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章主旨在探討都市公共政策發展過程中,納入民眾參與的一種新的解決方法。

全章共分為兩節,首先將說明研究結論;最後則說明後續研究建議。其內容詳茲分 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本研究在尋求當前臺灣的都市發展上,初步提出一套都市公共政策作業模式,

該作業模式不只是來解決都市公共政策發展上所面臨之衝突,更重要的是在都市公 共政策與民眾之間的意見落差能被正面回應及處理,並以「高雄車站轉型設計案」

為例,來檢視該作業模式,能為民眾所接受、認同,同時更可增加凝聚政策共識的 效能,達到事半功倍的功效,進而導向開放城市的理想。最後,本研究經彙整相關 資料主要做了幾點結論,如下所述:

壹、當前都市公共政策與民意產生落差之現象

本研究藉由探討當前都市公共政策與民意產生落差之現象發現,當前臺灣對 於政府政策與多數民意之所以會有落差的原因很多,且每項政策的性質與內涵皆 不同,但大體而言,有五項因素會導致政府政策與多數民意產生落差之現象,其 一為制定的時間過於冗長;其二為政策類型不同;其三為民意的類別;其四為政 策成本效益的集散情形;其五為菁英決策的影響。

一、制定的時間過於冗長

政府在制定都市公共政策時,容易因決策的冗長過程,使得政策的變遷 無法跟上民意的變動,因而會產生不一致之現象。換言之,政府政策的改變 或制定是需要透過冗長的規劃與合法化之過程,以釐清政策的相關細節與確

定執行方案,並於政策體制中凝聚各權益關係人之共識。因此,對於新形成 的民意,政府或規劃單位往往無法在短時間內加以回應,而導致政策與民意 不一致的現象。

二、政策類型不同

在衝突範圍廣、顯著性高的政策議題上,多數民意對於政府的決策有較 高的影響力;反之,一些比較不顯著的政策議題,容易因政府決策過程比較 不受外部因素所影響,使其制定出來的政策結果與多數民意不一致的機率增 加。

三、民意的類別

若採用五分量表(非常贊成、贊成、不知道或無意見、不贊成、非常不 贊成)來對都市公共政策進行民調的結果,可能會產生五種類型的意見,其 一為偏執兩極型,即是非常贊成與非常不贊成的兩邊人數極多;其二為多數 中立型,即是多數人對於該政策議題沒有意見;其三為極偏一方型,即是絕 大多數人表達出非常贊成或非常不贊成的意見,而只有少數人表示不贊成;

其四為強烈少數型,即是有大多數人溫和地贊成該政策議題,但另有不少的 人表示了強烈的非常不贊成之態度;其五為溫和一方型,即是政策議題為大 多人所贊成,但並不強烈(溫和贊成型)。針對這五類民意,政府對於極偏 一方的民意比較不敢違逆,但在面對偏執兩極、多數中立與溫和一方型的民 意時,則有大量的裁量空間與政治籌碼,其所制定的政策未必會與多數民意 吻合。至於強烈少數行民意的形成與展現,則更是造成政府政策與多數民意 不一致的重要因素。

四、政策成本效益的集散情形

政策執行成本主要是由全民負擔,但是利益卻是僅由少數人獲得,由於 利益集中於少數人,使得這些人有足夠的誘因來強烈地表達意見,向政府施

壓,以確保對他們有利的政策得以通過。反之,當成本係由少數人負擔,由 於成本集中於少數人,這些負擔者會有足夠的誘因來表達強烈的反對意見,

向政府施壓,以其阻止政府採行對他們不利的政策。這上述兩種情況,都極 可能產生強烈少數打敗溫和多數的情況,即是政府被少數一方挾持,而制定 出與多數民意不一致的政策之現象。

五、菁英決策的影響

在菁英決策理論中認為,一般民眾所提出的政策意見是理性無知的、矛 盾衝突、漂浮善變的,而以民意調查方式所展現獲測量出來的民意,有一些 潛在的問題與限制,所以政府政策未必一定要符合透過民意調查所展現的多 數民意。然而,菁英決策理論亦認為政治領導人的決策資訊主要是來自於菁 英而非一般民眾,故政府的政策其實是由菁英所主導決策的,其政策結果是 符合菁英而非民眾的意見。

