並將修正案送總統核定,蔣介石即 指示「一面先予試行(但不公布),一面咨送立法院」,6 月 5 日行政院按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