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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憲與內戰中弱勢總統體制的發軔

第一節 軍事優勢時的制憲

一般而言,各國政府是將制定新憲法的工作交給制憲議會負責,由各方政 治勢力的代表在議會中折衝妥協,草擬憲法內容。因此,制憲議會是決定憲法 內容的主要因素之一。不過,制憲議會不全然握有決定憲法草案內容的權力

(Ginsburg , Elkins & Blount, 2009: 204)。如 Elster(1995)認為,制定憲法的 過程除了擬定憲草上游(upstream)階段外,也應包括讓憲草生效的下游

(downstream)階段,他認為上游階段的制憲參與者必須考量下游階段參與者 的偏好,才能使憲草生效,因此制憲議會無法單獨決定憲草的內容。

就制憲上游而言,由於在制憲議會中獲得越多席次的政治勢力,越有能力 決定制憲的走向與內容,因此各方政治勢力將爭奪制憲議會如何組成,此一爭

奪制憲議會如何組成的過程,即是制憲的上游階段(Elster, 1995: 373)。戰後中 華民國制憲的上游階段,是指 1945 年 10 月「重慶會談」至 1946 年 1 月「政治 協商會議」之間的政治過程,國共在此期間決定擬定憲草的政治協商會議如何 組成與召開。

制憲的下游階段為憲草的生效程序。由於憲法草案出爐後,還需經過生效 程序的認可與通過,才能頒訂施行,因此制憲議會擬定的憲草內容亦須考量與 包含下游生效程序參與者的偏好(Elster, 1995: 374)。換言之,制憲議會雖然握 有草擬憲法的權力,但其所擬定的憲草內容,不等同在反映會議中各政治勢力 的強弱,若預期制憲下游階段生效程序無法接受制憲議會擬定的內容,則制憲 議會擬定的憲草內容勢必會受到生效程序參與者的修正或否決。中華民國制憲 的下游階段是指 1946 年 10 月負責使憲草生效的「制憲國民大會」,制憲國大將 爭論、修改與通過憲法草案,而使之成為《中華民國憲法》。

從制憲上下游的區別來看,戰後蔣介石推動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的議會 有二,分別為政治協商會議與制憲國民大會(如表 2-1)。這兩階段的制憲並非 連續進行,而是受到國共內戰情勢起伏的牽引而決定是否召開,且往往是在國 共雙方軍事停滯時,雙方的領導人才在美國的斡旋下推進制憲的進度。

表 2-1 中華民國制憲的上游與下游階段時間表

制憲過程 政治 時間 軍事

制憲上游階段:

決定制憲議會組成

重慶會談 1945.8 上黨戰役 雙十協定 1945.10 國共華北東北衝突 馬歇爾特使來華調停 1945.12

政治協商會議召開 1946.1 國共關內停火

制定憲草

張君勱草擬〈政協憲草〉 1946.2

1946.6 國共停火與談判 宣布制憲國大召開時間 1946.7

再次宣布制憲國大召開時間 1946.10 國軍攻下張家口 制憲下游階段:

生效程序的約束

制憲國民大會召開 1946.11 國軍片面停火 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1946.12.25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壹、國共敵我對立的重慶談判

二戰結束後,國共雙方開始爭搶日本的佔領區,並在爭搶過程中爆發軍事 衝突。與延安的中共政權相比,此時蔣介石領導的國民政府,無論是在軍事與 政治上,皆壓倒性地佔有優勢。11在軍事上,二戰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是美國的 盟友,因此國軍不斷接受美國的訓練與裝備,使其軍事現代化程度遠優於共 軍,畢竟當時許多共軍士兵連一支步槍都沒有(陳永發,2001:402)。此外,

數十萬中央軍作為蔣介石的嫡系部隊,總是物資補給的優先對象,部隊官兵一 直保有高於中國平均的健康水準(王之相,2008:146)。更何況蔣介石與中華 民國政府在獲得對日抗戰的勝利後,其聲勢達到最高峰,在政治上無疑是中國 社會肯認的合法政府,因此戰後中共政權必須小心翼翼,不能輕易犯錯(陳永 發,2001:402)。

1945 年 8 月日本投降前幾日攻入滿蒙進而支配東北的蘇聯,在 8 月下旬電 告毛澤東,中共現階段應遷就美國支持國民政府的立場,約束共軍軍事行動,

避免中國全面爆發內戰,好讓美軍盡可能撤離中國與朝鮮(陶涵,2010:

421)。蘇聯的建議有其戰略上的高度,中共也自知軍事實力不如國民黨,而在

11 國民政府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的最高行政機關,成立於 1925 年。1948 年行憲而組成中華民 國政府後,國民政府也隨之結束。

戰後施行「向北發展、向南防禦」的戰略,將黃河以南的部隊往北撤(陳永 發,2001:410)。另一方面,毛澤東也在 8 月 28 日搭乘專機,在美國大使赫爾 利(Patrick Jay Hurley)的陪同下飛往重慶進行政治斡旋,與國民政府展開「重 慶談判」(蔣永敬、劉維開,2013:2)。此前,美國政府與赫爾利力促國共雙方 就統一中國的政治進程進行對談,赫爾利再三向毛澤東保證人身安全,不會因 參與談判而遭國民黨扣留,毛澤東才在美方的擔保下,應允蔣介石的邀約(中 華民國張君勱學會編,2005:117-139;雷震,2009:36)。