貳、行政程序法和都市計畫法在處理民眾參與及意見上之缺失

本研究藉由探討當前臺灣相關法令在處理民眾參與及意見之規範發現,現行 的行政程序法與都市計畫法在處理民眾參與及意見上仍存在著諸多缺失。首先,

就以都市計畫法而言,其主管機關如何處理民眾之意見,到目前為止都市計畫法 並無法令之規範,僅可視為參與之機會,而非程序參與之權利,民意似乎無法對 行政部門產生實質上的拘束力,且主管機關就民意之處理,並無明確之準則,頂 多依照陳情方式辦理,由此可見,當前臺灣的都市計畫體制仍擺脫不了前民主社 會「專制集權的菁英制度」,致使民眾參與多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原本應有之功效。

最後,就以行政程序法而言,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雖替民眾權益的保障與對行 政機關的監督提供了確切的法源基礎,但因行政程序法尚未將都市計畫中關於民 眾參與的程序納入「舉行聽證」之適用範圍內,再加上因現行都市計畫法中對於 民眾所提之意見,僅供審議之參考,而非依據,故民眾對於說明會之意見或書面

陳情意見等,主觀機關採用與否,並無法律拘束之效益,且在陳情方面僅為民眾 對於行政事務的不滿,請求或意見而向行政機關表示之,並非民眾依法提起訴願 或採行政救濟之途徑,所以不論行政程序法或都市計畫法係的規定,陳情均不能 實質保障民眾的程序參與權利。換言之,當前臺灣在公共政策或都市計畫,並沒 有鼓勵民眾提出相對的替代方案,亦即相對的提案權。

參、創新與開放的都市公共政策規劃作業模式之啟示

本研究透過「高雄車站轉型設計案」個案研究中發現,臺灣在傳統的都市公 共政策規劃作業模式,主要是由政府與專家學者在彼此利益的實現下共同主導決 策,民眾即使參與了說明會或公聽會,他們的異議仍無法被處理,更無權影響政 府決策結果。然而,當前在創新與開放的都市公共政策規劃作業模式中,政府與 民間進行協力合作,在經由雙方共同溝通與創造下,以集結共識創造出更好的規 劃結果,民眾透過參與的方式,讓他們的異議可以被處理,甚至是有相對的提案 權方式以提出更多不同的意見與方案供政府作參考。而該作業模式的操作過程,

首先係由政府提出一個地區的願景作為區域共同努力的目標,在願景的建立下化 為一系列的方案(並非由上而下提出建設藍圖,只是策略方向的勾勒);進而由政 府建立一個公眾參與的對話平台,邀請各權益關係人與民眾共同集思廣益,透過 一連串的對話與討論,漸漸地凝聚市政發展的共識。換言之,政府從民意彙集開 始,到提案的出現與調整,最後實現市政願景。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針對後續可供研究的議題上,本研究認為以下的議題可茲深入發揮與耕耘:

壹、修法納入民眾參與

政府應儘速修改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以健全民眾參與之功能,落實民眾意見 之處理作法。臺灣雖於都市計畫訂定時便加入了民眾參與之制度,但因制度上之 設計,導致民眾參與程序密度先天上已不足,諸多的方式於執行上又面臨民眾所 提之意見僅供審議之參考,民意並無實質的影響權,致使目前臺灣都市計畫訂定 程序中民眾參與制度,已淪為僅有宣示意義之形式參與,未能滿足憲法上對於保 障民眾基本權利,和行政行為的正當性之要求而飽受批評。因此,政府部門應試 著調整心態,開放民眾參與之管道,務實地主動提供民眾相關資訊,並教育民眾 對民眾參與之意義與可能參與範圍之認知。

貳、針對都市公共政策規劃作業模式更深入的探討

本研究目前初步提出一套作業模式來解決都市公共政策發展上所面臨之衝突,

以及公共政策與民意之落差現象,僅是階段性之研究結果,故無法放諸四海所有 的政策之衝突皆可以解決。因此,建議在後續研究,可針對都市公共政策規劃作 業模式更深入的探討,以解決臺灣目前在制度上所面臨的問題,如土地產權細分 衝突,以及政商關係的現實。