不過,毛澤東顯然清楚,軍事與政治必須並進才有利於談判,因此他在飛 往重慶之前,向劉伯承與鄧小平指示:「你們回到前方去,放手打就是了」,「打 的越好,我越安全,談的越好」(轉引自栗國成,2001:198)。劉鄧 25 日飛往 山西省太行解放區,落地後隔日,上黨戰役爆發。10 天之前,中國人在極為艱 困的處境中抵禦日本侵略,贏得二戰的勝利,10 天之後,身穿國共軍服的中國 人另闢戰場,要將對方的鮮血兌換成己方政治領袖的談判籌碼。

重慶談判持續了一個多月,至 10 月 10 日落幕,國共代表簽署了《雙十協 定》,做為日後統一中國的政治方針。國共同意以「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

為目標,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請其他黨派人士與會,研議如何具體解決國 共矛盾。至此,重慶談判可說是開啟了戰後統一中國的政治途徑與制定憲法的 序曲。然而,國共難解的矛盾之處,就在雙方皆是握有武力並占有領地的政治 集團。國共憑藉武力進行談判的效果,雖然一方面能夠要脅對方在談判桌上退 讓,但另一方面也限縮雙方和平交往的可能性。如重慶談判期間,國共雙方曾 就軍隊國家化後,國軍共軍各該保有多少師數相持不下。然而,數量其實並非 問題的核心,而是兩支意識形態迥異的軍隊,該如何合併而共處,成為同一國 家之軍隊?

簽署《雙十協定》的前一日,毛澤東來向蔣介石辭行,蔣介石藉機向毛勸 說,「對國內政策應改變方針,放棄軍隊與地盤觀念,而在政治與經濟上競爭」

(呂芳上編,2015a:203)。11 日,毛澤東在飛返延安前,受邀與蔣介石共進 早餐,用餐時蔣再向毛明確表示,中共不可再堅持保有解放區,「政府絕不能再 有所遷就」(呂芳上編,2015a:205)。按照當時美蘇國共的軍政佈局,蔣的勸 說和警告顯得徒勞無功,更何況蔣在勸說與警告的同時,國軍正向東北與華北 挺進。毛澤東當下不僅不信任蔣介石的提議,也不認為中共可以在放棄軍隊與 地盤後,安然地轉型為一個在政治與經濟上與國民黨競爭的政黨(中華民國張 君勱學會編,2005:133-134)。

毛澤東飛返延安的隔日,上黨戰役落幕,以國軍大敗收場(第二野戰軍戰 史編審委會,1990:15)。此後雙方衝突進一步擴大,漳河戰役(河北省)、平 綏戰役(綏遠省)與津浦戰役(山東省)陸續開打。共軍透過這些衝突,一方 面牽制國軍的接收工作,另一方面鞏固通往東北的交通,讓部隊得以移到關外

(第二野戰軍戰史編審委會,1990:6-7)。敵我矛盾尖銳難解,使國共雙方在 日後的裁軍談判,以及對方是否逾越停戰線等議題上進行爭執,即使美國致力 居中協調,但調節工作不僅無效,反而加深蔣介石與美方代表之間的不信任。

握有武力雖然降低了國共和平相處的可能性,但武力也是中共為何異於國 共之外第三勢力之處,這項特徵決定了中共與第三勢力能否抗拒蔣介石日後的 共組政府之議與制憲邀約。欠缺武力作後盾的第三勢力,選擇加入蔣介石設定 的政治議程,因為唯有行憲,才能開啟他們參政的機會。相較之下,有著軍事 基礎的中共較能抗拒蔣的政治議程。甚至,蔣介石還必須想方設法讓中共參與 政治,試圖使中共成為中華民國政治體制內的一個政黨,而非體制外的叛軍。

因此,青年黨領袖左舜生在和雷震論及重慶談判的過程時,說了如下的看法:

今天共產黨提出了許多問題,都是過去我們在參政會裡一再提過的問 題,過去國民黨竟置之不理,今天國民黨卻一一答應了,因為共產黨 手裡握有槍桿子,可以搗亂,可以造反,國民黨就不能不和他妥協,

可見國民黨是吃硬不吃軟,是怕有槍桿子的人,不理會我們這些手無 寸鐵的黨派(雷震,2009:42-43)。

國共軍事衝突在重慶談判後節節升高,直到 12 月中旬美國特使馬歇爾來華 進行調停,雙方才重新開啟政治談判的途徑,政治協商會議也才得以召開。

貳、國共對等談判的政治協商會議

重慶談判後,國共雙方理應進一步商談政治協商會議如何組成與召開。雖 然雙方代表曾接觸討論政協會議的相關事務,但並無太多進展,反而軍事衝突 日漸擴大,引起美國對中國情勢的注意。在國軍攻勢逐漸出現停滯的情況下,

由美國斡旋召開政協會議。重慶談判後中共堅持不放棄領地與武力的結果,雖 然使之受到國軍攻勢的壓迫,但中共卻能透過軍事上的犧牲與堅持,換得政治 上與國民黨對等談判的地位,而此一對等談判的地位,具體展現在中共及親共 代表人數與國民黨方人數相同。由於政協會議國共代表人數相當,導致國民黨 無法完全控制制憲原則的擬定,而使制憲原則偏離國民黨過往堅持的〈五五憲

由美國斡旋召開政協會議。重慶談判後中共堅持不放棄領地與武力的結果,雖 然使之受到國軍攻勢的壓迫,但中共卻能透過軍事上的犧牲與堅持,換得政治 上與國民黨對等談判的地位,而此一對等談判的地位,具體展現在中共及親共 代表人數與國民黨方人數相同。由於政協會議國共代表人數相當,導致國民黨 無法完全控制制憲原則的擬定,而使制憲原則偏離國民黨過往堅持的〈五五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